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的护士如何变更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7
护士证注册跨省变更需要什么?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即《护士条例》规定: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二、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原持有的护士执业证书。

扩展资料:
护士证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参考资料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实那个单位先盖章都无所谓。但是个别单位比较难为人而已。另外,护士变更注册从2008年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原注册卫生局办理了。直接去要去工作的那个单位所属卫生局办理就可以了。这样改变就是为了让你少跑一趟的。

  跨省的护士变更申报条件:
  1、《护士条例》,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原持有的护士执业证。
  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99MB);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 A 4 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个人申请必须签名。

区内变更 1、申请人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5寸空软盘1张,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变更表),原执业机构要填写解除聘用关系意见; 原注册机关审核材料,填写《变更表》审批意见,存档一份,在软件“省内变更(出)”做信息变更,导出数据,将《变更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与数据一并交本人。 2、申请人到拟执业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副本,数据盘,《变更表》要有拟聘用机构聘用意见。 拟注册机关审核材料,填写《变更表》审批意见,存档。在原证书副本“备注”栏标注变更时间并加盖公章,在软件“省内变更(入)”变更信息。 跨省变更 1、调出变更: 申请人到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注册机关核验证书,审核后填写《护士注册注销证明》,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在副本“注册机关印”栏盖注销章,在注册软件做注销注册。 申请人到卫生厅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注册注销证明》。 卫生厅核验后收回正本,交申请人《护士注册注销证明》及副本。 2.调入变更(含军队人员转业到地方) 申请人持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变更表》、《护士注册注销证明》、数据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副本,到拟执业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注册机关审核材料,填写《变更表》审批意见,导入数据,重新编号。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打印新的《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初审科室:区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695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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