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职务犯罪 特点、成因及对策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求“金融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及防范策略“

浅谈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1-04-08

乾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华

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银行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预防银行工作人员高科技、高智能职务犯罪不能忽视。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
一、 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6年,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 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明在2.86万亩土地开发项目的施工工程中,分五次收受怀安县明安土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阮小明贿赂100万元(原文如下)


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的特点、 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5-10-16 15:29:37 来源:任县人民检察院 浏览:15087次

任县检察院预防科 温同录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又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日益增值,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巨额利益驱动和诱惑下,特别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近年来我市共查办“一把手”犯罪案件30件,其中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就有10件,占所查办“一把手”案件的33%。现结合办案实践对国土部门“一把手”职务犯罪作一简要分析。

一、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性质看,权钱交易突出,贿赂犯罪案件比重大。我市近几年查处的30件“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国土部门“一把手”贿赂犯罪案件就有10件,占“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的33%。而且大都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环节上出问题。如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明在2.86万亩土地开发项目的施工工程中,分五次收受怀安县明安土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阮小明贿赂100万元。

(二)从犯罪手段看,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国土部门“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等等。串案、窝案的比例大大增加,“群蛀现象”严重,一查就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如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明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承揽、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非法收入1170万元。

(三)发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

有些国土资源部门“一把手”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崔向勇利用担任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沽源县土地开发和转让销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过程中,收受土地开发项目投资公司和施工公司,款物合计人民币2438.5万元,侵占永兴公司资金663.2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承揽、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非法收入1170万元,尚有巨额财产1181.876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自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全国共受理土地出让等举报和案件线索15252件,立案357件,查实26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03人,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事实证明,国土资源系统确已成为腐败“重灾区”

(四)土地资源稀有,开发商巨额行贿

有的开发商为了拿到土地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去行贿。对于开发商来说,拿了土地以后盖楼盘盈利能达到几十亿,几十亿的钱拿出百分之几的费用来收买一些干部并不算什么。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涉案金额大。2008年,在时任保定市满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建中的帮助下,朱占永(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张国安(满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以河北绿洲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保定市满城县南韩村镇国家级的万亩土地整理项目,2009年初至2010年上半年,朱占永为了感谢宋建中的帮助,分别与朱琳(朱占永的妹妹)、张国安商议,并与朱琳分三次送给宋建中好处费共计100万元。

面对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的社会现实,有限的国土资源注定会越来越“稀缺”,如果相关部门不从这种“腐败土壤” 上进行“净化”,尽快改变土地资源“左手管右手”的管理模式,让社会力量参与到管理中来,并且在对权力的监管上最大程度地保障“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地让所有的审批、拍卖等权力透明化,最终打造出真正让公众信得过、无法暗箱操作的“廉洁土壤”,那么,“涉土腐败”的“连续剧”,注定不会“剧终”,类似的“连续剧”便一直会上演下去,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形象,这绝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五)窝案串案多。

因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内部多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用地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多个管理人员行贿,一个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也往往收受多个人的贿赂,查案中常出现“揪一窝,带一串”的现象。涉案人员多是政府部门官员,关系多为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彼此结成利益共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形成串案窝案。事实也确实如此。

纵观近年来被查处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的落马经历,往往最终牵出当地国土资源系统的腐败窝案。

(六)国土部门涉案呈现“高危性”和“高发性”

国土部门领导成为高危岗位,国土等领域腐败案件的根源,都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

相比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由于“用地准入”的管理特征,一些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往往在强大攻势和巨大利益诱使下成了“重灾区”。与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国土部门涉案情况的特点是“高危性”和“高发性”,国土系统腐败危害性极大。

国土资源部门是我国国土资源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处置、确权、登记、发证和相关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权力。随着土地资源的增值,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态。

(七)国土部门“一把手”犯罪问题突出

由于土地资源管理审批权主要集中在党政领导干部和土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手中,这些人既是请托人重点行贿的对象,也是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多发的重点部位。如近年来我市查办的30起“一把手”犯罪案件中,国土部门的“一把手”就占了10位。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把手”犯罪缘何频繁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一把手”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一)学习抓不紧是“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1、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

“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一把手”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一把手”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在主观上产生的腐败的权力观。

2、消费观念的攀比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他们不能正确对待工作和利益之间的关系,认为自己的工作与报酬不能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造成“一把手”心理失衡,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捞”上一把。

