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男性有“名”有“字”,女性有没有“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2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怎样规定女子地位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女性的地位和权利
  中国传统女性在家庭、社会的地位,说穿了就是没有地位。相应的,没有权利而只有义务。鉴于地位、权利紧密相连,很多时候难以做较精准的划分,故此放到一起来说吧。
   (一)男女生来不平等
  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是原始的纺锤。
这是很明显的歧视性描述。“弄瓦”一开始便把女性固定在“内务”的角色上,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从而便于进一步控制女性的思想,操纵她们的肉体。
   (二)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独立身份
  《礼记·郊特性》明确规定:“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这番话先是假惺惺地肯定了夫妻“同尊卑也”,随即笔锋一转,指出妇女没有爵位,“从夫之爵”而已,连坐席排列都须以丈夫的身份为准。  
可以说“妇人无爵”这种下流的思想泛滥成灾,充塞着学者们推崇的典籍。
  “妇人,伏于人也。”《孟子·滕文公下》:“……无违夫子。以顺为正,妾妇之道也。”班昭:“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把丈夫视为天,不得违背,可见女性的身份已卑微低下到了何种程度!此外尚有大量流传甚广的俗语,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之类。
  这些东西都表明了,在“夫为妻纲”的专制之下,传统女性已沦为男人的附属品。
  (三)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独立人格
  李敖曾说,中国传统女性的人格被父权、夫权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这是非常正确的论断,一点也没冤枉。《宋史·列传第二十》里就赫然写着:“礼,妇人有三从之义,而无自专之道”。
  什么是“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什么“妇人,伏于人也”,什么“无违夫子”,还有《宋史·礼志》:“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明史·列女传》:“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均是传统女性没有独立人格的表述。
  (四)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女性既然没有独立的身份,相应的,自然失去了财产权和继承权。
  《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不仅如此,倘若子妇从娘家获得馈赠,也要“受而献诸舅姑”。剥削到了这个份上,可谓彻底!
  司马光也说:“凡为子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尽管女性,尤其是大户人家的女性蓄私财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一则数额往往不大,二则无“法理”上的依据。第二点是很重要的,它决定了女性拥有“私财”之实,却无拥有之“权”。这样的财产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
  既然没有财产权,继承权也无从谈起。家族的财产权一般在父兄手上,女性是无权参与管理的,继承的时候也沾不到光。更可恶的是,就算有官品的女性死亡,按照《隋书·礼仪志》的说法,她的“棺内不得置金银珠宝”。可见女人连死了都没财产!
  (五)传统文化中女性是男人的私产
  女性不但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她还要沦为男人的私产,并且自订婚时便如此了。
  《礼记·曲礼上》:“女子许嫁,缨。”意思是说女子订婚后要挂上项链,表示已经有所归属了。这好比今天戴订婚戒指,十分正常。但它接着说:“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规定闲杂人等(主要指男性)如果没有大事,就别前去叨扰,不能找她出去玩。看来女子一旦订婚,其地位、人格便是男方的了,为男性利益计就该把她“保护”起来,免受“玷污”。
  古人结婚十分注重对方的财产。清代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 这种靠经济关系维系的婚姻,也可用来从侧面证明女性是男人的私产。
  关于女子沦为男人的附属品我们还可以用前面说过的“蓄妻”来证明。蓄,养也,孔子云:“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中国女人是靠“养”的,则其为男性私产,史书上,“鬻妻卖儿”的记载比比皆是。不但如此,堂堂大明律还规定“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被戴了绿帽子的男人为维护自己的“尊严”,竟可升为人贩子,把老婆当贱货卖掉,拿钱去借酒浇愁!
