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自治州而奋斗。”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实行依法治州。”四、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六、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七、第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八、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1名布依族、苗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九、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所属各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根据当地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十、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总编制内,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十二、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市场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注重从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在报考条件、录用标准等方面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

  “自治州的事业、企业单位招考、聘用人员时,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十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州的州级国家机关牌匾,应当同时使用布依文、苗文和汉文制作。”十四、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引进各类人才为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鼓励、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州内边远、贫困地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对到边远、贫困地区长期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人才的家属、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十五、删去第二十一条。十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删去第四款。十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人防战备建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贵州省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兴义市、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安龙县、册亨县、望谟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兴义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国防动员、拥军优属、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等工作。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亦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南部地区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都匀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自治州而奋斗。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实行依法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民族政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科学文化的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州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布依族、苗族代表外,其他聚居在州内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尽量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9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南部地区布依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辖都匀市、荔波县、独山县、...
  • ...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答:”十、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州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答:第一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州人...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州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城镇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答:第一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自治州所属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根据选举法...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寨,是指行政村及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居民点。第四条 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突出特色的原则,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第五条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村寨规划、建设和...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促进我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答:第十条 生产或销售本条例第四条第(七)、(八)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十一条 用户、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要求销售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州辖区内城市的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州辖区内县(市)城区地表水、地下水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