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颁布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否还具有有效性?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15
劳动法中第几条规定单位应该从何时起为员工上保险?

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起始时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无论员工是在试用期还是转正,都应当购买,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办理的时间为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

答: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我国境内工作人员享有的社保权利,同时也有参保的义务。第九十五条条款的意思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在参与缴纳社保之列,也应当遵循《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by:知道团队【中国人寿综合理财D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公示废止,所以任然是有效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内容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在未经公示失效情况下仍有效。

我们农村户口买保险有优惠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未经公示失效情况下仍有效。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