3、社会大环境的打击不力,侥幸心理作怪

检察机关虽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干扰,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人情网,人为的设置障碍也让检察机关的查处力度相对薄弱、难以到位,导致对“一把手”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办案效果差、处罚偏轻等不良影响。加之“一把手”心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明知有可能身陷囹圄,却仍然如飞蛾扑火,自毁前程。“一把手”职务犯罪者不是不懂法,他们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较好的社会地位,并不愿意因为贪婪而丢掉现有的职位,他们认为很多交易都是暗箱操作“一对一”的,没有第三者在场,对被查出心存侥幸。一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也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旦沉迷其中,往往会对身边的劝诫之声置若罔闻,甚至产生逆反心理。

4、以权谋私,只讲“朋友情”不讲工作原则,无职业责任感,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出卖权力,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待价而沽,权力过分集中,个人权力过大,权力行使过程中不仅缺乏透明度而且缺乏有效制约,是案件高发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监督不到位是“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不力,制度不完善导致犯罪,主要表现在:

1、“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决策往往处于封闭状况,透明度低,外部也无法进行监督。权力的高度集中, 让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他们就是家长,什么事都由他们说了算,一个单位事无巨细,从行政事务到具体事项,从经济往来到经费开支,从人员录用到干部任用,统统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正确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信条,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惜滥用权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误区和盲区。虽然我们有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也有不少好的规章制度,但针对新形势新环境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必须用新方法来解决,必须规定新制度以适应变化着的形势。而我们的一些以前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由于没有跟上社会发展,普遍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就会出现诸如单位的“一把手”大权独揽,决策缺乏民主、公平,权力过分集中,全权掌管人、财、物;廉政制度虽制订了不少,但是缺乏抓落实;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无从说起。监督制度存在不少监督盲点,给监督“一把手”增加了困难;同时还存在着“一把手”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

三、预防和减少“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

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涉及个人、体制、社会等方方面面,要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也必须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一)全党动员,齐抓共管。惩治腐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因其具有保护层厚、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要铲除这一社会"毒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对打击和预防“一把手”犯罪一定要有清醒的政治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积极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大格局。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一把手”犯罪或有案不报、私自处理,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二)强化监督,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对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的单位、部门,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怪胎”坚决予以解散。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协调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督岗位上,赋予其履行职责必需的实际权力,实行监督检查连带追究责任制,对因疏于监督或监督不力而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健全有关财务审批、人事安排、工程发包等制度。上级领导机关在选任“一把手”方面,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确保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一把手”岗位。对出现“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有关领导要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要把荐举人才的优劣列入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作为考核、使用、提拔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执法的自觉性。

解决土地领域违法问题,关键要强化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应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尤其要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和警示教育等列入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和在不同的场合,对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轮训告诫。对国土资源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切实增强保护国土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他们在行政过程中做到懂法、执法、守法。

(四)健全国土资源体系,使其独立、正确行使监管职能。

国有土地实行市场配置资源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利于集约和节约用地,有利于规范用地行为,也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对这项招拍挂制度,一要坚持,二要完善。防治要从源头做起,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存在的薄弱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地方财政对城市土地的过度依赖问题;第二,需要解决地方政府强势掌握城市土地,不正当干预用地问题;第三,需要继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出让监管;第四,需要逐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并正确行使土地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第五,需要解决基层国土管理力量薄弱问题。在继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行与监督,堵塞各种漏洞的基础上,还要同时规范国土系统公职人员的操守,特别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规范,对财产非法增加要建立有效监管制度。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建立一系列约束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工作程序。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功效,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健全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积极推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推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土地公开出让制度的落实。建设用地供应重大事项的集体决定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行政行为,防止少数人搞“暗箱操作”。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违者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六)打防并举,不断强化打击和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力度。

肩负着惩治腐败职责的机关和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敢查敢办、敢打必胜的信心,顶住说情风,冲破关系网,开拦路石,坚决一查到底,努力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震慑犯罪者,警醒违法者,教育守法者。职务犯罪多以金钱为目的,从经济上剥夺其利益是必要之举,否则就可能引起更多的效仿;也要杜绝其“牺牲一人,享受全家”的想法,在没收财产中,严格区分与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除追缴犯罪所得外,加强罚款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同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各种手段,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实行政治倾斜,织就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网络,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打击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也是环创新境、也是发展生产力的思想,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障。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常见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以整治。文章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其主客观原因,并从思想上、立法上、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深入探讨具体的治理对策。努力营造“不想犯”、“ 不敢犯”、和“不能犯”的氛围。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因此只有掌握其特点,了解其成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更好地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有效防治这个“政治之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大案要案急剧增多。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的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也不乏其案。如成克杰任职其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浙江第一贪官温州王天仪收受贿赂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400多万元。

