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口粮田和自留地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农村口粮地和自留地是一个概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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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


责任田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条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责任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土地制度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农业生产中的低效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欣欣向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于1981年起逐步实行了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消了自留地。金昌各生产队集体承包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形式。口粮田不交承包费和公积金公益金等包交提留,只交农业税。相当于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的自留地,但与自留地又有本质的区别。自留地不交农业税,而口粮田则承纳农业税,自留地人均量少,而口粮田要比自留地多几倍。1984年,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分配的稻田属于承包地。承包人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遇国家征用,应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土地除外)
另外,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度,即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
如果老人是独立家庭户的,如该家庭没有其他成员,村集体依法有权收回。如家庭还有其他成员在世,那去世者的土地还在家庭内,由其他家庭成员承包、耕种,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如果老人与小儿子在一个家庭户内,那老人去世,其应享有的土地份额自动由该家庭户的其他成员取得。

农村的口粮田和自留地不同,二者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1、口粮田指在农村,只要有农村户口,村里就会分一定面积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为固定的土地作为基本口粮地平均分给村里人,若有剩余用地,村民可自由承包土地,交纳承包费。

2、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

二、 来源不同

1、口粮田是所有时期都存在的土地。

2、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

扩展资料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济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大限额,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自留地的使用者对自留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坟、挖坑和取土。在遇国家征用和集体调整时有义务服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留地

百度百科-基本口粮田



在文件里找的.你看看:
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集体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级社时,曾将少量的土地做为自留地分给社员,作为社员生活收入的辅助来源。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化时,又依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需要,允许社员保留小块的自留地。每户自留地按人口多少决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过全村人均土地的5%。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0%。人民公社化时,将社员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复。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4—7%。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社员,自留地上的产品归社员所有,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饲料地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自留地只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饲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社员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地土地数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产队人均耕地面积的5—8%,最多不能超过10%。

责任田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条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口粮田、责任田,分散经营包工包产包开支自负,按口粮田人口均分到户,承包经营,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土地制度改革。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了农业生产中的低效率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使群众生活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欣欣向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于1981年起逐步实行了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取消了自留地。金昌各生产队集体承包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形式。口粮田不交承包费和公积金公益金等包交提留,只交农业税。相当于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的自留地,但与自留地又有本质的区别。自留地不交农业税,而口粮田则承纳农业税,自留地人均量少,而口粮田要比自留地多几倍。1984年,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不一样,口粮地是按亩算的,自留地是额外分的是按分算的。

不一样,原来的要求是自留地不交农业税的,别的要交税

  • 鹿泉市基本农田栽树违法口粮田栽树就不违法吗
    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户秤谷买粮带来的...
  • 口粮田和承包地的区别
    答:法律分析:口粮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在于:口粮地(即基本口粮田)作为农民每家每户的自留地可以承包给承包商,但承包地不一定是口粮地,有可能是农村集体用地而非个人自留口粮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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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口粮田属于承包田。自留地、口粮地是在《土地承包法》出台前叫的名称,2002年《土地承包法》出台后,一律改称承包地。根据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即生不增,死不减,你爷爷现在去世,依法是不能由村集体收回,而应该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种。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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