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3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民族团结。第三条 本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宁夏军区和驻宁部队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选民或者代表在选举中权利平等。在一次选举中,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列入各该地区当年的财政专项预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有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的人士参加。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任命机关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任命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接受其辞职的决定。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具体工作。第八条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内各单位协商产生,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向各选区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和指导选举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必要的选举办事机构。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选举法与本细则的宣传和实施,依法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编制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编写选举宣传材料,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选票、代表证和有关统计表册;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复核,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处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六)汇总各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七)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或委派人员主持选举,监督选举投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和人口数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百五十名为基数,每十五万人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四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
  (四)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扩展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2、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理论和法律知识。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和增强民族团结作出贡献。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公外出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时,应向秘书长或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时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出席分组会议情况在当天的会议简报上刊登。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不请假缺席常委会会议2次(含2次)以上者,由主任会议提出批评。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视察活动,做好审议的准备;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审议的议案必须认真审议,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必须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为常委会的各项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在涉外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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