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香烟需要什么手续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办一个卷烟厂 要一些什么证件

办一个卷烟厂 要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1、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2、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3、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4、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7、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8、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阴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返回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烟,名晾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公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返回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返回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且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返回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返回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督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返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生产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没有手续,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个体,私企,合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批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

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没有手续,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个体,私企,合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批发。

根据烟草专卖法,只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才能发生产许可证,证只发给指定企业,全部是国家局下属的各国有烟草集团。

扩展资料:

重金属超标:

1、美国《烟草控制》期刊周四发布,最新研究显示,研究人员检验了78种在中国受欢迎的香烟品牌,大部分中国香烟的铅、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有些甚至是加拿大香烟的3倍。

2、报告称,以加拿大香烟作为衡量标准,是因为加拿大香烟制造商与进口商被要求检验烟草里的重金属含量。

3、据了解,烟叶内所含重金属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它赖以生存的土壤,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介绍说,“用污水灌溉农田,不恰当地使用农药,含铅汽油的使用,工厂排放的有害气体……这些都会带来重金属的污染。重金属不能降解,只能迁移。

4、工业造成的各种污染使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些重金属又附集在烟草上,其中烟草根部含量最高,烟叶次之。”另一方面,地质本身的变化也会引起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变化,过多的重金属随之迁移到生长在土壤上的烟草之中。

5、产烟区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及存在形态直接影响着烟叶对重金属的吸收率,一般土壤中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越高,烟叶对重金属的吸收率也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烟





没有手续,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品。个体,私企,合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批发。

根据烟草专卖法,只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才能发生产许可证,证只发给指定企业,全部是国家局下属的各国有烟草集团。

个人不能生产香烟,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不需要手续。

生产香烟需要经哪些部门批准?需要哪些批文?

  • 我准备开一家厂子,主要是生产香烟用的香精香料,手续要怎么办啊?
    答: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你可能需要办理以下...
  • 自制香烟出售是否违法
    答:第三章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 怎样才可以合法批发香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烟草批发证能办理下来啊...
    答:烟草是专卖,只能烟草公司批发,其它只能办零售许可证。如果你要办证,首先营业执照要尽快办理好。去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这也是难点所在),其它好办。正常办证费用。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
  • 烟草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答: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关手续,检验检疫手续。1、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香烟企业需要取得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生产和经营许可证。2、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报关手续。3、经过中国海关和出口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拿到检验检疫手续。
  • 香烟出口需要什么手续
    答: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 开个烟酒店需要什么手续
    答:开个烟酒店需要的手续如下:1、前往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烟酒店名称;2、完成核名手续后,到银行进行验资;3、返回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4、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5、选择合适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6、在税务局购买发票。烟酒店的经营范围:1、烟草制品销售:包括香烟、雪茄、烟丝等;2、酒类销售:涵盖白酒、...
  • 从香烟批发商拿货,需要他们给我办理什么手续?例如发票之类的?谢谢...
    答:现在的香烟都是烟草配给的.如果你的是从烟草拿的爱怎么卖都可以的.如果你是批发商拿拿的也没问题,只要你的店铺有营业执照,和烟草的香烟专卖证就可以了.其实你如果有烟草公司发的香烟专卖证,你自己就可以直接去烟草拿烟
  • 开香烟店需要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的手续有以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酒类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
  • 卖香烟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答:申请人或其他组织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若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则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2. 办理相关证照 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若涉及食品零售,还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3. 烟草专卖许可证办证程序 - 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或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