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入罪问题,请法律达人帮忙,谢谢!!高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9
法律材料分析,关于醉驾入罪的争议,求高人,高分!!

国外酗酒就是犯罪
我国第一次把这个问题
提到这个高度
还是以人为本
人的生命是多么重要
为了自己为了他人
不要再酒驾醉驾
法律来约束
会有个良好环境
安全幸福
是目的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应改变。昨天,芜湖交警、法学专家对新令进行了细致解读。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罪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老师陆在春老师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芜湖市交警支队公共关系科科长罗海称,为了打好“酒后禁驾”战役,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2010年3月又出台了111号令,规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如今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与之相衔接、并同时于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这对当前交通管理工作的影响更为深远。
   据记者调查,尽管公安部门在不断大力整治酒后驾车,但是酒后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2010年,芜湖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1起,其中饮酒驾驶2027起,醉酒驾驶104起。今年以来,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764起,其中饮酒驾驶730起,醉酒驾驶34起来。从以上数据来看,酒后驾驶仍呈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令人生忧。
   陆在春认为,即将于下个月一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从处罚力度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能强化对以身试法者的震慑作用;从立法技术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入罪形态界定为低门槛的“危险犯”,不苛求“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而且比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从处罚性质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面临了更加严格的处罚,因为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芜湖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我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此次“醉驾入罪”,意味着凡醉酒驾驶者,已不是违法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判处刑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定因醉驾行为吊销驾照的人还将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考证。这也意味着,酒后驾驶不仅仅是扣分吊销驾驶证,还将面临着开除公职的行政处罚。

  酒驾肇事终身禁驾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醉酒驾车将被拘役。更严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会被终身禁驾。

  两次酒驾吊销驾照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吊销驾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可能被解除合同
  “醉驾”正式定为刑事犯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届时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处6个月拘役。“醉驾”入刑,醉酒司机就是犯罪,无疑会影响当事人一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被开除公职。《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学生醉驾终身禁考公务员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等

  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是否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围绕这些问题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观点一
  醉驾入罪易造成打击面过宽
  “目前对于醉驾入罪的问题有点情绪化倾向,大家对醉酒驾车、在路上飙车现象非常气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有法律来管了,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
  他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

  观点二
  醉驾即处以拘役仍偏轻
  但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任茂东委员认为,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郎胜委员指出,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观点三
  公务员在醉驾上更应率先垂范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公务员招考时,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他分析,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转型社会也意味着风险社会,运用刑罚手段对一些严重的突出的社会问题给予严厉的压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观点四
  醉驾状态其实很难判断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丛斌提出了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呼万唤始出来

  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罪”近日终于修成正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刑事处罚。

  有利于打击醉驾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杀手”。而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更是不断冲击着公众的神经,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成为了司法界和公众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实上,“醉驾入罪”一直顶着很大的压力。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有人以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对再次醉驾入罪提出质疑。对此,《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处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而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多数车主支持“醉驾入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在对50位成都市民进行的调查中,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醉酒驾驶;6名市民明确反对,认为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过于严厉,对偶然犯错的人不公平;还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而至于执行效果,大多数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大学研究员,有8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惩治醉驾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的处罚手段,不能放任,必须严打;刘先生是公务员,驾龄6年,他也认为,“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驾龄8年,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增加一个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驾如果变成刑事处罚,就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这个执法成本就高了;教师李小姐则认为,把醉酒驾驶的人当作罪犯有些过了,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对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而记者针对佛山部分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除受访的个别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和直接影响前程外,针对“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九成。一大型门户网站调查也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 88.3%,反对仅占8.2%。

  不少车主坦言,自己的体检报告并不是很理想,并不适宜喝酒,“入罪”能作为今后喝酒很好的挡箭牌。“再怎样盛行的酒文化,总不能强迫别人犯罪。”不少“不贪杯”的车主,对此欢呼雀跃。

  期待出台更多细则

  佛山资深律师徐玉发在解读新规时表示,对比此前,醉驾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刑法修正案使醉驾违法成本明显提高。不过,徐玉发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于飙车的处罚仍然存在众多争议,什么情况属于“追逐竞驶”,怎样的情况属于“恶劣”等,仍期待更多细则,例如通过时速、私人空间违不违规等进行量化,否则,飙车被判拘役将很难界定。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则表示,醉驾一旦入罪,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判断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也指出,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人太多了,加上证据不好固定,其实是没办法处理的。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另外,醉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还是醉酒驾驶罪?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此外,如果一个人长期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累犯,这也是一个问题。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民间呼吁已久的“恶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不乏争议,最终表决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并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犯罪。这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