  (二)从“高干”到 “村官”一样犯案。如已查处的案件中,有高级领导干部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等;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江西纸业集团公司姜和平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均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后果极为惊人。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贪案。如安徽省隆岗村守业贤参与私分公款31万元,受贿1万元。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专项资金55件。

  (三)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表现为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而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之巨。

  (四)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但在经济管理热点行业,而且在科教文卫等“清水衙门”也不断出现,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现出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教学设备、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代理发行、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从200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冯小龙受贿案,涉案金额102万元;南京经济学院基建办方慕钰受贿案,涉案金额155.9万元,美金2000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涉案金额161.7万元,美金3000元及实物字画等几起重大案件足以说明教育部门经济职务犯罪的趋势及其严重性。

  (五)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国企体制存在着深刻弊端,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等现象日益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发现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元,占涉案总额的91.8%.据统计,2003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犯罪造成的损失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了4.7亿元。从已查的案件中,国有资产严重地隐匿、转移、私分、流失严重,成为“最后晚餐”。如陕西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以隐匿手段把13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以转移手段,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等等,足以说明其严重程度。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⒈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官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社会分配不公,“不捞白不捞” ,对贪官惩治不力,受贿数百万也不会被处死。

  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而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虽然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大部分监督机关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尤其是对 “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被捕后所说的:“官当到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
  ①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民主和监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又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有效地贯彻执行,使权力过分集中到个别领导者手中。权力过分集中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容易产生特权现象,以及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软弱无力。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一些自恃大权在握者的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 ,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终于铸成了胡长青、成克杰之类的高官和李乘龙、肖作兴等厅级干部走进了犯罪的深渊。李乘龙在案发后曾经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可见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

  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表现在:个别单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从客观上给经济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缺乏监督,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这不仅表现在行政、事业、经济管理部门,就连不起眼的村一级也因私设小金库,财务混乱,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守业贤之类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

  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之多是世界上罕见的,几家监督机关的重复监督还不如香港廉政公署工作效率高。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经济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打击不力 ,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同时由于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虽然是从考虑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由于执法不严,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达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违法犯罪人认为有利可图,胆子越来越大,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出现了经济职务犯罪上升,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增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高官落马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这已经成为一条规律。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每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少应酬”,“活到老、学到老”,要把党性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加强思想教育是一个基础工程。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时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不断提高道德素质。要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面向全社会,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形成网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预防减少职务犯罪,使领导干部不想犯也不敢犯罪。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公权谋取私利。如果掌权者得不到制约,那么就很容易违法犯罪。为此,在权力系统中必须强化监督和制约,才能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1、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监督其是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和抑制,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有利于解决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

  3、强化行政监督。应当扩大政府监察部门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

  4、强化群众监督。《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和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为此,要明确便于群众对于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监督作用。

  5、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1、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职务犯罪是全球性问题。我们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途径。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是应然之选择。具体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和《反贪污贿赂法》;二是在刑诉法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项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

  2、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如何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人员服刑后故伎重演,重犯新的职务犯罪,这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处罚,即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之后,附加限制其在刑满后一定时间内,或者管制、缓刑期间,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和重要管理型工作,以减少职务犯罪。

  (四)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既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打击查处经济职务犯罪,但又要明确职责,做到纪检等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具有威慑性与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分子。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犯罪分子。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但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

  5、加大对重点部门的打击力度。当前必须严肃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建设、司法等热点部门的经济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利用职便参与包庇、纵容、破坏经济秩序从中收受贿赂犯罪案件。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经济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五)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经济职务犯罪

  经济职务犯罪的许多方面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思想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加大考试力度,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营造学习型机关,培育专家型领导。让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出任要职。福建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考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共有4000多个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社会反响良好。大家希望今后加大考试力度,减少考核干部的数量。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堵住“审批腐败”,让“权力寻租”没有市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收费、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等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灰色地带而带来腐败。

  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人民陪审、审判公开等相关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治理犯罪。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完善相应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通过体制制度改革和创新,推进从源头上治理经济职务犯罪。同时建立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个案联系制度,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做到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互相配合,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惩治经济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成因,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这个“政治之癌”。惩治腐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队伍将会更加廉洁,政治将会更加民主和谐,社会将会更加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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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机关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集体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特点:
(1)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2)从“高干”到 “村官”一样犯案。
(3)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
(4)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5)国企犯罪,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3、成因:
主观原因。
(1)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
(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
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
(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
①权力,民主和监督。
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位。
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
(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3、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2)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3)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4)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5)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经济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