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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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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

社会保障概论标准预测试卷(一)
(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实施对象是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是 ( )
A.社会救助 B.社会保险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2.社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 ( )
A.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 B.社会劳动者(一般是挣工资的劳动者)
C.包括社会劳动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 D.社会上一部分倍受尊重而又有光荣身份的人口群体
3.社会保险费的确定方式有 ( )
A.累进保险费制和均等保险费制 B.累退保险费制和均等保险费制
C.比例保险费制和均等保险费制 D.均等保险费制和累退保险费制
4.社会优抚中抚恤对象是指 ( )
A.现役军人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B.退出现役的军人
C.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等 D.革命烈士家属和现役军人
5.日本雇佣保险制的基本结构分为 ( )
A.预防措施和巩固措施 B.失业保险措施和善后措施
C.失业保险措施和预防措施 D.善后措施和预防措施
6.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 ( )
A.保障全体劳动者生活福利 B.保障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
C.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D.维持社会稳定,健全社会福利
7.多数国家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为 ( )
A.36~40周 B.8~36周 C.32~40周 D.28~40周
8.于1935年制定了《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原则的国家是 (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瑞典
9.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的失业保险金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设立的,属于( )
A.县级以上 B.乡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镇级以上
10.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费 ( )
A.只能预交五年 B.可以预交也可以补交
C.可以预交但不可以补交 D.可以补交五年以内的
11. 一般来说,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者,被认为是 ( )
A.富裕 B.勉强度日 C小康水平 D.绝对贫困
12. 1883年12月1日《疾病保险法》正式实施的国家是 (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中国
13.负担养老费的实际就业的社会劳动人数中不包括 ( )
A.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 B.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
C.标准劳动年龄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 D.标准劳动年龄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
14.不属于世界各国享受生育保险的三种规定的有 ( )
A.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须已到本国规定的结婚年龄
B.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及财产调查手续者一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C.规定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已经参加生育保险达到一定时期,并且实际参加工作达到一定时期
D.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须已交纳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限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对其实施物质帮助义务的为 ( )
A.国家 B.单位 C.国家社会 D.企业公司
16.生育保险属于 ( )
A.短期性补助 B.长期性补助 C.保险性补助 D.福利性补助
17.不属于必要劳动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的是 ( )
A.社会福利 B.社会保险 C.工资 D.补贴
18.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 ( )
A.二十年 B.十五年 C.十年 D.五年
19.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机构、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分工管理的国家是 ( )
A.日本 B.法国 C.约旦 D.新西兰
20.除社会优待和抚恤外,社会优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举办各种优抚事业,其举办者为( )
A.军队
21.生育保险待遇不包括 ( )
A.假期 B.补偿 C.津贴 D.报销
22.发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提高因工负伤待遇是在 ( )
A.1982年 B.1991年 C.1979年 D.1958年
23.在保险金给付方面具有收付一律平等的意义,计算便利,易于普遍实施是其最大优点的为( )
A.比例保险费制 B.均等保险费制 C.累进费率制 D.固定比例制
24.伤残津贴是给予失去劳动能力者的,其劳动能力的失去是 ( )
A.部分 B.完全 C.永久 D.暂时
25.我国生育保险必须符合 ( )
A.《婚姻法》 B.国家计划生育 C.《社会保障法》 D.《劳动法》
26.不属于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有 ( )
A.现金给付 B.医疗给付 C.A和B都不属于 D.物质给付
27.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 ( )
A.最高纲领 B.最低纲领 C.特殊纲领 D.一般纲领
28.均等保险费制适用于 ( )
A.50%以上国民为保险对象的国家 B.少于50%的国民为保险对象的国家
C.全体国民为保险对象的国家 D.个别国民为保险对象的国家
29.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是 ( )
A.社会救助 B.社会福利 C.社会优抚 D.社会保险
30.自20世纪60年代起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有关失业问题的决议称为 ( )
A.《失业救济公约》 B.《失业保险公约》 C.《失业公约》 D.《就业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失业保险比率包括下列 ( )
A.统一比例制 B.固定比例制 C.工资比例制 D.混合制  E.一次性给付
32.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 )
A.法律强制性 B.营利性 C.对象社会性 D.福利性 E.机会公平性
33.我国工伤保险的原则有 ( )
A.“无责任补偿”原则 B.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
C.过错原则 D.“优待”原则 E.职业性疾病一律按工伤对待原则

