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地能否用于划拨用地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划拨土地与商业用地哪个比较好

从产权明晰的角度看,肯定是出让的土地好了,有100%的个人土地使用权证,因为你交了土地使用金,但价格方面也就高了。而划拨用地一般都是政府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不用交土地出让金,但也不存在个人产权,政府有权可以依法收回。
商业用地是指出让的土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其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 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京政办发〔199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房地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 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 (1997年10月)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已陆续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其中,一些项目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1992〕第11号令)施行前,以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项目建在危旧房改造区或成片开发区,建设周期较长。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1992年6月1日后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收取土地利益。 为维护本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规范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办理房地产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证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下列项目,经市房地局核准,其用地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自行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住宅项目;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自用住宅项目;危旧房改造区内回迁住宅项目,以及原经营性用地还建后不改变使用性质且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回迁安置房项目;实行政府限价的安居住宅项目;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竣工并转让(包括已签订联建协议或房屋销售合同),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普通住宅项目。 二、1992年6月1日后,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业、金融、综合、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及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城区高档平房开发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用地不再按划拨用地管理。 三、1997年1月1日前,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并已竣工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办理有关手续,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5%核算楼面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四、凡1997年1月1日后,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新开工及在施的经营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今后,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上市销(预)售以前,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房地局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办理立契过房手续,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发证手续。 六、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0日 (地方法规)

1、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答: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④公告征地补偿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3、哪些用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的范围?

  答:(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6、办理划拨用地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申请书;2、发改委立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4、申请单位有关资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5、用地范围图一式五份;6、其他相关材料(费用核算单、住宅用地是否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相关文件);7、两公告、农民补偿是否到位、交地无争议说明等相关材料。

  7、建设单位能否自行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

  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9、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本人申请;2、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材料或社区、办事处证明;3、房产证(有则提供);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1、个人申请办理补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社区、办事处证明;2、地籍档案;3、报纸公告;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2、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

  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经营的土地建房。

  13、什么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8条追究刑事责任。

  14、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哪些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什么叫破坏耕地?

  答: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用地能用于划拨用地的
  商业用地用于划拨用地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二)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三)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不一定。以前商业用地是划拨形式的。但是现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商业的,都必须是以出让的方式。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限于:政府机关、学校等公益事业、军事、水利、公路等。

  商业用地能用于划拨用地的
  商业用地用于划拨用地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二)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三)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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