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第四条 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该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滩区安全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居住在滩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保护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第十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第十一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其主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当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黄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不得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一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第十五条 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护滩控导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黄河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省辖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省辖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辖市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第七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与河道主管机关商定汛期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河道上所有新建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质量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限期改建。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六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七条 河道清淤、加固维修堤防和堤防锥探灌浆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需要破堤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破堤开工报告,经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省黄河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第十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一条 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通知其主管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制定施工渡汛方案,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黄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险工、控导、护滩工程不作码头、渡口使用。必须使用时,须报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堤顶路面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商省交通厅制定。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计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一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滩区现有村镇和厂矿的建设规划,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 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护滩控导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黄河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半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一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 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什么等治理措施...
    答: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河段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如清障、清淤、疏浚等。通过综合治理,保障水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稳定。作为我国重要的水资源和产业基地,黄河流域的河道治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段的实际情况,河道治理应当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一方面,针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向向...
    答:这是落实全民保护黄河、促进黄河流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安全和生产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依法划定禁渔区、禁养区、禁种区,建立水资源核查和监管制度,保障水资源优先供应人民生产和生活。同时,应当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浮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输的水上浮动设施。第三条...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申报黄河干流的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商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制订,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同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经批准的...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3.将第十条中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4.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5.删去第二十二条。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五、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2年8月3日豫政〔1992〕64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
  • 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
    答: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灌区管理单位使用管理。河南、山东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引黄灌区灌排工程保护范围内保护工程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灌区引水、输水和排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计划制定、组织施工和验收使用。工程管理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管理,分段包干。第二十二条 黄河堤防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建立什么
    答:例如,对黄河流域进行分类管理,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的监管和保护;规范黄河河道治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行为,促进黄河的良性循环发展等。黄河保护工作中,哪些部门和单位需要参与协调治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应当在黄河流域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效水资源利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答:第三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
  • 黄河保护法自2021年几月施行
    答:该法明确了黄河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该法还提出了加强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措施,鼓励开展黄河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在国内外传播黄河文化。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有关合理利用黄河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等具体措施...
  • 黄河流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
    答:建立黄河流域的协调机制可以使得各行政区域在治理和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实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希望规划纲要能够得到充分实施,黄河流域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