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公平?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7
什么是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所谓“合理”,是指要符合社会整体的发展和稳定,符合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教育公平,包括三个层次:(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即每个学生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后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上的实质性公平及教育质量公平、目标层面上的平等。其中,“确保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是前提和基础,“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进一步的要求,也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相对均等”的前提。这三个层次,概括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此外,对教育公平的正确认识还包括:(1)教育公平的发展有一定的相对性,(2)追求教育公平与追求教育效率是统一。

教育公平有多重含义
从教育实践主体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学生公平与教师公平。
学生公平是指对待和评价学生公平与否的问题;而教师公平则是指对待和评价教师公平与否的问题。
从教育活动过程来看,可分为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每个人不受性别、种族、出身、经济地位、居住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均有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过程公平是指教育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结果公平即教育质量平等。
从教育公平的结果是根据一定的公平原则进行操作而产生的这一角度来看,教育公平可分为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教育公平原则是教育结果公平的前提条件,操作的公平需要把操作的步骤合理化,固定下来,形成公平的程序,还需要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及配套的技术手段,进而保障结果的公平。
从是否把教育实践的主体(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看作存在着差异,教育公平可分为同质的教育公平和差异的教育公平。
同质的教育公平是指忽略人人之间的差异,用同一的教育公平原则指导实际的教育活动。而差异的教育公平认为每个人都是各不相同的。
从实存与观念的角度来看,以上我们所谈的都是实存公平,除此之外,教育公平还有一种观念层次的公平,它是对实存公平的一种主观反映,是对实存公平的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一种教育公平感,即对公平问题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

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追求教育公平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
从历史上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最早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在两千年前我国古代的大教育家孔子也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教育民主思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致力于寻求教育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而我国自古代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制度同样也体现了一种教育公平的理念。到了近现代的西方社会,又在不同的时期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它们就是保守主义的教育公平观、自由主义的教育公平观和激进主义的教育公平观。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共同纲领》便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
可以说,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包括它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

什么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好的教育、公平的教育,就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为多数人提供同等机会同等优质服务的教育。但是这几年来,教育公平问题却进一步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教育显失公平,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最大的障碍,是当前大环境中一个最不和谐的音符。它的存在,已引起了众多有识之士的重视,不少人开始大声疾呼:“建设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消除教育中的诸多不公平。”
有权威专家认为,目前的国民教育显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公。国家把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向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津沪地区。大中城市占有国家一流的师资、一流的教学设施、一流的人文环境,而广大的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却常常被遗忘,师资匮乏,国家补助也往往是“杯水车薪”。
二是城乡差别、地区差距不断拉大。如城市里的孩子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而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七十的农村人口却没有实现义务教育。
三是考试招生制度严重不公。特别是表现在名校省际配额制度上、表现在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上等等。北大、清华每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名额往往等于几个省的总和,一个江西户口的学生要上北大,高考分数却要比北京户口的学生多几十分甚至一二百分。

消除歧视,建立公平,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孔子说:“有教无类”。所谓善政不如善教,教育的至高理想,便是“以斯道觉斯民”。只有实现了教育公平,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局面。实现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说:“为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今后要长期强调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公正和公平。”而国民教育涉及社会的所有层面,教育的不公不仅将阻碍各阶层利益的有序调整,而且将不断拉大原有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实施公平的国民教育还是改革开放大业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就曾公开表示:“拿掉发达地区的高考特权!”并为此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推行平等的国民教育制度。

教育专家周洪宇撰文指出:“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现实的国民教育却由于种种因素,在这几方面都有欠缺,不公现象随处可见。

如要彻底改变此种状况,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首先政府应当担责,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民教育无疑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主导,加强教育管理,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兼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向贫困、落后地区作适当的政策倾斜。眼下的现实与此恰恰相反:城镇学校、重点学校基础本来不错,政府却在“锦上添花”,还要不断增加拨款和添置设备;广大的农村学校、偏僻的山乡学校校舍陈旧、师资匮乏,政府却没有“雪中送炭”,给予特别关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有限的资金大部用于贫穷地区、用于落后山乡,给社会上这部分弱势群体更多、更贴近实际的关爱与帮助。

——改革现有的教育制度,尤其是高考招生制度,打破身份、户口、地域界限,统一考试卷、统一录取线、统一分专业。现在教育最大的不公就是高考的不公。京津沪等发达地区,本来占有更多的教育资源,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大大优于贫困地区、优于中西部地区,按常理,高考录取分应高于其他地方,但事实相反,他们在高招录取上再次受到了很大的优待。多年以来,不一样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却要接受同样的试题考试,考完后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录取,这是什么公平?一个外地的考生上北大,要比北京户口的多考几十分乃至一、二百分,这又是什么道理?合理的依据在哪儿?北大、清华等名校是全国人民共建的大学,属全国公共教育资源,为何唯独照顾北京户口?
可怕的是现在又有人想出了另一招,那就是各省市(区)自主命题。题目不一,缺乏可比性,又为以后的地区优待埋下了隐患。还是洪可柱教授说得对,他提出“全国最著名的30所名校应该实行统一联考。试题、考试时间、录取线全国统一,根据分数填报志愿,由电脑排位确定各校最底录取分数线。至于未列入名校的高校则由各省市(区)自主招生,考试时间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各省自行划定。”
——取消重点学校制度,实行公立私立“两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国民教育分设一般与重点,为中国所独有,这是人为的等级划分,很不可取。事实证明,面向部分人的精英教育不但有损另一部分人的教育利益,显失公平,而且容易增强某些人的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允许私立,扶持私立,有利于形成教育界的竟争态势,也可以减轻国家办学的经济负担,大家很赞成。然而在公立之中分出一般与重点两类学校的做法,确实让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心寒,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

