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是不是终身消除不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老赖黑名单是永久的吗

不是,我们通常会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称为老赖,这些人都是一些长期欠钱不还、恶意欠钱不还的用户。这类用户由于欠钱的性质比较恶劣,在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以后通常需要2年至5年法院才会自动删除,因此老赖黑名单并不是永久的。1、一般情况有效期为2年,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有效期延迟1至3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当义务人不执行义务时,情节严重的,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执行被执行人黑名单并不是永久性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删除,如果执行之后可以申请移除名单,这样就可以不受限制,也可以进行高额消费。根据修改后的《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增加了期限的规定。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所以,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期限的,原则上的期限是两年。具有其他情节的,还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没有必然性规定。另外,修改后的《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除了增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以外,还有增加了一个可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根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中常见的情况,所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应当按规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但是很多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却未依法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失信信息。

老赖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认定为老赖并不是终身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赖不是终身消除不了。
法律规定,老赖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所以,不是终生的。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并不是五年的规定,这个五年的有效期是指的在五年之后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记录,但并不是说五年之后期限到了一定就会撤销这个不良记录要看被失信执行人是否已经履行的义务,或者是信用状况是否良好,已经履行义务,才可以申请撤销这个不良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只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消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