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财产占有权?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1
什么叫做财产占有权?

财产占有权,就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民法通则71条有规定,你有所有权了就可以占有了,就可以处分了,没有所有权就不能占有,就不能处分,一本书在书店其所有权归书店,你付钱买了,其所有权就转移了,你把书拿走就是实际占有了,不拿,先放在书店,书店只有保管的义务,你可以随时去拿,书店不能阻止,书店也不能在把这本书卖给别人,他卖给别人就是侵犯了你的所有权,你可以要求书店归还这本书。

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也称业主、房主、房东?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非所有权人?房客?来行使。这时,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而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这项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有时房主也将部分收益权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给非房屋所有权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来的房屋改为从事一些收益性经营活动,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给房主,一部分留给自己。 处分权,表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有时房屋处分权也与所有权分离。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此时就可行使房屋的处分权。

财产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

答案补充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个权能。
拥有了4项权能,便完全拥有了所有权。
但这四项权能往往是相分离的。比如出租,就把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过渡给了承租人。
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应该是处分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可以让渡,但如果处分权都让渡了的话,就标志着所有权彻底转移了。
用通俗的话说区别,就是占有不一定表示拥有所有权,但有处分权就一定拥有所有权。

举例:比如你把你的东西无偿借给朋友,那么“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都被你让渡了。
这时,所有权归谁?当然还是你了——你有权收回,有权出租,有权出卖,有权做任何处置,这就是处分权!所以说,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标志。

答案补充
你的观点不对哦
一本书并不是所有人都对它有占有权
只有买书的人,或者借书或者是租书来看的人才对它有占有权
但是处分权,只属于买它的人,即所有权人才有权利去处分它,就是这个意思了

摘 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成立所必要的条件,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很多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者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上有很多差异。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出发,探索和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如何改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键词:财产罪;刑法;非法占有

