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报告事故的内容?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8
什么叫煤矿生产事故

  煤矿生产事故应该属于非伤亡事故范畴,指影响生产、致使生产中断的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而常规所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般都是指出现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 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 “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t(含50 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 m(含10 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 m (含5 m)以上;巷道冒顶长10 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 h以上,但不足8 h,或采区停工8 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 min~2 h,或使采区停工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 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 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 m以下。


  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注意,按照2009年颁布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可以参阅该规定的详细内容)
  (I)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 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 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5.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 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 “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t(含50 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 m(含10 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 m (含5 m)以上;巷道冒顶长10 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 h以上,但不足8 h,或采区停工8 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 min~2 h,或使采区停工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 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 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 m以下。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解读 主编:宁尚根 定价:18元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8年12月11日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下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为了广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煤炭系统干部、职工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我们组织专家编写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解读]。本书以专题形式阐述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意义。围绕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重点内容,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突出特点与内容,逐条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解析和阐述,并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煤矿实际案例进行解读分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各级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阅读。

  ××煤矿 “×ו××”××事故
  调 查 报 告

  一、事故概述
  ××年××月××日××时××分,××煤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见附件三)。
  事故发生后,×××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2003]129号)等有关规定,由××监察分局牵头,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局等部门组成的“××煤矿‘×ו××’××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煤矿概况
  (二)矿井概况

  (三)事故地点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抢救经过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措施
  附件:1、××煤矿“×ו××”××事故现场平面图
  2、××煤矿“×ו××”××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3、××煤矿“×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煤矿“×ו××”××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

  ××煤矿“×ו××”××事故联合调查组
  二О一一年五月四日

  • 煤矿重大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答: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五章事故调查
    答: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
  • 煤矿重大死亡事故是指多少人
    答:法律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需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或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此规定。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 煤矿机电事故是如何划分的?
    答:煤矿机电事故的划分方式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答: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内容修改情况_百度...
    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订。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内容:1. 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原第三项关于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内容的条款被定义为“谎报”,第四项关于隐瞒事故并延误报告的条款改为“瞒报”。2. 新增第十二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如违反《...
  • 煤矿地面 事故
    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
  •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
  •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会给煤矿生产或人员生命安全、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煤矿...
    答: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统称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大,伤亡人员多,中断生产时间长,损毁井巷工程或生产设备严重。煤矿中常见的重大灾害事故有5类:①瓦斯、煤尘爆炸;②矿井明火火灾;③煤与瓦斯突出;④矿井突然涌水(含地面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洪水);⑤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