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特岗教师考试相关资讯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2010年河北特岗教师考试时间及详细安排?

关于河北省地方特岗计划报名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已正式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河北省地方“特岗计划”教师具体招聘工作与国家“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同时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报名时间: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报名时间由6月25日延至7月1日17时结束。 2、资格初审时间: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资格初审时间由6月25日延至7月2日12时结束。 3、各高等院校汇总表上报时间:报名工作结束后,各高等院校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汇总表由报名系统导出,并打印文本1份,于7月5日前将电子和文本汇总表各1份报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邮编:050051),文本汇总表要加盖院校公章。 4、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应聘者于7月13日至16日登陆特岗教师招聘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 5、笔试时间:2009年7月18日上午9:00—11:30。笔试内容与国家特岗计划笔试内容相同。 6、公示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 8月1日前通过河北省教师教育网公示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7、面试时间:2009年8月5日至10日。 8、岗前培训和签订合同时间:由设岗县教育局确定,于8月31日前完成。 二、新增招聘对象和报名注意事项 在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的基础上新增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工作,并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往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此类应聘者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点需选择“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2、应聘县和应聘学科需选择“河北省地方特岗计划岗位需求表”提供的应聘县和应聘学科。 3、在个人简历栏必须注明: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支教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 (2)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时间。 三、已报国家特岗计划应聘者的信息修改 1、报名国家特岗计划且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者可以通过本人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报名系统后更改应聘县和应聘学科两项信息。 2、报名国家特岗计划尚未进行资格初审的应聘者可以通过本人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报名系统后更改本人报名信息。 3、报名国家特岗计划且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应聘者不能申报河北省地方特岗计划。对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支教工作,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往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已统一更改为未审核状态,请此类应聘者按河北省地方特岗计划要求(即本通知第二条)更改本人相关信息。 四、应聘报名表下载和盖章 报名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且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者可以通过本人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报名系统后,于8月5日面试前下载打印应聘报名表(附件3)。笔试合格参加面试的省外应、往届应聘者可在8月5日面试前携带应聘报名表到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石家庄市红旗大街469号)或本人毕业学校招生就业管理部门在“所在或毕业学校审定意见”栏审核盖章; 笔试合格参加面试的省内应、往届应聘者可在8月5日面试前携带应聘报名表到本人毕业学校招生就业管理部门在“所在或毕业学校审定意见”栏审核盖章。 五、其他 1、由于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同步进行,应聘者初次报名注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特别是岗位需求表和网上报名须知,认真填写和核对本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牢记生成的报名号,并再次通过本人报名号和身份证号登录报名系统确认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经过资格初审后个人信息不能再修改,报名咨询电话不受理此类问题。 2、应聘者必须对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个人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并记入档案。 3、报名咨询电话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7:00。

各毕业班:

根据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2010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教师选拔考试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具有《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的应届和在择业期内的往届非师范类专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参加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全省统一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报考教师选拔考试。为切实做好2010年应、往届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课程、时间及地点

(一)考试课程及参考教材

1、《教育学》,参考教材:《教育学》,金东海、蒋明之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

2、《教育心理学》,参考教材:《教育心理学》,杨玲、王爱兰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

(二)考试时间:2010年4月18日

1、上午8:30—11:00:《教育学》(课程代码:99999)

2、下午14:00—16:30:《教育心理学》(课程代码:99998)

(三)考试地点:各市(州)所在地,具体考点由各市(州)自考办选定。

二、报名

(一)时间:3月20日—25日

(二)地点:兰州市自考办(北滨河东路364号,黄河桥北向东200米)。

三、考试实施

(一)命题、制卷由省自考办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有关规定进行。

(二)考点由当地自考办按照方便考生的原则统一协调安排。

(三)本次考试因时间紧,不再发放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考生座位通知单(打印有本人照片)参加考试。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不能携带与考试无关的材料(包括书籍、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对违规考生将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考试成绩。

四、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8]163号)、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甘教师[2008]43号),并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本次考试自考部门收取两门课程考试费用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来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现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处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宁夏2010年还招特岗教师吗?为什么都4月29号了还没有任何通知呢?谢谢...
    答:三、招聘学校、岗位、资格条件和招聘名额 详见《2010年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表》和《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中小学特岗教师招聘表》。 四、报名时间、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0年5月5日至5月15日 (二)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不收报名考务费,符合招聘条件者在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宁夏人事考试...
  • 2010年内蒙古特岗教师报名
    答: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特岗教师"招聘计划 2010年我区"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数为1377名。招聘计划分层次、分旗县、分学科、分授课语种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nmbys.com)、内蒙古人才网(www.nmrc.com.cn)、内蒙古...
  • 吉林省2011年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报的是小学英语专业),考试都考什么内容...
    答:吉林省2010年特岗教师考试工作方案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公务员局《吉林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吉教联字[2010]31号)的要求,依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吉林省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吉...
  • 2010年河北特岗教师什么时候审核啊
    答:2010年河北特岗教师考试时间 2010年河北特岗教师考试笔试 1、笔试时间:2010年7月10日上午9:00—11:30。2、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报考人数负责合理设置考点、考场和考试管理工作。笔试内容为教育法律...
  • 2010年新疆特岗教师招聘数学专业分数线是多少?多少分可以面试?
    答:如果你的专业成绩在你所报考的岗位人员中拔得头筹,恭喜你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由招聘教师的各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内容及过程不详,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如果你能达到合格线,恭喜你被录取啦。一、综合知识测试合格分数线:20分;二、专业测试合格分数线:...
  • 新疆特岗教师考试都考什么内容
    答:考试教材以学前教育专业大中专教材为主,参考教材版本为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均可。新疆双语特岗教师考试内容如下:新疆特岗教师笔试科目1门,包括综合知识测试和学科专业知识测试两部分:(1)综合知识测试...
  • 我想知道2010年黑龙江特岗教师什么时候报名?
    答:2009年报名时间为8月13日-23日。依据历年黑龙江特岗教师考试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的时间规律,2010年预计考试时间在2010年8月下旬。你详细关注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lje.net即可。
  • 特岗教师主要笔试考察什么?
    答:教师综合素质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本要求,大专阶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黑龙江特岗考试科目及内容黑龙江特岗教师笔试内容为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能力等相关理论和知识。笔试的命题依据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 特岗教师考试科目及内容有哪些?
    答:各省特岗教师考试内容不同,一般指笔试考试科目,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内容为专业基础知和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教育法规、新课改相关教育理论知识。第二种内容为专业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而公共基础知识也有不同,有的地区指教育理论知识,有的地区指文史、法律、数学、政治、时事等综合知识。笔试...
  • 宁夏特岗教师考试中学数学考什么内容啊,谢谢
    答:笔试:教育公共基础知识+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教材教法应用能力(300分);面试:综合考核,从专业素质、授课能力以及德、能、勤、纪和奖惩方面进行(100分)。总成绩=笔试成绩×65%+面试成绩×35 也可登录宁夏中公教育网,其中收录了宁夏教师招聘资讯及考试内容。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成功!如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