——加强教育立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让贫穷学子上得起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仅仅改革高考招生制度,还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进行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贷制度、办学评估制度、就业与劳动用人制度的改革。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坚决打击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纠正各种教育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以法治精神确保教育公平。对于贫穷学子,政府一方面要主动建立救济基金,给予救助;一方面要积极倡导成立各式各样的民间教育救济组织,让所有国民拥有同等的教育机会。
不错,“人民的教育人民办”,然而,“人民的教育更是为人民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好的教育、公平的教育,就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为多数人提供同等机会同等优质服务的教育。但是这几年来,教育公平问题却进一步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教育显失公平,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最大的障碍,是当前大环境中一个最不和谐的音符。它的存在,已引起了众多有识之士的重视,不少人开始大声疾呼:“建设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是消除教育中的诸多不公平。”
有权威专家认为,目前的国民教育显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公。国家把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向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津沪地区。大中城市占有国家一流的师资、一流的教学设施、一流的人文环境,而广大的农村与欠发达地区,却常常被遗忘,师资匮乏,国家补助也往往是“杯水车薪”。
二是城乡差别、地区差距不断拉大。如城市里的孩子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而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七十的农村人口却没有实现义务教育。
三是考试招生制度严重不公。特别是表现在名校省际配额制度上、表现在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上等等。北大、清华每年在北京地区的招生名额往往等于几个省的总和,一个江西户口的学生要上北大,高考分数却要比北京户口的学生多几十分甚至一二百分。
消除歧视,建立公平,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孔子说:“有教无类”。所谓善政不如善教,教育的至高理想,便是“以斯道觉斯民”。只有实现了教育公平,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局面。实现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说:“为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今后要长期强调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公正和公平。”而国民教育涉及社会的所有层面,教育的不公不仅将阻碍各阶层利益的有序调整,而且将不断拉大原有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实施公平的国民教育还是改革开放大业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就曾公开表示:“拿掉发达地区的高考特权!”并为此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推行平等的国民教育制度。
教育专家周洪宇撰文指出:“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现实的国民教育却由于种种因素,在这几方面都有欠缺,不公现象随处可见。
如要彻底改变此种状况,自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首先政府应当担责,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民教育无疑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主导,加强教育管理,公平分配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兼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向贫困、落后地区作适当的政策倾斜。眼下的现实与此恰恰相反:城镇学校、重点学校基础本来不错,政府却在“锦上添花”,还要不断增加拨款和添置设备;广大的农村学校、偏僻的山乡学校校舍陈旧、师资匮乏,政府却没有“雪中送炭”,给予特别关照。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有限的资金大部用于贫穷地区、用于落后山乡,给社会上这部分弱势群体更多、更贴近实际的关爱与帮助。
——改革现有的教育制度,尤其是高考招生制度,打破身份、户口、地域界限,统一考试卷、统一录取线、统一分专业。现在教育最大的不公就是高考的不公。京津沪等发达地区,本来占有更多的教育资源,学生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大大优于贫困地区、优于中西部地区,按常理,高考录取分应高于其他地方,但事实相反,他们在高招录取上再次受到了很大的优待。多年以来,不一样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却要接受同样的试题考试,考完后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录取,这是什么公平?一个外地的考生上北大,要比北京户口的多考几十分乃至一、二百分,这又是什么道理?合理的依据在哪儿?北大、清华等名校是全国人民共建的大学,属全国公共教育资源,为何唯独照顾北京户口?
可怕的是现在又有人想出了另一招,那就是各省市(区)自主命题。题目不一,缺乏可比性,又为以后的地区优待埋下了隐患。还是洪可柱教授说得对,他提出“全国最著名的30所名校应该实行统一联考。试题、考试时间、录取线全国统一,根据分数填报志愿,由电脑排位确定各校最底录取分数线。至于未列入名校的高校则由各省市(区)自主招生,考试时间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各省自行划定。”
——取消重点学校制度,实行公立私立“两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国民教育分设一般与重点,为中国所独有,这是人为的等级划分,很不可取。事实证明,面向部分人的精英教育不但有损另一部分人的教育利益,显失公平,而且容易增强某些人的等级意识和特权观念。允许私立,扶持私立,有利于形成教育界的竟争态势,也可以减轻国家办学的经济负担,大家很赞成。然而在公立之中分出一般与重点两类学校的做法,确实让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心寒,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
——加强教育立法,建立社会救济制度,让贫穷学子上得起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以法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仅仅改革高考招生制度,还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进行高校管理制度、收费制度、贷款和还贷制度、办学评估制度、就业与劳动用人制度的改革。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用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坚决打击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纠正各种教育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以法治精神确保教育公平。对于贫穷学子,政府一方面要主动建立救济基金,给予救助;一方面要积极倡导成立各式各样的民间教育救济组织,让所有国民拥有同等的教育机会。不错,“人民的教育人民办”,然而,“人民的教育更是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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