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做一半竟无肿瘤真相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肿瘤手术做一半发现无肿瘤医院赔了多少?

新闻回放:手术做到一半,医生说没找到肿瘤。“白挨一刀”,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经成都商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据23日报道,患者女儿将母亲送到了当地三甲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得出结论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范小姐又通过网络问诊,将宜宾三医院B超检查报告、一医院B超检查报告,发给同属三甲医院的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进行远程诊断,被判定为“肿块不大、影响不大,无须手术、无须吃药,定期检查即可。”

在宜宾市翠屏区卫计委调解下,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4日下午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焦点]
1、发现没有肿瘤时,是否已切开腹部与子宫?
患方:医院医生因患者盆腔内发现肿瘤而对53岁的患者施行手术,结果手术中发现没有肿瘤,患者为此“白挨了一刀”,医生还切开了患者的子宫。

徐良:患者盆腔内的包块(肿瘤)确实存在,手术前存在、手术中存在、手术后也存在,并非如患方所称手术时没发现肿瘤。而这次手术,是通过窥镜进行,只是在腹部打了五个小孔,不是原来的“开关手术”,因此不需要切开腹部。这个手术对人体损伤小,很多病患愈合后甚至都看不到疤痕。因患者子宫从外面看到有凸起,电刀切开一小切口看切面上是否有肿瘤。
江俊山:盆腔内镜下探查后,发现该肿瘤并非来自卵巢,而是来自于患者子宫。排除了此前考虑的卵巢“畸胎瘤”,进而确定了B超检查时发现的包块来自于患者子宫。
2、手术究竟是肿瘤切除,还是剖腹探测检查?
患方:医生因判断体内包块为“卵巢畸胎瘤”而建议手术切除,而事后患方了解到手术前应该对患者有更多的检查,以便确保手术安全。
徐良:医院对患者施行的手术叫“腹腔镜下探查术”,而不是肿瘤切除术。这个手术具有检查和治疗(切除)的双重功能,既可以进行一步明确体内肿瘤的来源,又能在确定为恶性肿瘤后,对其进行切除治疗。因此,对谢女士施行的手术,无论从手术指征,还是手术方式上,都符合医疗原则。

在对谢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本来术前可做一些相关检查,如CT或核磁共振后,再行腹腔镜探查,但考虑到即使做了相关检查,仍需行腹腔镜探查,为避免造成患者过度检查,故术前未做上述检查。
3、四次询问是否切除子宫,是否存在诱导手术?
患方:手术中,医生四次询问是否要切除子宫,并要求家属各种签字,怀疑医院诱导手术。
江峻山:子宫肿瘤通常为良性,转为恶性肿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这个肿瘤既可以切除,也可以保守治疗。但是否切除,医生在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前,不能擅作主张,必须得到患者家属同意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徐良:在手术过程中反复询问病人家属要不要切除子宫,其实就是保证家属在每个环节的知情权,由家属来确认要不要切除病灶。最后家属不同意切除病灶,医生根据家属的要求作了处置。正因为探查发现新情况,反复向家属通报、确认,才导致原本只需要两个多小时的手术,进行了差不多四个小时。
宜宾三医院作为公立医院,医生收入是一个综合考核系统,包括社会评价、患者满意度,而不是经济指标。因此,医生没有诱导患者手术的动机。
4、究竟属不属于误诊??
患方: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
徐良:B超作为一种检查手段,其得出的结果并不一定就完全真实,因此需要作进一步检查,这就是腹腔镜探查术。B超检查报告上的“畸胎瘤待排”,就表明这个判断结果需要作进一步排查,以便确定肿瘤来源和性质。因此,并不存在误诊一说。无论是手术本身还是医调委的认定,此次双方产生的纠纷,只是一个医疗纠纷而不是医疗事故。
5、让患者走司法途径是不是故意刁难?
患方:明明三医院负全责,之前院长都说可以赔偿患方两万元,现在却非要让患方走司法途径,连两万元都不赔了,质疑医院故意刁难患方。
夏子红:患方对于此前医院所称愿意赔偿两万元是误解。根据《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解决。医院是表明只有两万元以内的自主权,而不是承诺赔偿两万元。
徐良:目前处理医患纠纷有三个途径:二万元赔偿以内的纠纷可院内协商,其次是人民调解,再不行就是司法诉讼。院内协商和人民调解,两个程序都走完了,如果患方主张的权益在二万元以上,那么只有司法诉讼这一条路了。不过,院方协商的大门永远为患方敞开。
[定性]
医调委四名专家独立合议
认定为“诊疗行为存在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
据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双方纠纷,明确过错责任,宜宾医调委组织了影像学等四个方面的四名专家(均为主任医师、教授)进行了认真审查合议。专家组与医院和患方均不见面,也不听双方陈述,只审查病历资料,完全独立合议,不受任何一方干涉和影响。
“专家对整个病历资料全面进行了审查,看到了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后得出的意见认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违背了卫生部病历书写的要求。专家对医院的过错责任一票否决,由医院承担(此纠纷)全部责任。”在调解中,宜宾市医调委负责人当场向医患双方宣布责任,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
徐良表示,宜宾三医院领导层对此医患纠纷暴露出的病历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很重视,启动了针对医护人员及科室的纠查程序,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医院内部处理。同时,院方也积极、真诚地与患方沟通解释,医院负责人还亲自向患方家属道歉。“出现问题,我们决不回避,该我们的责任,也决不推卸。”
“在认可宜宾医调委作出的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我们严格按照现行的赔偿标准,核算了赔偿患方的损失。”徐良说,为了安抚患方并表示医院诚意,在某些赔偿项目上甚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比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要造成患方死亡或残疾时,才会有此一项。但我们为患方考虑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
在宜宾市医调委医疗纠纷人民解调记录上看到,院方提出的赔偿清单包括:住院14天加出院休息一周计误工费,21天每天按150元计算共3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4天,每天100元计算共1400元;住院伙食费每天按20元计算共280元,交通费按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考虑;患方入院时缴纳的3182.50全部退还,医疗费由院方全部承担;再给予1000元精神抚慰金。
医调委调解员表示,医患纠纷双方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拿出诚意在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双方都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进展]
卫计委主持调解 患方获赔4.3万元
患者谢女士女儿范小姐表示,她们无法接受医院总计9000余元的赔偿金数额。“开始就赔两万我们没同意,结果让我们去江北(医调委)协商,又是找专家鉴定,结果还是扯把子。”范小姐“医院称赔偿是按法律算的,我们不懂法,但我们知道损失不止那一点。”范小姐说,“如果去起诉,请律师可能还要倒贴钱。”因此,暂时不会考虑起诉医院。
宜宾市医调委调解员认为,此纠纷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只有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医院已经列出了按全责计算的赔偿清单,但是和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差距太大。”医调委认为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和依据不充分,建议双方认真了解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
24日下午,宜宾市翠屏区卫计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
庸医!
消息来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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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查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可是手术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肿瘤却不见了,手术不得不半途中止。两个月前,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遭遇像“坐过山车”。

