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普及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应当接受特殊教育。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将义务教育发展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有关负责人员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检查考核。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工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八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开办、调整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指导下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
  (四)组织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查处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十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三章 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以国家开办为主。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办学校。学校的设置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师资、校舍、场地、资金、设备仪器等条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局,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三)普通初级中等学校与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比例适当。第十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根据实际需要开办盲校、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乡镇开设辅读班或采取随班就读等形式,保证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学校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学校,并保留学校发展空间。学校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其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适时维修;对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及时予以修缮、改造。第十五条 开办学校,由开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开办小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规划、编制、财政部门,并征得青岛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计划部门同意,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报青岛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开办初级中等学校的,由青岛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规划、编制、财政部门同意,经市计划部门立项,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其他各区(市)开办学校,属村办小学(含简易小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其他学校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规划、编制、财政部门同意,同级计划部门立项后,经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报青岛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增加教育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个体业户均应按本规定缴纳义务教育费。第三条 义务教育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根据省规定的标准和我市物价水平、职工承受能力及便于计算等原则,按照就业职工月工资总额(按劳动工资统计口径)确定以下缴纳标准:
  (一)月工资总额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
  (二)月工资总额超过500元的,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
  月工资总额不足300元的和现役军人、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免缴义务教育费。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财政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区财政局;企业代收的义务教育费,汇缴市地方税务局。第五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按规定代收的上季度义务教育费足额缴市、区财政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区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按季度将征收的义务教育费存入市财政“义务教育费专户”,由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使用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用于发展义务教育。第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5〕57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普及义务教育,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少年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等教育为小学普通教育(以下称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统称初中教育)。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享有特殊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学校、其他组织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权利。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素质,为培养社会主义人才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纳入本届政府的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及城乡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教委)和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开办、调整的审核、申报工作;
  (三)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
  (四)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计划、财政、城建、规划、土地、民政、劳动、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须按各自职责协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九条 建立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制度。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一至二名专职或兼职的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人员,可以兼任业务教育执法监督员。
  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执法监督证件。第三章 学校与教学第十条 学校可以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办,也可以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办。
  学校的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局,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三)小学、普通初中学校与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比例适当;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仪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青岛市和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开办盲校聋哑学校、辅读学校(班);乡镇可以开设辅读班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保证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第十二条 城市中新居住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须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给所在地的学校保留空间;需要新建学校的,须同时规划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必须符合规定的办学标准,其规划设计方案须征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后,须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适时维修;对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及时予以修缮、改造。第十三条 开办学校,由开办单位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开办学校的,由所在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同级规划、编制、财政部门,经同级计划部门立项后,由所在市或人民政府批准,报青岛市教委备案;其中属村办小学(含简易小学)的由乡或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开办小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同级规划、编制、财政部门,并征得青岛市教委和市计划部门同意,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报青岛市教委备案;开办初中的,由青岛市教委会商市规划、编制、财政部门,经市计划部门立项,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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