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的分摊比例是多少?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3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年用预缴申报表)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中,总机构的1、2项和分支结构的1、2、3项资料通过网上申报,其他资料需要报送纸质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
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办法 税屋
    答:法律主观: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 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
  •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所得税怎么分配
    答: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3.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
  • 分公司汇总到总公司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答: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第一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
  •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 )。A、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B、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补应退税款 C、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开始参与分摊 D、总机构和分支...
  • 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时,总机构应按哪些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
  • 总分机构如何纳税
    答:问题一: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建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 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 为有效解决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缴纳做出了明确规定。一、...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