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杀人是不是犯罪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8
如果有人多次威胁说要杀人算犯罪吗?

有人多次威胁说要杀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判断是否足以给他人造成了生命威胁,如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或者造成威胁的,构成犯罪。
一、情节轻的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
社评:杀人和扬言杀人,一样都不能有
公安部25日要求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的人依法严肃处理。
就在这两天,女歌手吴虹飞因为发微博宣称“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而且要把她不肯说出名字的人“炸没了上新闻”,被北京警方治安拘留。在各地连续发生滥杀无辜的报复社会案件之时,公安部的要求和北京警方抓吴虹飞都发出了标志性的信号。
连续发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已成当前突出问题,至少舆论场给人们的感觉是这样。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舆论的态度相当分裂,对吴虹飞“该不该抓”的争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警方拘留吴虹飞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针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依据,吴虹飞在当下敏感时刻发这种微博,危害尤其大。
很多人都做了一个类比:如果吴虹飞是在美国互联网上说同样的话,对她的处罚决不仅仅是治安拘留,她很可能被判刑。
但认为“不该抓”的人则提出,吴虹飞发微博仅仅是“泄愤”,发个帖子就被抓属于“因言获罪”。即使她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和类似的情况在互联网上有的是,警方单单抓她是“选择性执法”。
这种争论的发生反映了当下社会价值观的混乱。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同互联网上比较出格的泄愤话相比,吴虹飞那条微博的内容也是严重的。她有“想炸”的具体地点,而且暗示了有具体“想炸”的人。
除了对具体目标构成威胁,她作为公众人物还在敏感时刻向社会做了坏的示范。即使她真的只是“说气话”,我们也看不到她应当被原谅、得到法律豁免的强有力理由。
这与言论自由扯不上关系。所有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这样的威胁言论,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制裁相关威胁性言论不会以意识形态划界。
中国的法治建设方向应当是人们对于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言论更谨慎,而不是可以随便扬言杀谁炸谁,这样的社会共识不应被威胁者针对的目标是谁而扰乱。当暴力犯罪酿成事实时,更不应有歧义。
如今一些人在推动一种危险的泛价值取向:只要靶子是官方或官方人士,什么样的言行都是合理的,反对这样的言行就是压制民主。
这样做是要倒拨中国社会建设的时钟,把中国从法治建设的途中拉回到政治价值判断高于一切的年代。杀人不一定是错的,关键看杀的是谁。扬言杀人更不一定是错的,只要被威胁者跟官方沾边。这样下去“官”早晚会被“有钱人”取代,还会被各个动荡时代曾成为斗争对象的人群和阶层取代,今天的很多斗争者将会沦落成被斗争者,这条路不会有理性的终点。
诚然,社会戾气总有体制的缺陷作为其深层原因的一部分。合法的表达渠道不畅,理性批评和维权效果不佳,降低了人们对合法渠道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反社会的言行因此有了更大市场。在与它们作斗争时,相应的体制内改革必须跟上,大量学者的这种呼吁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切不可被当成耳旁风。
综合治理需要在各个方向上的坚决行动,对官方加快改革的呼声可谓此起彼伏。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和制裁威胁实施暴力犯罪的言论同样势在必行。不会因为这个社会有问题,个人就有了违法胡来的理由。公安部门在发出这样的强烈信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杀人和扬言杀人,一样都不能有

恐吓杀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威胁杀人涉嫌恐吓罪,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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