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以买卖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农村个人土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买卖,按照你所说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扩展资料
绝对禁止交易的三种土地
1、农村宅基地
除了个别试点地区明确放开宅基地流转对象外,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是明令禁止的。
2、家庭承包地
农村大部分土地都已经通过以户为单位承包给了各个农户,农户获得其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但由于其所有权权属于村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地是禁止私自进行买卖和交易的。
但是作为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租赁、转包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其土地经营权,然后在农地农用的原则下进行耕种。
3、机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机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因为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没有经过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城镇居民是“买”(转让)不到土地的使用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是禁止土地买卖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扩展资料:

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均为该村社占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买卖活动。

到了奴隶社会,虽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买卖、转让。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出现农场两极分化,有的农场在竞争破产,被迫出卖土地,在竞争中获胜的农场则通过购买土地而得到扩大;

另一方面,土地投机者,非农业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买卖



土地不可以进行擅自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已违反相关法律,但可以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因此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扩展资料:

以下土地归集体所有:

1.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百度百科



1、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题主家没有所有权。

2、《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就是说,买卖土地是违法的,能依法转让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呢?

以宅基地为例,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子,那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把房子卖给同组的农户,从而房子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了,这是合法的。

3、如果是承包地,承包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由上可知,承包地只能用作农业生产经营,不能建房。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土地可以在农户之间相互转让吗?转让也就是可以买卖了。土地是我们家以前就承包的,也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是我们的,想怎么办都行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是禁止土地买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物权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我家在湖南农村,总共有一亩多田在公路边上。该地规划可以用作建筑用地。我家现在卖了部分田地给别人做两间地皮的屋。这户人家也是农村户口。收取了一万五的费用,村上有人嫉妒要分款,不分就要告状。我家违法了吗?

  如果该土地属于你们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是属于你们的。

  其次:你们流转该土地是否合法?

  需要看该土地的性质。如果是耕地,你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肯定属于违法,很有可能被集体收回该土地。

  如果你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明确该土地属于宅基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可以流转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建议: 关于你们该土地的流转是否合法,目前通过你的资料还无法判断。
  如果可行,带着相关的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流转合同)等咨询当地律师或者土地行政部门。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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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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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认识上你就错了。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没有私有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也仅仅是强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流转(且流转不得改变原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不是说土地就是私有的了。流转转让(即买卖)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其次,你家承包的那块地虽然规划成了建设用地,但你们是不能擅自进行处分即将其卖出的,擅自卖出那就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你家承包的那块地虽然规划(注意,仅仅是规划成了,而不是早就已经成为了建设用地)成了建设用地,但在国家征收之前,仍然是属于集体的土地,是农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才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中央是国务院代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擅自行使此项权利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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