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适用留置权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30
在经纪合同中,经纪合同中的留置权直接来自法律。经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经纪人对委托财产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关于行纪合同适用留置权是什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行纪合同中留置权的使用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合同留置权的使用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从一开始,它只适用于债权,现在既可以适用于经纪合同,也适用于委托合同,不再适用留置权担保的范围。限于合同债权,担保对象也得到了扩大,对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更深入的保护。



  • 行纪合同相关法条规定是什么
    答:法条规定是:《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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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请求报酬权、以及还有介入权、再者就是提存权、最后还有留置权;行纪人在实施此权利时都是可以利用以自己的名义来处理任何的事项,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哪些?(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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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什么
    答: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行纪合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索取报酬的权利以及处分权、提存留置权等。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行纪合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