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品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都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商标权利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经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培育工作。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2、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
  3、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注册商标许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且已连续实际使用三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领先;
  (六)申请人近三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后向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的财务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中介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4、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5、商品销售区域(含出口)的证明材料。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书面承诺。第八条 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市著名商标评审专家组的组成、成员条件、评审方式等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经评审通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公告,并发给著名商标证书;对未予认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按照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程序办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0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30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10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8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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