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0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 本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资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口增长需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城区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五条 依法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七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洛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与宪法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2.《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6.《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对《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7.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四)对《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条款顺序变动而作出相应修改

  8.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二、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9.将《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中的“100”立方米修改为“200”立方米。

  10.将《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四条中的“区、县”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县、区”修改为“县(市、区)”。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上海市场、广州市场、七里河路段、百货楼、东、西华街等”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法规条文作技术性处理。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 本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资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口增长需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城区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五条 依法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七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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