  (六)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再嫁的权利
  女性再嫁的权利是逐步丧失的。
  宋以前虽然屡有儒家提倡妇女守寡,却并未引起多大的反响,收效甚微。《管子》里就有“取鳏寡而合之,予田宅而家之。”可见政府非但不禁止妇女再嫁,倒还有奖励措施。《史记·外戚世家》也分明记载了平阳公主再嫁卫青的史实,而且还是光明正大的奉旨成婚。汉代名臣陈平的妻子“尝五嫁夫辄死”,而时人并未因此对她有所鄙夷,也不认为她“克夫”。唐代再嫁的公主有二十七位,其中二十四位嫁了两次,三位嫁了三次。五代的周祖更是先后娶了四个寡妇。到了宋初再嫁也非常普遍,许多大臣的母亲都有再嫁的经历,比如范仲淹的母亲,范仲淹还曾作主把自己的寡媳嫁给门生王陶作续弦。
  上述史料证明了女性再嫁由来已久,一向是社会普遍认同的风俗。把夫死不得再嫁的主张推向极致的,是南宋腐儒程颢。他的“格言”是:“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这位腐儒的脑袋里,女性的生命竟不如一个空泛的所谓“名节”来的重要!但这种高调反再嫁的家伙,清朝宋恕揭了他的老底:“其胞侄女仍由正叔主持再适。”
  尽管程颢有“徒一时口舌”的嫌疑,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却逐渐成为正统。南宋小朝廷收复中原无力,抵御外侮无能,压迫起女性来倒一个比一个厉害,“功德”无量!这是“礼制”具体化、普遍化、专制化的表现。
 (七)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受教育的权利
  当然,女性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贵族阶层的妇女就有一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历代不乏“才女”。另外,接受女红啊、持家啊等教育不但是权利,而且根本是义务。但传统观念所反复强调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绝非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女红、持家虽然从广义上讲也算教育,却只是妇道,远远算不上“才”。只有接受了正统的儒家思想的熏陶,方能称得上。否则任你女红一流也不过是妇人的分内之事,不足挂齿。一般而言,女性是没资格享受正规的、有序的儒家教育的,充其量,她只要粗通文墨就足矣。
  在剥夺女人受教育权利这方面,充分暴露了古人自相矛盾的观念,也充分暴露了他们歧视女性的思想和对伦理道德的伪善。按照儒家思想,人性本善,孟子当年并没有在这四个字前面加上性别之类的限定词。可传统观念里女人却是天生的祸水,既如此,还算什么人性本善呢?起码,人中间有一半就不善嘛!正因为女性天生是祸水,而读书正是做官发财的垄断社会资源的途径,自然要剥夺女性的受教育权利。但儒家不是宣扬自己的那套能感化一切人么?那为什么还不让女性在教育界占有一席之地呢?这不是很矛盾吗?其实说穿了,就是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一定要由男性垄断,资源决不能“共享”。这样,他们就能更好的利用、玩弄女性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愚昧与无知埋没了许多优秀的女性,她们之中本会产生比现在多得多的文学家、政治家、军事家……然而,她们统统被扼杀了,被官僚政治,被男权中心扼杀了。即便偶有出头如李清照者,生前身后也承受了巨大而繁琐的压力。
  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的义务和命运
  由于没有地位、没有权利,全是义务,中国传统女性就是这样。我们先通过对所谓“七出”来窥视一番。
   (一)所谓“七出”
  “七出”是宗法制度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平和、家庭的常态、子嗣的承继等功利目的设计的。
  “七出”出自《大戴礼记·本命解》,内容如下,并作简要评析:
