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2
洛阳市瀍河区规划

法律分析:洛阳市瀍河区上窑2021年规划
瀍河区将建优雅舒适城市居住区,根据《瀍河区瀍河以东、焦柳铁路以西、中州东路以北、陇海铁路以南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我市将把该区域建成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活安全舒适、具有一定地方特色风貌、环境优良的高品质优雅舒适城市居住区。
该区域将优化环境,结合城市修补增设两处街头绿地,规划公园面积9.05公顷;进一步加密路网,形成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交织的城市路网结构;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4个公共停车场,规划停车位354个,保留1处加油站、1处公交停车场、1处客运停车场。此外,该区域将增配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新增两所小学。
法律依据:《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专用线与两侧建筑工程的最小距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第四条 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七)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八)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代表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河回族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照《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以下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镇域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到城总体规划时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龙门镇、关林镇、白马寺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以下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需上报审批的,上报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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