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3.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日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4.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四、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6.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7.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五、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8.将第三条修改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9.将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10.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11.将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六、对《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1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1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 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七、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
河南: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提到,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最新精神,同时结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省人口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我省群众的生育权利,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原条例十五条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背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目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最新修改,国家层面如何规定呢?记者了解到,河南省此次修改第十五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热议】
已婚与未婚,都关注生娃的事
5月31日,该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大河报就对此作出报道,引发热议。
对此修改,不少已婚人士表示赞成,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坦言,目前生孩子成本太高,“孩子是碎钞机”,即便准许再婚夫妇生俩,也得认真考虑。
对于生育问题,不少未婚人士也非常关注。纷纷留言:“结婚的问题都没解决,怎么生孩子。”“生得了,养得起,教得好,才能成为国之栋梁。除非,对孩子教育有补贴,估计考虑要二胎。未婚,瞎唠叨。”

一、将《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有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行为之一,影响接待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有关部门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修改为“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强行带离接待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调运的种子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在七天内作出相应处理”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调运的种子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同时增加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种子违法案件时,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将《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和运输工具可以扣留和封存。”修改为“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

  将《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和其他资料”修改为“查阅、复制与违法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和其他资料。”

  同时增加一项“(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并增加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无照经营烟草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中的“依法封存涉嫌计量违法的计量器具。……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修改为“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将第(六)项中的“登记保存涉嫌计量违法的其他物品”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五、将《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的“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将第四十条中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六、将《河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中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需要立即清除河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七、删除《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限期内不能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其后的“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相应修改为“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六十日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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