  1,不顺父母去。儿媳不孝顺、不侍奉公婆构成离婚的要件。这条看似有理,其实因为只有宽泛的五个字,所谓顺与不顺毫无标准,可任由夫家做漫无边际的解释。因此儿媳尽管孝顺,若为公婆所不喜,依然难逃被逐的厄运。《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夫妻便如此,南宋大诗人陆游的发妻唐婉亦见恶于婆婆,演出了千古神伤的悲剧。另一方面,薄情男子也常利用打着这个招牌来掩饰自己的私欲。什么在公婆面前“叱狗”、没有及时为公婆倒水解渴……统统可以成为男子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
  2,无子去。古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征之具体情况、顾及历史背景,也不必苛责。但要命的是传统文化中奉行的完全是“单向主义”。换言之,生不出儿子,罪责全在女性,男人的责任不过是另觅新的生育工具。
  3,淫佚去。妻子犯奸构成离婚的要件。不但离婚,犯奸的女性还要拘役、或杖刑、或徒刑、或流刑的惩罚。甚至若被丈夫在捉奸现场杀了,也是罪有应得。按照大明律:“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淫佚不仅指女子主动与人通奸、和奸。清律规定,女人倘若让施暴者得逞,虽遭受凌辱也须以和奸罪论处,不但得“去衣受刑”,且“并从本夫嫁卖”。所以史料上说某某女人以“淫佚”出之,是要具体分析的。
  
  4,嫉妒去。嫉妒是人的通性,男人就一天到晚嫉妒。但奇怪的是男人自己可以看钱财眼红、看美女垂涎、争风月吃醋,却绝不允许女性拥有同等的权利。唐太宗尝赏二女子与房玄龄,房妻以死相逼,房乃妥协。到了宋代就没这么客气了,《宋史·后妃列传》:“湖熟令袁慆妻以妒忌赐死,使近臣虞通之撰《妒妇记》。”
   5,恶疾去。妻子患恶疾,丈夫可以将她逐出家门,且不说人道与否,所谓“恶疾”也是没标准的,由男人操纵。试问何谓“恶疾”?背上长一个疮算不算?本来针对“七出”还有“三不去”稍作牵制,然而一遇女性有“恶疾”,“三不去”则毫无意义。
   6,多言去。此条是名副其实的“祸从口出”,身为妻子须时时谨小慎微,否则被丈夫抓住话柄,便有被休掉的危险。《汉书·陈平传》里记载陈平的嫂子因对他颇有微词,兄长陈伯“遂其妇弃之”。这可真是对“妻子如衣服,兄弟如手足”的最好注解!
   7,盗窃去。因为传统女性没有财产权、继承权,不得蓄私财,所以“妻在夫家里简直处于奴隶的地位,她要替主人保管财货,如果看管不周而致遗失,或私自擅主损害夫家及他人的所有权,都可加以‘反义’的罪名。”
   对“七出”略加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第一,“七出”都是“单向主义”的。例如不顺父母针对的是女方,至于男方是否孝顺岳父母,根本无甚要求。嫉妒、多言暂且不论,所谓“淫佚”就是彻底的单向道德。既然要求女性守节、守贞操,那么男人也应该做到。然而事实上丈夫可以纳妾、嫖娼、偷情、给人戴绿帽子,妻子却不能因之提出离婚。
  第二,除“无子”外其余几条都是内容宽泛,没有大致范围,而解释、操作权又均归男子所有,便逐渐演变成男人玩弄女性的工具。尤其是“多言”,纯系捕风捉影,却能有效的作为丈夫休妻的依据。有相当多的男子即利用琐碎小事,驱逐妻子。
  第三,“七出”直接导致了女性的悲惨命运。例如你要是以“淫佚”遭抛弃,那么必然无法在社会上立足。也不止“淫佚”,女性只要被休——不管何种理由,就难以存活,等待她的,往往就是死。
  
  (二)传统文化中女性沦为战利品
  战争是男人的“运动”,女性常常是战争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纵观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历史,也不能脱俗。
  《汉书·陈涉项籍传》:“后数日,羽乃屠咸阳……收其宝货,略妇女而东。”不但官军;“农民起义军”也屡有类似行为。如《宋史·前废帝本纪》“(贼)肆宴园陵,规图发掘。诛剪无辜,籍略妇女。”《清史·太祖本纪》:“丁未,进击多罗特部,败之,多尔济哈谈巴图鲁被创遁,获其妻子,杀台吉古鲁,俘万一千二百人还。”
  有抢的便有抢回的。《明史·太祖本纪》:“乃搜军中所掠妇女纵还家,民大悦。”他们抢来抢去好不热闹,却从来只把妇女当成私产、玩物看待。纵以抢回的一方论,心里想的也无非是这是我的财产,我的女人,怎么能被你抢走?