目前,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翠屏区卫生局已介入,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建议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则建议谢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患方:体检出“肿瘤” 手术确认没有肿瘤

谢女士的女儿范小姐介绍,53岁的谢女士是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人,此前一直在广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过年的谢女士被女儿带到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经腹部B超检查,发现“盆腔内见大小约6.4cmX5.4cm混合性回声块影,边界较清,由无回声及团絮状中强回声组成。”

范小姐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的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术前讨论记录》显示: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建议手术治疗,故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讨论后的意见为:“盆腔包块>5cm,性质及来源不明,有手术指征。”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范小姐回忆,由于其母亲只是回家过年,顺便做个体检,没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术。“体检前已经买好了回广州的车票,也没有请假,完全没有心理准备。”家属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过两个月再做手术,“医生告诉我们,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范小姐说。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恶性肿瘤后,谢女士很受打击,并向女儿表示不想做手术。在孩子们的劝说下,谢女士才勉强同意手术切除病灶。两天后的26日晚20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范小姐等家属在手术室门口等待。“大约两个小时左右,我们以为手术应该可以结束时,医生出来告诉我们没找到肿瘤,但子宫有些偏大,问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们手术前选择的是“微创手术”,医生在其母亲的腹部开了五个小孔。为了让家属尽快决定,医生让范小姐进入手术室。“我通过他们的仪器设备查看,确实没有发现肿瘤,医生也反复确认没有肿瘤。”范小姐回忆,当时她被这个突发情况搞得有点懵。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她是否切除子宫。

“我们不懂,但既然没有肿瘤,只是子宫偏大,为什么非要切除?”范小姐和家人们商量后,并未同意切除子宫。范小姐称,她通过手术室的内窥镜发现,医生已经在子宫上割了一刀。“他们说是为了寻找肿瘤。”范小姐告诉记者,此后他们要求医生进行缝合,原本两个多小时的手术,做了四个小时。

调解记录:医调委建议医院负全责

家属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谢女士手术中“未见明显分界清晰瘤体”,在文书下方医生书写了手术情况说明,并给出了“暂不处理”与“行子宫切除术送病检进一步明确”两个选择。范小姐签上了“要求暂不处理”六个字。

事后,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将母亲送到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三甲医院),得出结论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范小姐又通过网络问诊,将宜宾三医院彩超检查报告、一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发给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甲医院)医生进行远程诊断,被判定为“肿块不大、影响不大,无须手术、无须吃药,定期检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等家属质疑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误导患者手术、术中故意引导患者家属同意切除子宫,“子宫一旦切除,就表明手术做完了,我们就无可奈何了。”范小姐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并认为其母亲属于被误诊,且该误诊并不属于医院“合理失误”。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工作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律师说法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误诊一词是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刚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有无“肿瘤”及“肿瘤”应不应采取手术措施,这实际是一技术行为。而技术问题,医院显然比患者更占有优势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才规定,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且从另外两家医院对同一彩超检查判定的结论来看,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已涉嫌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因此,郭刚律师建议:患方可以与院方通过相互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及寻求调解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患方完全可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颜福圣律师认为,谢女士得到合理赔偿,首先必须明确责任。这就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再进入司法流程,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才能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要求高,过程慢,走司法程序大约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结果。“就赔偿方面,患者损失可能不大,医院提出赔偿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赔偿8万元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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