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如何深化城市燃气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一、领导管理人员要重视、巡线人员工作方式、工作态度要正确;
二、巡线时间(周期):
1、市政管网、阀井、调压装置等要求每周巡查1次,详细记录;
2、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内常规巡检1次,并在通气后的进行常规检查;
3、在进行路面整修、敷设其他地下管线或土壤塌陷、河水冲刷等可能造成该地段地下燃气管道损坏时,必须每天常规巡检1次;
4、恶劣天气过后,加强巡查,遇有与天然气管道交越工程及取土区应加强巡查。
5、阴保测试桩保护电流的测试每月一次,认真填写记录。遇疑有防腐层损伤路段,每周测试一次。
6、阀井每月检查一次,应有详细记录。

三、巡线人数:
合理、科学安排;

四、巡线内容:
1、管道两侧有无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2、有无地面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等情况;
3、架空管道防碰撞措施是否完好,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管道附属设施是否有丢失或损坏,并应及时处置;
5、检查测定管道阀门井、凝水缸井、检查井和管道两侧距管道中心2m范围内的热力管沟、人防设施、电缆井、上下水井等设施中有无泄漏的燃气;
6、管道沿线是否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或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情况或燃气泄漏声响等;
7、检查架空管道外表面防腐情况;
8、高精度检查管道是否有燃气泄漏,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管道安全保护距离(两侧各五米)内不应有土壤塌陷、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五、巡线要求:
1、携带燃气检漏仪及必要的管道、设备维修和抢修工具;
2、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处理,做好记录,并跟踪检查;严重时,立即上报所领导及公司调度,做好现场警戒;
3、携带相关图纸资料;
4、填写巡检记录;
5、交通工具无法到达的地方,步行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6、对穿越、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

六、上报制度
1、巡线人员发现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损害形为应立即制止,管道安全距离内的塌陷、下沉、取土、堆积垃圾和重物、标志桩歪倒等应尽快恢复。
2、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疑有防腐层损坏,应立即上报公司和安检部。

七、公司响应
1、设公开电话,每天24小时接听;
2、非紧急情况的处理,采取可靠措施加强对管道的保护,如易被流水冲涮处修筑护坡护堤,埋深不足的沟底下涵管等。
3、制定各种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如出现严重情况及时进入应急状态。
4、对各种情况的处理措施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安检部备案。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要有据可查,建立好相关登记台帐。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重点整治。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认真的对照检查和整改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形成重点监管、监控方案。严格执行调度室24小时值班制。特别是针对事故隐患较大、管理薄弱、整改不力、多次或反复出现同类隐患等存在突出安全问题的重点、盲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检查力度,以点带面。
  四是配合做好城区管网普查工作。结合今年城建工作的任务之一,配合完成城区天燃气管网普查工作,对全市地下管网进行一次大排查,形成准确资料,建立专项档案。
  五是抓好安全生产“两化”建设。切实增强做好“两化”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并严格程序步骤,认真落实“两化”体系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是规范施工现场建设,注重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管道保护工作;加强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尤其是在人口密集区和施工作业区要增加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密度和明显度;加强和完善管道巡查制度,对危及天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予以纠正。

首先抢修,在抢修时要做好现场记录,记录下破坏单位和现场情况;再就是和消防、建筑管理、安全监督局等单位报告;然后找到责任单位,要求赔偿因为管道损坏和停气造成的损失和抢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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