   (三)传统文化中女性被当作“武器”
  “美人计”大家耳熟能详。此外还有一种“厌胜”之法,亦即“中国人迷信靠诅咒可以压伏别人,从而制胜”。“厌胜”运用于战场不止鸡血、狗头、狗屎尿等物,还有女人。
  《明史·李锡传》:“妇人裸体扬箕,掷牛羊犬首为厌胜。”同样《明史·李枟传》:“为三丈楼临城,用妇人、鸡犬厌胜术。”
  看上去这些妇女算是立功,实则“厌胜”为迷信产物,等于用不吉利的东西加诸敌方,使其倒霉。可见女性之被视为“凶器”,并无变化。
  (四)传统文化中女性被指为“祸水”
  中国古代一向是中央集权制,也就是说一切权力由男性掌握,一切资源由男性把持,一切众生由男性率领,一切天理由男性“发明”,根本没女人插手的份。既如此,那么国破家亡的责任理应统统归男性承担。但诚如所有的集权者都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一样,垄断世界的男性也从来不承认自己的愚蠢,他们必找出替罪羊来维护自己集权的合法性。这个替罪羊,就是女性。
  这种女人是祸水的观念可谓“源远流长”。《易传》:“妇人颛政,国不静;牝鸡雄鸣,主不荣。故房以为己亦在占中矣。”《汉书·地理志第八上》:“君弱而妇强,为阴所乘,则月并出。”《汉书·五行志》:“妻不顺正,兹谓擅阳……妇人擅国兹谓顷。”《明史·后妃列传》:“明太祖鉴前代女祸,立纲陈纪,首严内教。”这是说家政、国政不得为女人所擅,否则家国有难,故要严加防范。
  《周书·列传第六》:“今女主临朝,政归近习。盗贼蜂起,海内沸腾。”《宋史·孝武帝本纪》:“昔匹妇含怨,山焦北鄙;孀妻哀恸,台倾东国。”《宋史·服妖志》:“何晏服妇人之服,亦亡其家。”《明史·熹宗本纪》:“妇寺窃柄,滥赏淫刑,忠良惨祸,亿兆离心,虽欲不亡,何可得哉。”这是妇人干政的可怕结果。连男人穿妇女的衣服都要亡家,可见女人真是祸水啊!
   (五)传统文化中女性终生守节、守寡或做烈女
  自南宋程朱理学兴盛以来,社会思潮愈加禁锢。其突出的表现是节妇数量的猛增。数据不赘述。我要指出的是,封建社会女子没有地位,缺乏生存的渠道,死了丈夫已属万分可怜,腐儒们还要她守一辈子活寡,真是惨无人道!需要指出的是,不准再嫁不限于已婚女子,只要你订了婚,即便没过门未婚夫就死了,你还是不准再嫁,否则唾沫就能把你淹死!这种思想又正好侧面证明了前面“传统女性是男人的私产”的论断。
  如果女性遇到强暴,她唯一的道路便是死。如明史载:“光祖,进士献策父也,被执,贼捽使跪。叱曰:‘吾生平读书,止知忠义。’遂大骂。贼杀之,碎其尸。妻武偕一妹、一女并献策妻李赴井死。妾李方有娠,贼剖腹剔胎死。次子定策、孙日曦骂贼死,独献策获存。时被难者共一百三人,城中妇人死节者三十七人,烈女八人。颍州忠烈,称独盛云。”
  (六)传统文化中女性遭受侮辱而无门投诉
  《汉书·萧望志传》:“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明史·食货志一》:“管庄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而按照大明律、大清律,女性要是被强奸者得逞,一概算作和奸、通奸论处!有法若是,还说什么呢?!
