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3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乡环境,促进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社会化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水利、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农村经济、民政、财政、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机构,依法履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实施。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大众媒体应当有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按照网格化、智能化、精细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委会)四级联动响应,不断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保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洁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一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公交车始末站点(停车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及早市、夜市等露天市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营业性门点、摊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公路、铁路及其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场地由占用者负责;

  (十二)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责任人已经搬迁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园区、产业园区等相对独立功能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按照网格化、智能化、精细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委会)四级联动响应,不断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
  • 大洼鹤吉市场营业时间
    答:为维护大洼区鹤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证通道安全畅通,9月9日上午,大洼区城管执法分局鹤吉中队联合鹤集物业公司、大洼街道永安社区,共同对鹤吉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采取说服劝诫的方法,向商户讲解《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对占道经营的商贩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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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对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治理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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