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火力发电按设计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用水量。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的,按取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不提供设计耗水量资料的,对开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水资源费;对闭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成本的,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按标准加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按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0% ,上交省30%。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季)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二)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
  (四)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
  (五)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
  第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水资源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水资源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二)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资源费的;
  (三)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减免或者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13号令)同时废止。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包括:1、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2、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3、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管辖权限和范围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不满30万千瓦的;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八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为了强化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推动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制定本管理办法。根据条款规定,水资源费被认定为政府的非税收入,其收入的全额将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以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答: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执行。同时,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也需关注水资源费的征收与使用情况,确保其合规透明。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作为取水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协议以及实际用水...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总则
    答:本办法旨在强化取水许可的管理,确保合规申请与审批过程的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所有涉及到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取水许可管理和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活动的...
  •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2008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规定。法律依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学习材料内容简介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学习材料》是一份详尽的学习资料,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首先,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为法律依据,明确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规定。这一条例旨在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其合理、有效利用。接着,材料深入解析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取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答:为了强化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节约及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特制定本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有单位和个人,除以下特殊情况外,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农村集体成员使用集体水塘、水库的水;家庭生活和少量家禽饮水;临时应急取水以保障工程安全或公共利益;农业抗旱和...
  •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答: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答: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
  • 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的一点疑问~
    答:按柔性执法来说,应该在检查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后,先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不予处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恢复正常,就可以处以罚款及按24小时征收水资源费.
  • 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效期限
    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