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政府的2013 8号文件附件是怎样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公文中附件格式的具体要求,字体的大小、附件是否应是主题词之后等详细关于附件的要求。谢谢!

要求:
1、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2、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用2号宋体,加粗,居中编排。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3、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字,编排于发文字号下空一行的位置,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扩展资料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务文书
中国东港政府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28号)附件:1.公文格式说明.doc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本标准改变了我国公文用纸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16开型,而将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改为国际标准纸型A4型。作出这项决定应该说是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和对改变公文用纸纸型将对我国相应公业系统产生何种影响作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约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发文机关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不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就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有一些特定的公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如国务院就有“国务院任免通知”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是限于特定的公文。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公文特别是上报的公文均应加“文件”二字。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的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魏碑等都带有某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是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执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22mm×15mm为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限,就是要求“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字。
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项要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37mm×25mm=62mm的距离。
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要留出80mm-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25mm+55mm=117mm。
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具备,即平行文可下行文机关标识上页边为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是页边为117mm。
关于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本标准还特别提出“文件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一明确要求。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我们曾发现过有14家联合行文),就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而公文如果首页没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页还不知道文件内容是什么,是极不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发文机关过多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为止(还要考虑留出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标题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2013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府发[2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社会保障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的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全国土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统一年产值。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统一更新。统一年产值标准在本地公示后,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0〕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二、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及征地程序
  (六)关于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予以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提供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提供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季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级承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要按季度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总结。
  三、补偿安置责任及开垦费的缴纳
  (九)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情况,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并收集和反馈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任何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并抄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十一)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是指地面种植尚未成熟、未收获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在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小春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有青苗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的40%计算补偿,大春按60%计算补偿。
  对专业养鱼塘(库)养鱼的损失补偿,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水面面积,再提高40%计算补偿。
  (十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着物,是指地面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1.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费标准。
  (1)在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附件1标准据实进行补偿。超过每亩合理种植株数的,一律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标准补偿。
  (2)在征地范围内的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种植农作物已进行青苗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及水面、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每亩按附件2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附件3标准补偿给所有者,残值归征地实施补偿安置单位。
  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3.房屋补偿标准。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结合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房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2)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以及符合本通知(十九)条规定安置房屋的,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扣除人平3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或由拆迁房屋人在安置房屋时统一结算,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3)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营业用房,选择统一建房的,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安置房屋的,按附件4中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基础上提高40%计算补偿。
  (4)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5)需拆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按附件4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
  (十三)被拆迁房屋人在实施征地之前,原向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电信部门申请安装了自来水、天然气、电、电视闭路光纤、固定电话的入户费,凭有效票据据实补偿。
  (十四)在征地范围土地面积内,已作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作青苗补偿的,不给予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
  (十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住房安置
  (十六)住房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人旧房拆除后,拆迁房屋人对被拆迁房屋人应妥善安置住房。住房安置采取货币、统一建房和自行建房三种安置方式。
  货币、统一建房安置仅限于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房屋人,以及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范围内以户为单位人员全部“农转非”的被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可自行选择货币或统一建房安置方式并签订协议,中途不得变更;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挂靠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房屋;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前,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安置房屋。
  自行建房安置仅限于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范围内以户为单位人员未“农转非”或部分“农转非”的被拆迁房屋人。
  (十七)货币安置。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的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计算需拆除的房屋的补偿。补偿费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由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
  (十八)统一建房安置。
  1.被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的下列人员为安置住房对象:
  (1)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
  (3)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士官;
  (4)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劳改、劳教人员。
  上述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公告之日;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日。
  2.基本安置房面积。符合本条第1款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员,每人享受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被拆迁房屋人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原则上每户在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基础上超出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房价;超出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房价。
  4.房屋价款支付方式。被拆迁房屋人应缴纳的安置房价款,由被拆迁房屋人与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约定时间,一次性缴清房屋价款。
  (十九)符合统一建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人也可以选择依据拆迁房屋人修建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的造价(含土地成本费),按基本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房款,由拆迁房屋人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拆迁房屋人不再安置房屋。
  (二十)统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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