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2
我是多层1-6搂开发商是否要按国家规定要装节能减排的太阳能?

各地太阳能强制安装新规定
中国现在有强制规定安装太阳能的省、市、自治区大概有21个,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和中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及湖北等)等地。其中基本以12层为界,12层以下强制安装,12层以上鼓励安装,除上海(6层以下强制安装)外。其他地区则以鼓励安装太阳能等节能产品为主,要求较低,在设计时需要稍微注意即可。
北京:新住宅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北京市住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而已有的老楼,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
江苏:2008年就出台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政策:江苏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南京要求从目前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12层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下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2层以上住宅使用太阳能,如悬挂阳台的挂壁式集热器等,进行统一设计安装。但如建筑已使用了节能技术,如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高于50%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节能建筑,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以及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可不安装太阳能。
广东:将绿色建筑建设管理要求纳入立法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要求“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
深圳:12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规定,珠海市具备太阳条能集热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安徽:将建筑层级提高至18层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出台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举措
福州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山东:12层以上楼房须利用太阳能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全部同步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条件的县市,也将在12层以上建筑中推广和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河北: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规定,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中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新规定指出2012年开始,具备条件的12层至30层左右的新建高层建筑强制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要求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强制应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支付使用。
湖北武汉:18层以下高楼必须装太阳能
近期,武汉城建委出台了《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应达30%以上。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使用。
黑龙江: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吉林:推进7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吉林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将在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未来几年,吉林省将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低温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吉林省住建厅要求,城镇6层及以下新建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快推进7层以上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试点示范,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2015年前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同时加大农村地区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实施松原市、珲春市等9个国家示范市、县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能,推动集中连片推广。到2015年末,吉林省计划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3600万平方米,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
辽宁锦州:新建六层以下建筑强制安装太阳能
《锦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凡新建的六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十二层及以下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六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十二层以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可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应用。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建筑面积30%以上。
辽宁:《沈阳市建委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文件》
文件规定:1.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和改建的低层(别墅)和多层住宅建筑,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浙江宁波: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地源热泵、水源热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新建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6层,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应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新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同步改造。
宁夏:设区市城区民用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5个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1.12层以下的住宅、宿舍和公寓;2.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旅馆、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标准要求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位置。
陕西西安: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环保,西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开发商如果没有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就不能获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验收的时候就不能通过。规范要求建设单位选用产品合格、质量优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成套技术产品,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建设部门将对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标准要求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不定期向社会发布。
上海:《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天津:《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海南:《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1.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2.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海:《青海省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规定》明确表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均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原文转自:太阳能联盟网

转发鲁建节科字〔2011〕9号文件的通知
2011-05-24 14:32 (点击: 598)

东建字〔2011〕191号
转发鲁建节科字〔2011〕9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7月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
各县区(开发区)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申报,市直管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申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8920068)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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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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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5/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00次


鲁建节科字[201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管理,保证节能监测系统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对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等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实施应用认定管理。现就做好认定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
(一)建筑能耗(电能、热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计量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装置及产品集成技术;
(三)建筑物节能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化集成技术;
(四)建筑用能监测与节能控制一体化系统及技术装置等。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应用认定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三)企业概况说明及企业相关资质文件;
(四)产品生产流程、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控制文件、执行标准等;
(五)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书;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产品应用工程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受理的,根据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
2、人员素质:包括技术人员数量和构成,生产、施工人员岗位技能考察等;
3、生产工艺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运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生产工艺记录等;
4、产品质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施工过程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检验结果等。
5、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系统集成的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相关工程施工、安装资质。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技术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通过产品质量检测的企业,现场考察从简。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对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测试。
(四)经测试合格的技术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技术产品,在有关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主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及时重新申请认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认定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工程应用监管,确保以下工程项目使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1、国家、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
3、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其他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项目宜选用经过认定的技术产品。
(二)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认定企业在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工程应用中,使用劣质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认定技术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
五、申报时间
全年随时受理申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安排考察、抽样。首批认定申报资料截止时间2011年7月10日。
六、联系方式
申报资料受理:
梁国栋 孙鲁军 电话:0531-83180933
资料审查及技术咨询:
王成霞 郑宜涛 电话:0531-83180917
附件:1、山东省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强化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活动。其中,建筑节能定义为在确保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舒适度的前提下,减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 ...
    答:一、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删去...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第四章
    答: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省直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第五章
    答:第三十七条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八条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 山东省节能工程保修期是多少年
    答: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当事人约定期限多于十年的,从其约定。
  •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啥时候开始执行
    答:1、2015年10月1日执行。2、具体条款: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以下简称《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要求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将比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范(1980-1981)》采暖能耗降低75%,这标志着该省成为...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
    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答: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修改,规定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根据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及法规政策,《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规定:新建民用建筑(3层...
  • 最新《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答: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62006J10786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publicbuildings最新免费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编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