目 录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
(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
(四)小结
二、 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及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实体困境及分析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的程序困境及分析
三、完善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
(一)正确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坚持的立场
1.“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
2.刑法解释的严格理念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
(二) “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下规则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一、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界定
在我国刑法界,关于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争论一直不断,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献发现,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主要是形成了两大观点,笔者称之为意图占有说、非法所有说。
首先是意图占有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占有行为者将本物权者的财产作为自己或第三者的财产转移的心理态度。意图占有,强调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意识表示,这是主观层面的意思表示,这个学说强调尊重刑法本来的意思,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的意思来理解,并强调了对财物所有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和重要性。
非法所有说:行为人将本物权所有者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者的所有上这样的心理态度。这一说法强调,“非法所有说”包含所有物权所有权的权限,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质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所有目的”。笔者经过思考和总结,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做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解释和分析,即“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
“非法”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这里表示某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那个“不法”表示了行为者占有时的心理状态。换言之,行为者的心中是否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以此行为来控制损失。在财产种类的犯罪中正确区分行为者的主观是否有非法的心理状态,在区别罪与非罪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说,甲方将他人的车误用为自己的东西,这样的行为不会让甲方主观上有非法的意图,也就是这种行为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占有”
在民法上的财产占有可以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占有和具体占有;间接占有是指财产的直接所有人在没有直接所有权的情况下享有返还财产的权利,刑法中对财产的占有与民法中对财产的占有是有很大的区别。刑法上的占有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而不是在观念的意义上。它并不要求财物的管理者都能实时控制场景,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笔者可以认为对财物的占有只要求其在合理的控制范围内。例如:如果车主在车内留下什么东西,不管车主走多远,车里面的财物都是属于车主的。诚然,财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是排除意识,即:行为没有返还而且排除或者说妨碍了主人对财物的占有;第二层面的意思是:利用意思,就是行为人从获得财物有想要进行利用,这里的利用不包括隐秘财物的行为。另外,要理解刑法上的“占有”问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合法占有,还包括拒绝返还的非法财产,如甲方占用乙方的平衡车作为自己的平衡车后,乙方发现甲方并告知乙方平衡车的所有权,甲方不予退还,这种情况有两种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理由获得利益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事实,获得不正当利益时,行为人应该妥善保管并归还财产,如前例中甲方错误拥有乙方的车。乙方为收回车辆,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不当得利,如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有返还义务,但乙方拒绝返还的,甲方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其次,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对自身利益的占有,还包括对其他利益的占有。刑法的本质是对法律利益的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财产权侵害法益是整个财产,刑法规定取得财产罪是为公私财产的利益服务的,如果行为人触犯了刑法,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是行为人是否得到利益的问题,比如在电视上看到白血病患者没钱的报道,向好心人求助后,他从隔壁B家偷了5000元钱给了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偷偷钱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帮助白血病人,但不损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是应该认定为盗窃。
最后,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实际占有,还包括权利的占有,如果财产因法律原因(合同或协议)归行为人所有,行为人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接受。例如:小甲的奔驰车发动机故障到乙的维修店进行机车维修,汽车修好后,甲方派丙到乙的维修现场,因乙方待遇不好,故产生报复乙方的想法,于是将车据为己有,甲见丙不回来,打电话给丙,最后报警才得以了解真相。在学术界对这件事有两种看法,一是将构成诈骗罪,二是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本案中,丙利用在乙维修站工作的便利性,将乘用车占为己有。并不是用隐藏虚构事实来掩盖真相的方法来欺骗,丙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非法占有目的之“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在性质,刑法界存在争议,目的犯的本质在于动机,动机是指促使行为者犯罪行为的最初原因。目的是区分犯罪的目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犯罪目的直接包含在犯罪中,也就是说行为者想直接达到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第二阶段的犯罪目的是独立于犯罪的直接意图还希望发生更深层的危害结果的心理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催促行为者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的起因,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功能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提供审判者正确量刑的根据。与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目的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机能区分罪与非罪,这个罪与他的犯罪目的相比,是为了保证法官的正确进行裁量。
(四)小结
刑法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对财产合法拥有的权利,所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具有排除的意义。所谓排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必须包含行为者利用财物利用处分收益的意思。这里可以广泛解读处分和收益,通过财物的可能使用方法,与犯罪动机不同,与直接犯罪的意图不同。
如上所述,在本论文中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定义为在行为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权利人排除对该财物自身的占有,根据财物有可能持有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财物的心理状态,这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二、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问题及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实体困境及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因素,在刑法中包括25个罪名,但在构成要件中仅列有融资诈骗罪、信用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394条规定,以贪污罪论处公共活动中的赠与。鉴于公共事务不属于公共事务,假设:1996年《关于在欺诈案件谈判中适用具体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包括以下假设:经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其推定,1998年《关于公款滥用谈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认定为公款转移行为后的“非法占有目的”,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贪污公款认定的全国腐败调查结果论坛议事录第(8)条从属于各种具体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释》对非法占有的八种类型提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从司法解释的进展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正在逐步深化。从范围上看,相关规定分为多种类型,适用标准不同,没有做出系统的假设,这既造成了实体性问题,也造成了程序性问题,由于人身判决中的司法评估,无法保证准据法的一致效力。因此,使用主观证明的相应罪名一定要慎重,特别是在金融诈骗罪的适用上,有相关规定,但不是很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财产犯罪的客观归责和机械适用已成为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程度的推定已经成为判例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这些问题大多来源于投机性的滥用,因此,我们需要对其具体的司法适用进行总结,与现行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列举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解决许多复杂的问题,随着金融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和支付手段的更新,所有权的地位越来越模糊。客观地说,主观判断方法越来越建立在客观行为的基础上,这与金融诈骗罪只有不能返还财产才能受罚的规定相矛盾。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其主观故意,也存在“不能返还财产”等客观行为,因此,很可能如果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我们就需要依靠综合鉴定的思路进行分析。诚然,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上,在实体上认定存在一定的困境。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的程序困境及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猜想产生于我国相关猜想规则发展不足,推测层次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这与我国重实质、程序的传统有关。由于刑法推定在判例法中的广泛应用并没有完善对这一层次在诉讼中的评价,现行的假设规则不能适应实践中不断变化的情况,由于现行的刑事推定方法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需要一种更全面的识别方法,辅以认定的方法,构建积极推测与消极推测相结合的综合认定体系,即使是判例法上的积极假设与消极假设相结合的假设,在司法解释中只是一种肯定假设,对同一罪名不存在肯定假设和否定假设的结合。
笔者以案例进行分析:事实上,很多案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我们必须从否定的角度下结论,即鉴于否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他相关罪名,针对司法解释中的空泛规定,司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陷入机械适用的泥坑,既然容易驳斥行为人陈述的内容和行为人的权利,就很难做到公正。

