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当兵的时候曾用过哥哥的名字现在户口上能够加曾用名吗?
法律分析:户口本上能加个曾用名,只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办理科室去申请名字修改即可。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可以。只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办理科室去申请名字修改即可。
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民变更姓名
答:应该可以举报
答:你用了你哥哥的户口,国家当然只认为是你哥哥在当兵,给他的名上各种补贴
答:这种鼠目寸光、急功近利的愚蠢行为是违法的。蒙骗了国家与部队,那么就必须为此付出代价。不能改了,一辈子都只能这样了,后半辈子会麻烦越来越大。这种事情只有愚昧无知的人才能干得出来。
答:没有用的 除非改档案 现在谁敢给你办这个 事 连个证明都不给你开
答:冒用别人身份证是违法的,估计你当初入伍年龄不够。一代身份证没有生物资料。现在等于你用了你哥的生份资料。这个银行应该是你哥用一代证开过户。你只能换家银行,别无他法。
答:弄虚作假,违反了我国《户籍管理法》。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你退伍时是你哥哥的名字;你哥哥应当享受你的一切优惠;你实际上就不存在了。现在不是简单变更名字的问题,而是一系列法律文件都必须得到更正。(如退出现役的退伍证、地方政府的退伍军人优待征、部队寄回的参军经历和档案等等)。建议你...
答:太荒唐了,八年前名字是48说改就改了,现在又想改回来没那么容易。
答:其实是属于一种不诚信的做法,在法律上,应该属于虚假的报自己材料的罪名,具体的惩罚力度要看具体造成的损失来定,还有就是造成的影响的恶劣程度。仅代表个人观点。
答:(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
答:你当兵后你哥还可以用他的户口结婚那说明老家的户口没注销就不对,还有冒名顶替。现在部队不都在清查现役军人留在老家的户口吗?如果查到你啦在家还结婚啦没向组织审批,属于作风出问题啊!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