法制社会,没那么多角度,只要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你是省长还是普通百姓。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样,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
酒后驾车频频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重重地敲击着社会各界的公共安全意识,人们已是忍无可忍。于是,在纷纷谴责酒驾行为和肇事者的同时,努力从法律上寻找遏止之道。公众和媒体一致疾呼“重典整治”,建议修改刑法将酒驾和醉驾入罪。然而,也有人表示反对,有位律师就在媒体发表文章称,“醉驾入刑面临法理难题”,其基本依据是:醉驾者绝对想不到自己会撞死人,他对于撞死人的心态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醉驾入刑,将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
大凡反对醉驾入刑者,或者主张以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醉驾者,都以醉驾者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为主要论据。在他们看来,任何酒后驾车和醉酒驾驶者,没有哪一个人希望发生交通事故,更不希望开车把人撞死,给自己找麻烦,发生交通故事的原因是过于自信。
但是,醉驾者凭什么“自信”?凭什么相信自己开车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又凭什么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那些“过于自信论”者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必须给予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解答。
科学显示,酒精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非常明显,如为急性酒精中毒即短时间内饮酒过量立刻产生的效应,其初期症状主要有:异常欣快、双颊发红、心跳加速、步态不稳、情绪摇摆不定、说话含糊不清、自我克制能力丧失等。随着血中酒精浓度升高,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的症状,如神经反射降低、呼吸抑制、血压下降而导致昏迷。但无论哪一阶段,饮酒都严重影响人的反应速度和控制能力,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只要精神正常,都会充分认识到饮酒后的自身控制力降低及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呢?仅仅是醉驾者对不可能发生事故“过于自信”吗?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谁都知道,“自信”是要有资本和依据的,一个人饮酒后特别是醉酒后,连话都说不清,站都站不住,走路都艰难,严重者甚至昏昏欲睡,凭什么自信能够正确操控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呢?又凭什么自信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自己能够避免事故而化险为夷呢?明知酒后和醉酒驾驶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还不构成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吗?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和醉酒驾驶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一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极大,将其入罪,给予刑法制裁,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至于醉驾行为入罪后,如何处理其与其他犯罪之间,以及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的平衡关系,那是立法者如何调整刑法结构的问题,与醉驾行为应否入罪没有必然联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此影响醉驾行为的入罪。许多国家的刑法实践足以证明醉驾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过在此还需要指出,危险驾驶罪不应限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还应当包括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等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的其他驾驶行为。

醉驾入罪,这体现了典型了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众多问题:
第一,醉驾入罪这一倡议之来源。即是自下而上民众的意愿,还是领导人的意志;
第二,醉驾的危害是否到达了以刑事责任去限制的地步;
第三,好处是什么,坏处又是什么;
第四,刑责的问题。
累了,有空再说吧

醉酒是人的意识已经不清醒或者完全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状态,轻的反应迟钝重的不省人事,针对这些行为能让这种人在这种状态下操作“机器”吗?汽车是在公共路面上行驶,时速0--120公里每小时,醉汉或者反应迟钝的人怎么能来开车呢?针对饮酒问题不能说喝点没事的,从科学角度来讲酒精麻醉人的神经,时期兴奋或迟钝,人自身是感觉不到你反应速度和兴奋状态的,在仪器上早有定论了,酒量大小不能代表你的反应速度和神经的兴奋程度,酒量跟人的饮酒环境、酒的度数很有关系,所以酒量不是一个度量衡的标准,法律中是没有这个衡量的执法指标的。所以无论你酒量大小只要你饮酒就不能驾车。

  • 醉驾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驾驶达到法律认定醉驾状态,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普通醉驾并且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可,如果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还有可能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判刑处理。一、醉驾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醉驾目前在...
  • 酒驾是否应该一概入罪?
    答:酒驾并没有一概入罪,只有达到醉驾标准的也入罪。酒驾分为一般的酒驾和“醉驾”,只有“醉驾”才会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酒驾”都会入刑。如何区分一般酒驾与醉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 醉驾有案底吗
    答:【法律分析】:是会留案底的,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 醉驾会判缓刑吗
    答:会。一、醉驾入罪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当饮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有所下降;当达到150毫克时,其反应能力就会下降50%,从而会导致其动作失调,手脚失控,同时极易造成车祸。那么我们为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避免车祸的发生,就要把“醉驾”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标准控制在150mg...
  • 醉驾法律常识
    答: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赔偿要求,可以拒绝,让对方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通过关系请医院出具其无需继续治疗的证明。 在交警处理环节上,由交警...
  • 醉驾到法院快速判决
    答:法律主观:在我国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则是刑事责任。一、醉驾危险驾驶罪法院会怎么判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到200毫克/100毫升以内的,可以判处缓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判处实刑。二、危险驾驶行为...
  • 醉驾入刑太不人道
    答: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无证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处罚性质不同,因此不能混在一起进行处罚。醉驾涉嫌的是刑事犯罪,将以危险驾驶...
  • 醉驾能判刑吗?怎么判?
    答:醉驾能判刑。(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