三、完善财产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考
(一)正确适用“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坚持的立场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一些问题,有必要完善推定规则的构建和认定思路。
1.“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
以贷款诈骗罪为例进行分析:正如刘显权教授所说,“明知无还贷能力,却收受大量不当资金骗取资金,所谓‘明知无还贷能力’对行为人来说是主观问题。主客观一致性原则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客观归责的重大现象“推定水平的总体确定必须研究主观故意的具体确定。司法实践主要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和欺诈行为的存在。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偿还的行为和能力。是否以后归还财产以及经营者的相应态度。资本家的辩解是否客观合理。
2.刑法解释的严格理念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
所谓因果关系,在刑事推定的层面上是模糊的,毋庸讳言,它是以相关的基本事实为基础,重视行为中所表达的意图,对责任现象过程中的结果进行估计司法权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的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激起波澜的作用,而且与基本事实的选择密切相关,人的或不特定的行为都可能源于各种原因。从摄入后的结果来看,很难得出唯一的结论,换言之,这方面的逻辑论证是有差距的,因此,如果只看所谓的有害结果,很容易只给叶子造成一个障碍。虽然事实的存在是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来证明的,但事实的存在是不可能证明的,这个时间节点是证明犯罪故意的关键,因此,在制定相关推定时,要坚持严谨的解释。
(二) “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下规则的适用
当然,法学界的很多学者并没有视而不见,但他们在推测行为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从结果推断原因的思维方式是反推理思想。也就是说,这不是“因”和“果”的充分条件。根据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者在客观行为中不归还财产。但是,事实上,财产没有被归还的情况下,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事件都是根据这样的推测来解决的,所以被推定有一定的界限。但是,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据的目的是上述的故意犯罪,在法律利益受到刑法保护后,诉讼变得越来越严重。与犯罪心理相比,由于主观上不存在与超越主要原因的行为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因此司法实践难以认定。因此,我们采用的方法不得不让步。根据结果追踪法来判断目的是否存在。使用这个方法没错。但是,严格来说,这不符合主客观同时存在的原则。有学者认为,这种一刀两断的方法排除了作为人在偷财物时临时使用的心理,只有在财物到手时才有不退缩的心理。这种情况无视了行动者自身主观能动性变化的可能性。
我知道估计是基本事实和估计事实之间的逻辑渐进关系。这需要对基本事实的全面、准确的理解。如果基本事实(即事实)混同,则推断事实必然失真,即行为者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越全面,则越被外在化,我们的推定精度越高。因此,必须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事实,加强公安机关解决案件的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推断被告是站不住脚的。如上所述,推定为可反驳的推定,证明的基本事实为基础的假定事实,只要判决没有被对方当事人反驳,其效果将在检察官证明基本事实后,将推定的说服责任转移给被告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寻求基本事实的证明,而排除合理的怀疑。虽然这里没有推翻举证责任,但检察官只是推测被告人非法占有了主观目的,被告人可以反驳这个推定的合理性。这样的反驳需要说服力,提出必要的理论性的论证不需要太多的争议,但如果被告提出事实证据推定不成立,则需要被告本人证明,这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一致。
结语
非法占有目的在本质上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表现,具有主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非法占有的目的本质上是发自行为本身的内心,每个人内心的想法都不一样,我们不能真正进入行为人的内心,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只能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的违法目的,这就是刑法学对刑法理论的评价。为了驳斥现代判例法中普遍存在的假想调查结果所证实的事实,根据刑事鉴定的特点,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一系列间接证据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关系,等待直接证据来确定事件,在特定案件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但要注意犯罪猜想的弊端,防止犯罪猜想的滥用。
在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注意:特别是在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保证刑事推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基本事实关系到事件的确凿性和明确性,只有保证基本事实的真实性,刑事推定结论才能可靠。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在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要避免客观处罚。避免过分依赖行为人群,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件进行详细分析,在评估中要总结事实,认真论证,最后,继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司法工作人员是办案最重要的主体,在刑事猜想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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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秀葵.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J].楚天法治,2019:67.

致 谢

从命题初定,到论文题材的搜集、整理,再到最后的文章完成,我在这一过程中感受着纷繁复杂的思绪,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我心中的思绪豁然开朗,面对着自己构思出来的文章,突然有了一种成就感,这就是即将面临实际考验中的我,我坚信理想和信念一定会实现。
在此,我要感谢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中我的指导老师吴文斌,他是一位爱岗敬业,乐于用光和热照亮他的学生的优秀老师,他学识渊博,心怀理想,懂得非常多学识上的专业知识,他那和蔼可亲的面容,总不禁让我心生尊敬之感。在这次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我曾迷茫和困顿过,是老师在我最难的时候让我感受到了温暖和希望,也是老师的谆谆教诲,让我明白了我人生中应该前进的方向,在此,我想大声地向您说一声,老师,您辛苦了!,我一定会将您教给我的学以致用,用我的专业能力去实现我的人生目标和理想。
我想再次对指导老师吴文斌道谢,谢谢您实事求是的敬业之心,严谨的治学理念,还有那孜孜不倦的再学习的精神,都让我看在眼里,记在心中。您学识渊博,却仍不忘继续追求专业素质的提升,您是我学习的榜样,心中的楷模,您这样平易近人的态度,深深感动了我,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一定不忘初心,为党和国家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作为我对您最好的回馈!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

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得实际控制.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财产得实际控制权{权利}。。占有和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而占有权则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在一定时期内,对财产拥有使用支配权利

  • 财产权的名词解释
    答:财产权是指个人、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拥有权益的财产实施支配、管理和处分等全面的权利。它包括对所有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占有权:持有该财产的物权,可以合法地占有所有权物等;2、使用权:可以合法地使用该财产,而不被第三方干涉;3、收益权:拥有该财产的收益,如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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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财产权的四个权利如下:1、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
  •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的所有人具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使用权、收益权 和处分权。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财产的性能对财产进行事实上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享有因利用财产而获的物质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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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法律主观:一、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有:1.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2.使用使用权是...
  •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答: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占有权转让给非所有人,如通过租赁占有他人的房屋等,这种合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权人没...
  • 财产权的概念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分别是什么
    答: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占有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一、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
  • 财产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是什么权
    答:二、财产所有权内容:1、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2、使用权: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
  • 财产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吗?
    答: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二、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分别是什么?(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
  • 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否正确?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
  • 财产权的四个权利
    答:占有尽管是主体对物事实上的控 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人因占有可 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