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的问题 选择题 帮帮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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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窃罪的数额为( 2700 )元,根据《刑法》第( 十七)条第(一、二 )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为(1500 )元,因为盗窃该数额财产时,杨某对盗窃罪没有(达到相应(或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从犯罪的停止形态方面看,杨某的盗窃罪属于(犯罪 未遂)。由于杨某实施盗窃罪时尚未成年,根据《刑法》规定,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断题:第一个是错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个也是错的,题中说的确实是两罪的区别,但不是唯一区别,因为这两个罪,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也不同,如果题中说的是区别这两个罪的唯一方法就是看主观,那就正确、
案例分析,(1)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叶某自称没有想杀了叶某,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朝一个人的胸部捅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退一步讲,即使叶某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但之后也是有其家属送田某医院的,而对田某不管不顾,说明叶某放任田某可能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叶某能适用死刑,因为因婚姻家庭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此类案件,是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否从轻,或者从轻到哪种程度,并无明确说明,说句题外话,一般此类案件最重也就无期,死缓都很少。
(3)对叶某的缓刑应当依法撤销,根据刑法的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甲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造成被害人轻伤)。
一、关于罪名
甲欲杀妻,虽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女儿,但其故意杀人罪是成立的。
故意杀人罪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伤害的对象是“人”即可,而不要求其认识的程度具体到某个人。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关于犯罪形态
甲在砍伤被害人后,发现是自己女儿,遂放弃犯罪行为,将女儿送医抢救,属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要求嫌疑人自动放弃犯罪或积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本欲实施杀害行为,在发现是自己女儿后,其仍具备犯罪可能,但其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故意杀人的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判断盗窃既遂和未遂应当看盗窃的脏物是否处于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内!本题中虽然脏物处于银行内部(垃圾桶),一般情况下银行没有门卫查包(当然也不允许),因此李某可以轻易地带出脏物,所以脏物实际上已经超出了银行的控制范围,当然也就盗窃既遂了!

我认为答案选:C。
1、虽然李某是记帐员,表面上看,也许会错以为其构成贪污罪。但贪污罪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2罪中的财产,是处于犯罪人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或者占有下的,而本题中的现金,是处于陈某的管理之下,业务上与李某无任何联系。
2、现金本来是由陈某保管的,李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意图将其据为已有,构成盗窃。同时,李某将现金藏于自己的垃圾袋中,已经成功将现金从管理人的管理转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因此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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