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讼师和现代律师有何异同?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谈谈古代讼师与现代律师的概念及区别

第一,文化背景不同,价值观念迥异。律师和讼师,虽仅一字之差,却貌合神离,其所依存的价值观念也是大异其趣的。其中,人们如何看待秩序,如何评价法律及如何看待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将直接涉及到他们在各自司法传统中的价值和地位,是一个首先需要辨明的问题。

第二,置身的诉讼权力结构不同。所谓权力结构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模式中,哪些人在诉讼的活动中享有主体权利的地位。就中英两国的历史而言,讼师与律师虽同时参与诉讼活动,但他们在各自司法传统中的地位却不可同日而语。就中国而言,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因为在当时的诉讼程序中,代理与辩护并不是其中的法定环节,讼师始终生活在社会的阴暗面,无法成为从事审判活动的主体——士大夫们的后备力量。讼师对当事人的帮助只是中国古典司法传统中的一种助诉活动,并非是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三,诉讼机制不同。在中国的宋代,虽然商品经济冲击下的司法模式正在悄悄的发生着变革,但士大夫作为断案的官员,其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仍是不可动摇的,刑事审判,诉讼的运作机制皆以惩治犯罪、控制社会为中心,因此辩护不能成为刑案中的环节自不必待言;就是民事诉讼,由于讼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只是一种助讼活动,且无正当合法地位,故其助讼也就必然改变不了“纠问式”审判下法官的职权主义传统,这种机制下的诉讼活动自然不会为讼师的成长、发展及其才能的发挥提供多么广阔的空间。

第四,历史命运不同。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采用怎样的诉讼模式固然与其文化传统、政治制度、地理环境、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法律职业群体能否在诉讼的权力结构中占有一席之地,尤其是在诉讼的运作机制中是否承认那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诉讼技能之人的合法地位,也会对一个民族的司法传统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差不多。

小说中的历史23:讼师——古代司法制度的怪胎

我国古代是一个专制的社会,司法制度也极为的不公,诸如帝王独裁、刑讯逼供、官员胡作非为等事例是层出不穷,普通百姓是没有辩护权的,遇到官司只能是听天由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这个词,直到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才在清朝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出现。可是,这部法典还没来得及颁布,就爆发了辛亥革命,清王朝也随之寿终正寝。孙中山先生就任临时大总统期间,曾组织起草过一部《律师法草案》,据说当时全国共有两千名左右的律师。

古代的讼师并不好做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却有一种专门帮助人们写诉状、替人打官司的人,人们称之为“讼师”。讼师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邓析不仅帮人打官司,而且还聚众讲学、广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吕氏春秋》上说,当时“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邓析也以善辩而扬名于世,《荀子·不苟》篇中也说“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惠施是庄子的朋友,一直以来就是能言善辩的代表,而邓析能与之并列,也着实了得。

《荀子·非十二子篇》更进一步指责邓析的“怪说”是“辩而无用”的货色:“不法先王,不治礼义,而好治坚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有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邓析的能言善辩,乃至于诡辩,为辩而辩,恰恰是后世讼师所必备的最重要的才能。换言之,能否在各种法律辩护中立于不败之地,乃是衡量一个讼师本领大小的最为重要的标准。所谓“为辩而辩”,指的即是这样一种意思,即不管为什么人辩护,作为一个讼师,他只为委托人辩护,他必须替委托人作最大限度的辩护。为了辩护的胜利,他可以采用种种诡辩的方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邓析堪称为后世讼师的祖师爷。

《吕氏春秋·离谓篇》上所记载的一个故事可以帮助理解邓析替人打官司是怎么一回事。据说春秋的时候,洧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淹死了。有一户人家得到了他的尸体。富人的亲属请求赎回尸体,可那户人家向其索要大量的钱财。于是,富人的亲属就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告诉他:“不要着急,除了你,不会有别人去买那具尸体。”不久,收尸的人家看富人家迟迟不来赎尸,不由得有些心慌,也来向邓析求教。邓析安慰他说:“没关系,除了你家,他们还能从哪里赎买尸体呢?”这个故事说明,对邓析来说,为谁而辩都无所谓,为真理而辩还是为谬误而辩都是一样。从上述邓析的故事中也可以看出,诉讼辩护人必须目光犀利、头脑冷静,看准对方的弱点,一下子就能抓住问题的要害。

邓析毕竟生活在动荡不安、国家分裂的春秋时期。秦汉以来,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很少再听说有人能够私自招收学徒、讲授诉讼程序和方法的事。只是在元人周密所著的《癸辛杂识》上见到过这样的记载:

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

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一般都是悄悄地做,大张旗鼓的很少。

当讼师的人,有科场失意、屡试不第的举子,有退职的书吏,有当过刑名幕僚的夫子。他们熟悉官场的情形,懂得诉讼的程序,掌握法律文字的技巧。不过,讼师的名声一直不太好。官府骂他们,民间也对他们无甚好感。“讼师”一般被人骂作“恶讼师”、“刁健讼棍”等。汪辉祖的《佐治药言》及《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中,对讼师也有许多的抨击:“盖词之讦控多人者,必有讼师主持其事”,“一词到官,不惟见状人盛气望谁,凡讼师差房,莫不乐有事。”可见,讼师的“乐有事”是让人反感的根本原因,唯恐天下不乱,这岂能让人不讨厌呢?但道理也很简单,如果天下无事,讼师也就没饭吃了。“谚云无谎不成状,每有控近事而先述旧事,引他事以典证此事者,其实意有所图,而讼师率以牵摭为技。”这就是说讼师擅长声东击西,把水搅浑,从中渔利。“唆讼者最讼师,害民者最地棍,二者不去,善政无以及人。然去此二者,正复太难。盖若辈平日多与吏役通,若辈藉吏役为护符,吏役借若辈为爪牙。”即是说,讼师、地棍是危害社会、影响社会治安的两大因素。讼师与衙役互为表里、狼狈为奸,是讼师难去的重要原因。

