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7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协调、考核、监督机制,推行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范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艾委)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其具体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卫生健康、财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等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艾滋病防治计划,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关怀救助、志愿者活动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重点场所排查、动员检测、综合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励、支持其开展动员检测、综合干预、关怀救助等艾滋病防治工作。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培训指导、服务监督。第八条 全社会大力营造人文关怀的社会氛围,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

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以下简称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防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防艾委应当组织编印针对不同人群的防艾知识宣传资料,保障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版面、时段,宣传防艾知识和政策,定期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对职工开展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新入职人员培训内容。

干部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政策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和有关服务机构应当将防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劳动力转移职业培训、流动人口服务内容,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场所和居住社区重点开展宣传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当将防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对老年人口的服务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对老年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组织师资培训,将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评价内容。

校(院)长是学校(院)防艾知识和性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院)应当配备校医,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

普通中学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性健康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和学分管理,保证必要课时;新生入学体检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和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综合干预、动员检测等活动。第十三条 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在其窗口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设施,利用媒体进行防艾知识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以下简称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防艾知识培训,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或者摆放防艾知识宣传品,对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宣传防艾知识。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密集场所,利用各种公共宣传设施开展防艾宣传。

近日,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2021年3月1日起,云南将施行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明确:云南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性健康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和学分管理,保证必要课时。
云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居民,婚前应当进行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
其中,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
一、对重点人群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二、加大免费安全套的发放范围。
三、主要适用于非洲高山国家的男性包皮环切术。
四,社会组织参与分发抗艾滋病毒药品,并推动艾滋病毒检测工作。
五、没有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可以通过服用抑制艾滋病毒复制的抗病毒药物或者注射疫苗来预防新发感染,这也就是所谓的暴露前预防。当安全套和宣传教育不起作用时,就要依靠暴露前的工作来进行预防。这五项措施相结合,可以更好地起到预防艾滋病毒新发感染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云南省出新规:向伴侣隐瞒艾滋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人文关怀,实行综合防治与治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口岸的艾滋病监测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科技、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艾滋病治疗药物的开发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对艾滋病流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艾滋病监测工作,应当给予配合。第十条 医疗卫生、采供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公民提供服务。第十一条 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的,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捐献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药监部门有计划地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中,对注射吸毒人员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或者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诊疗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在前三款规定场所摆放安全套和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疫情。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报和公布全省的艾滋病疫情。第十六条 被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监管单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医学管理;其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第十七条 从事艾滋病防治实验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艾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传递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治疗或者其他疾病需要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接诊。

  • 云南新版艾滋病防治条例,这是抗击艾滋道路上的一大步吗?
    答:最近云南省通过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且这些条例将在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条例之中清晰的分析了一些艾滋病感染的途径以及怎么去防范艾滋病,在防范艾滋病条例之中明确,第1个就是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该把防范艾滋病知识和性知识的纳入学校教育课设置,这种这就意味着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院将会...
  • 云南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有什么值得称赞的地方?
    答:云南真的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地方,也吸引了很多人在此地定居。而云南的治理也是比较好的,并且云南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了《云南省的艾滋病防治条列》。这个消息真的是让无数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对云南定居的人表达了自己的羡慕之情。艾滋病是由感染HIV后引起的机体免疫力缺失的现象,最终人会死于并发症。人体...
  • 在云南新版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医生是否有权告知其伴侣?
    答:1.他的配偶以及性伴侣有权利知道自己的另一半是否患有艾滋病。云南最新出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条例指出,患者必须告知自己的配偶或者其性伴侣,自己是否患有艾滋病。如果患者不自行告知的话,医疗机构有责任告知其配偶或者伴侣这件事情。毕竟这也涉及到艾滋病患者的另一半的生命健康。这个条例的推出保证了更多...
  •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法》施行时间是?
    答:地方省级人大只能制定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云南省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地方法规,是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法规。本条例包含着政府的宣传教育、预防治疗,人们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 云南防艾补贴什么时候发放的
    答:云南防艾补贴放时间是2022年上半年。根据《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2022年上半年昆明市财政局统筹投入财政资金2378万元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要求,艾滋病防治属于中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为进一步提高昆明市艾滋病防治质量和工作效率,在中央补助资金基础上,省市两级...
  •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答:仅供参考 治疗艾滋病偏方 艾滋病是通过性传播、母婴传播、输血传播方式进行传播。教学视频指出,艾滋病可以尝试在委中穴点刺放血:患者,双手扶墙,脚尖着地;医生做好消毒,戴上手套,利用放血针(可以利用测血糖的放血针),在委中穴点刺放血,利用拔罐器把瘀血抽出来,直到见到新鲜血液为止。委中穴是解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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