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起草与报送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概述

法发[2007]12号 颁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4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于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统一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三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长。 第二十四条 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
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立项计划、调研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分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研究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
(二)是否超出司法解释权限;
(三)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冲突;
(四)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
(七)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研究室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研究室认为司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
第二十二条 研究室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审核形成草案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起草与报送:

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
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

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立项计划、调研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分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工作程序,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统一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
    答:法律分析:为了提高司法解释的严肃性、程序性、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司法解释权,且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只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申请再审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类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相关的证据和再审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以后的处理依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启动再审。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 司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
    答: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 司法解释属于法律吗
    答:法律解释有三种,分别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解释又分三种: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致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是司法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要求司法解释起草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起草完成后,要...
  •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法律分析: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要低于法的正式渊源,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两者属于不同概念,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仅具有个案效力,司法解释是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
  • 哪些单位可以提请最高院作司法解释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立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 最高法院的批复是否对所有法院有约束力
    答: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属于一种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的法院都应该按批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 方针和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
  •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答: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批复属于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