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发的苏高新建(2008)86号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2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筑〔2008〕12号文件是什么?

  苏建筑〔2008〕12号

  关于苏州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
  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苏州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从2008年2月28日起,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建工程押项目经理证的,其证书效力可至该项目结束。另根据省局《紧急通知》精神,三级项目经理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承接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其已经建设部公示的一级建造师和省建管局公示的二级建造师人员的执业证明由其企业注册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中心城区企业和本市企业外出省内施工,则到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出具证明。若需出省,则需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各主管部门在出具证明时请认真查阅建设部和省建筑业网的公示名单,我局也会尽快将我市所有已公示一、二级建造师名单在苏州工程建设网上汇总公示。
  三、为保持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唯一性一致,由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师执业证明须和建造师资格证一并使用方有效。
  请各建筑主管部门以严肃认真、谨慎热情的态度处理好项目经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违反原则,又高效地服务于企业,保持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附: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苏建管企〔2008〕1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省有关厅、局:
  为确保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经与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2008年2月28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鉴于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全部发放到位,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仍在公示和评审阶段这一全国各省均存在的普遍情况,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公告或公布的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或符合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详见江苏建筑业网),为有关企业或个人出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证明参考格式附后)。其中,省属企业也可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证明。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投标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该证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企业和个人在领取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手续。
  我省建筑业企业因出省施工的需要,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三、外省进苏建筑业企业或个人,已经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告或公布,暂不能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文号),方可办理各类工程建设手续。
  四、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和省建筑行业协会应安排专职人员,精心组织,尽快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发放到所属企业或个人。
  五、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属于企业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由各省制定。因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还在研究起草中,为妥善解决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过渡问题,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有关管理要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企业服务,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我局将根据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含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情况,统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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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企业名称:
  注册建造师姓名:
  专 业:
  级 别:
  身份证号:
  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
  该证明有效期壹个月。


  主管部门印章
  2008年 月 日

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
http://www.szjs.net/HtmlEditorUploadFile/2010-08/201008091315339424.pdf


苏住建质〔2010〕25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6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按照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各地要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城市燃气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吸取南京“7.28”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城市燃气安全大检查。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不留盲区,不漏死角。要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扎扎实实做好当前住建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各地在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针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市政管道、房屋拆除等工程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所有受查工程必须使用省厅的表式并建立安全档案,一个工程一份档案,每份安全档案必须有签字。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并落实人员、资金和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确保管控到位,防患于未然。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从即日起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在夏季燃气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燃气企业立即进一步开展安全检查,梳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无疏漏。燃气企业应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汇总整理。要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论证,提出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将根据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隐患全面进行整治。

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人员,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地要注意做好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并于9月4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报告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pdf


苏住建质〔2010〕27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8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苏高新建[2008]86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进区勘察设计企业的管理,鼓励优秀勘察设计企业进区服务,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行为和勘察设计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对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到高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资质核验手续,凭有效的资质核验书承接业务。外省进区企业资质核验书单项有效,江苏省内苏州大市以外的企业资质核验书半年有效,苏州大市以内(含苏州办事处)的企业资质核验书一年有效。
第四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合同应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并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合同必须及时到高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受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的各类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六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依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实际后果和整改情况,对其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业务等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分类表(附录1,2,3)。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需要暂停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和从业资格的,需经区建设局审定后实施,其中涉及附录3的内容由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建设局将根据法定授权或委托给予行政处罚,或上报有权部门给予暂扣资质证书,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进区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对优秀的企业进行推荐。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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