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要扣除离职员工百分之二十的费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8
你好!员工工作15天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自离,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应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2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因此,你可以直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法律层面,您所描述的问题主要涉及: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单位扣除您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您自第二个与起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鉴于上述分析,建议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若协商不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