34.实施鼓励人口增值的国家有: ( )
A.前苏联 B.法国 C. 韩国 D.日本 E.美国
35.非自愿性失业包括: ( )
A.制度性失业 B.摩擦性失业 C.周期性失业 D.季节性失业 E.结构性失业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6.社会优抚

37.生育保险

38.周期性失业

39.失业保险中的工资比例制

40.致伤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41.简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


42.什么是医疗保险给付?


43.简述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2分)
44.试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过渡阶段应遵循的原则。


六、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45.A在一家有100名员工的企业上班,A的月薪为3000元,其他员工的月薪与A相同,A每月的投保费为60元,其他员工的投保费与A相同,问:
(1)A与这家企业的投保费率各为多少?(3分)
(2)总投保费率为多少?(2分)


46.某政府现投资社会保险基金,已知1999年投入5000万美元,当年的收益率为20%,1999年的投资及收入收益滚动投入下一年的投资,问如果2000年的期末收益为1.5亿美元,请问该政府当年收益率?


社会保障概论标准预测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1.A 2.B 3.C 4.C 5.D 6.C 7.B 8.B 9.A 10.B 11.D 12.A 13.B 14.A 15.C 16.A 17.B 18.C 19.A 20.D 21.D 22.D 23.B 24.D 25.B 26.D 27.B 28.C 29.B 30.D
二.31. ACDE 32. ACDE 33. ABDE 34. AB 35. BCDE.
三、36.社会优抚:社会优抚作为特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社会成员中受人尊敬和爱戴而又有光荣身份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等人口群体而举办的,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37.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38.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对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39.失业保险中的工资比例制即按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占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平均工资收入的比率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通常依据工龄、受保期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40.致伤: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而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四、41.简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 答: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
42.什么是医疗保险给付? 答:医疗保险给付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患病或伤残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报酬期间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现金补助和提供医疗服务,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维持其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的行为。
43.简述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答: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和单位、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不是全由政府资助;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管理。
五、44.试述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过渡阶段应遵循的原则。
44.答: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顺利地完成过渡阶段,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过渡期限不宜盲目缩短,也不宜拉得太长,应当根据从业人口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二,不宜过分加重缴费者的负担。如果缴费负担过重,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引发社会对立情绪。同时,也不能一点不提高投保负担,否则,不利于尽快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机制。第三,不能以影响已退休人员生活为代价。老年人在劳动年龄期间为社会尽了力量,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的晚年,生活仍应得到关心和照顾。因此,即使在过渡阶段,困难多的时候,退休待遇的正常增长机制也应得到保证。第四,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基金筹集模式可同时采用,并同时操作。初始阶段,现收现付制带有强大的惯性,基金积累制只能在有条件的部分单位和地区实施,进入后期阶段,基金积累制将逐渐上升为主要角色。在这一过程中,两种办法都要抓好。第五,积极寻找突破口,把部分积累制的框架搭起来。


六、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45.A在一家有100名员工的企业上班,A的月薪为3000元,其他员工的月薪与A相同,A每月的投保费为60元,其他员工的投保费与A相同,问:
(1)A与这家企业的投保费率各为多少?(3分)
(2)总投保费率为多少?(2分)

(2)总投保费率=20%+2% =4%
46.某政府现投资社会保险基金,已知1999年投入5000万美元,当年的收益率为20%,1999年的投资及收入收益滚动投入下一年的投资,问如果2000年的期末收益为1.5亿美元,请问该政府当年收益率?
46. 5000万×0.2+5000万=6000万
6000万+5000万=1.1亿
(1.5亿-1.1亿)/1.1亿×100%=36% 即该政府当年收益率为3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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