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25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三)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接待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必要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待并听取患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八)第二十四条中的“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修改为“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

  (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四十八小时”修改为“十四日”。

  (十)第二十九条中的“七日”修改为“十四日”。

  (十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者未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未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未按照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

  (十三)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收到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多次发生因医疗机构过错并鉴定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纠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十四)第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十六)第八条中的“价格”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

  (十七)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的“社会治理综合治理”修改为“平安建设统筹协调”。

  (十八)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司法”修改为“司法行政”。

医疗纠纷预防的办法:1、由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医疗安全相关体系制度,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2、医疗机构指定相关制度,加强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原则的宣导和执行;处理的办法:协商、调解、起诉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内部保卫工作。
  信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六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倡导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双方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处置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处置:
  (一)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二)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或者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五)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六)处置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如何解决医患矛盾
    答:问题一:如何化解医患矛盾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矛盾日趋激烈,严重影响了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断加剧的医患纠纷既困扰着医院的发展,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解决方法恰当合理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纠纷的发生除了技术原因外,大部分都是因为服务而引发的,为此,必须通过两种方法...
  • 出现医疗纠纷后应当怎样处理
    答:法律主观:出现医疗纠纷后,有以下解决方式: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法律客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
  • 医疗纠纷怎么办,解决办法有哪些
    答: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一)医疗纠纷的双方可以自愿协商;(二)医疗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
  • 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 简述医疗纠纷处理的五个途径
    答:一、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
  • 医患纠纷处理技巧是什么
    答: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
  • 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共有五章,分别为总则、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是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医疗纠纷起诉流程:1、起诉:由当事...
  • 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答:如果医患双方能协商解决纠纷的,双方可以不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关于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解读
    答:法律主观:医患纠纷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起诉等途径解决纠纷。法律客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
  •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答: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1、医患双方在专门场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2、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