县衙虽标榜“明镜高悬”,其实往往制造出无数的冤案

明清小说中对讼师的描写不多。《歧路灯》第七十回“夏逢若时衰遇厉鬼,盛希侨情感讼师”,提到一个“有名的讼师”冯健。可是,对冯健的描写不多,也无甚特色。作者着力描写的是盛希侨,冯健成了他的陪衬。

《拍案惊奇》卷十一《恶船家计谦假尸银,狠仆人误投真命状》也写到一位讼师。富人王甲挟仇杀了李乙。不久破案,王甲供认不讳。可“王甲一时招承,心里想想辩脱,思量无计,自忖道:‘这里有个讼师,叫做邹老人,极是奸滑,与我相好。随你十恶大罪,与他商量,便有生路。’”于是他指使儿子去用重金贿赂这位??。邹老人得钱后,先去结识了南京一位刑部郎中徐公。不久,徐公衙门中抓到二十多名海盗。讼师贿赂了徐公,让海盗中的两名苏州人“自认做杀李乙的”。这两名海盗已经被判了死刑,再多一条人命也还是一死。讼师贿赂了海盗的家人。这们,海盗顶了王甲杀害李乙的罪名。结果,王甲推翻了原供,“平反出狱”,一切都安排得天衣无缝,让人不得不感叹讼师的高妙手段。

明清小说中,讼师一直未能成为成功的文学形象,似乎这一职业引不起作家观察的兴趣。在明清的笔记中,关于讼师的故事有很多。《清稗类钞》上有这样一个故事,可以帮助了解一下讼师与官府之间那种不和谐的关系。有一个讼师,叫做袁宝光。有一天,他去替人写判词,回家时,已经是深夜了。半路上,恰好遇到太守来巡夜。太守问:“你是谁?”袁回答:“监生袁宝光。”太守问:“半夜三更,你出门干什么?”袁撒谎说:“作文去了,才回来。”太守早就听说袁宝光有“恶讼”之名,所以穷追不舍,揪住不放:“做的什么题?”袁回答:“君子以文会友。”太守问:“你写的稿子呢?”袁无奈,只好硬着头皮把替人写的状纸递了上去,太守命士卒提灯来看。袁宝光等太守刚把状纸展开,就突然上前抢过那张纸,一下塞到嘴里,吞了下去,说道:“监生文章不通,怕您见笑。”太守抓不着他的把柄,只好放了他。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讼师虽与吏役勾结,但唆人讼告,毕竟不是光彩的事,一般都不能以此为作职业,而必须要用其他的职业作掩护。讼师与官府勾结,就得与官府分肥。在讼师来说,勾结官府也是有利有弊,双方如何分赃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官府和讼师之间,有一种不痛不痒的矛盾。

《清稗类钞》上还写道,苏州有个讼师,叫陈社甫。他的同乡王某,富有而胆小。王某曾经借钱给一个寡妇。寡妇穷困,拖了好久也没有把钱还上。王某便叫她来,数落了她一顿。寡妇羞愤,当天半夜自缢于王家门口。当时正好打雷下雨,谁也没有发现。快天亮的时候,王某才发现此事。他十分害怕,不知如何是好。就去找陈社甫商量。陈说:“这事要五百两银子,我才能替你设法。”王某一想,人命关天,五百两不是小数目,但也得乖乖地拿出来。陈说:“赶快找双干净的鞋子给她换上。”王某遵命,立刻派仆人给死去的寡妇换了鞋。陈社甫立即振笔疾书,一会儿就写了一张一千多字的状纸。中间有这么几句警句:“八尺门高,一女焉能独缢;三更雨甚,雨足何以无泥?”后来状子递上去,官府看到这里,也为讼师的雄辩所打动,认为有人移尸陷害王某,只是判王某买具棺材就完事了。所以,讼师虽然只知道要钱,但这碗饭其实也是不好吃的,必然一下子就说到点子上。至于制造假证,不过是辅助手段而已。

讼师擅长玩弄文字游戏



  • 试分析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出现真正的律师制度
    答:1. 在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古代中国有“讼师”等角色,但与现代律师的角色和职责有本质区别。2. 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出现是在1940年鸦片战争之后。那时,随着帝国主义的侵略,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活动,尤其是在上海、天津等通商租界。3. 外国律师的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
  • 古代的律师叫什么?
    答:1. 在古代中国,民间通常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称作“讼师”,而在官方场合,他们则被称为“讼棍”。2. 如果按照这种古代官方的称呼方式,那么现代的律师可以类推为“律棍”。3. 进一步扩展,如果将这种称呼方式应用到其他职业,例如教师可以称为“教棍”,工程师称为“工程棍”,建筑师称为“建筑棍”,...
  • 律师古代叫什么
    答: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维护法律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涉及各个领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综上所述,古代对律师的称呼是讼师或状师,这一职业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演化为现代律师,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 古代的律师叫什么?
    答:按儒家精神制定的法律,也不承认讼师的地位,因此其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古代打官司不准代理,有身份的官员、士大夫、妇女可以由家人代为诉讼,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也不准“教唆词讼”,不准教别人如何打官司。为人起草诉状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加减情节和诉讼请求。律师六大分类:1、专职律师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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