  以上这些事实都说明,中国女人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是卑贱的,权利是缺失的,义务是无穷的,命运是凄惨的。
所以,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女人便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处事之道,尤其是对待男女婚姻这个问题,更是让很多外国人不理解;我曾经问过一个在中国生活了8年之久的外国小伙子,为什么不找一个中国姑娘做老婆,他的回答跟我们说法基本是一致的,他说:跟中国姑娘相处太累,她们有太多附加条件,一听这些条件他就搞不清楚她们是否真的是爱自己吗?再看看中外的一些征婚启示,那完全是不一样的,中国女人不管到了什么年龄去征婚,首先第一条要求就是“事业有成,良好的经济基础,有车,有房,稳定的高收入”等,而国外的女人征婚启示,主要强调的就是两方面“爱,情趣和生命价值”,这就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对中国女人造成的严重危机感,在她们的骨子里形成了一种男人靠不住,自己是附属品,因此,在她们的意识里,首先是生存问题,再才是爱,所以物质始终是放在第一,哪怕自己不缺少物质基础甚至有良好的物质基础;爱,永远摆在第二位,甚至把爱人为的拿起来"经营",把爱当成了纯商业行为。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反驳我的朋友,说老外还是喜欢中国女人的,是的,很喜欢,种族差异代来的好奇嘛!但最终中国女人嫁的大多数是年迈的老外,为什么外国老人愿意娶中国女人呢!一是满足年轻时的好奇,二是他们年纪大了人生经历给自己磨出了足够的耐心,三是积累了一些物质基础,因为有物质基础,中国女人也愿意嫁一个老迈的老外,不过,最后的结局,80%是离婚收场……
这就是可恶的传统文化,留给中国女人的思想“财富”。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女性的地位和权利
  中国传统女性在家庭、社会的地位,说穿了就是没有地位。相应的,没有权利而只有义务。鉴于地位、权利紧密相连,很多时候难以做较精准的划分,故此放到一起来说吧。
   (一)男女生来不平等
  男孩子出生,叫做“弄璋之喜”;女孩子出生,叫做“弄瓦之喜”。“璋”是美玉,“瓦”是原始的纺锤。
这是很明显的歧视性描述。“弄瓦”一开始便把女性固定在“内务”的角色上,限制了她们的活动范围,从而便于进一步控制女性的思想,操纵她们的肉体。
   (二)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独立身份
  《礼记·郊特性》明确规定:“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这番话先是假惺惺地肯定了夫妻“同尊卑也”,随即笔锋一转,指出妇女没有爵位,“从夫之爵”而已,连坐席排列都须以丈夫的身份为准。  
可以说“妇人无爵”这种下流的思想泛滥成灾,充塞着学者们推崇的典籍。
  “妇人,伏于人也。”《孟子·滕文公下》:“……无违夫子。以顺为正,妾妇之道也。”班昭:“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把丈夫视为天,不得违背,可见女性的身份已卑微低下到了何种程度!此外尚有大量流传甚广的俗语,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之类。
  这些东西都表明了,在“夫为妻纲”的专制之下,传统女性已沦为男人的附属品。
  (三)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独立人格
  李敖曾说,中国传统女性的人格被父权、夫权吸收,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言。这是非常正确的论断,一点也没冤枉。《宋史·列传第二十》里就赫然写着:“礼,妇人有三从之义,而无自专之道”。
  什么是“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什么“妇人,伏于人也”,什么“无违夫子”,还有《宋史·礼志》:“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明史·列女传》:“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均是传统女性没有独立人格的表述。
  (四)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女性既然没有独立的身份,相应的,自然失去了财产权和继承权。
  《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不仅如此,倘若子妇从娘家获得馈赠,也要“受而献诸舅姑”。剥削到了这个份上,可谓彻底!
  司马光也说:“凡为子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尽管女性,尤其是大户人家的女性蓄私财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一则数额往往不大,二则无“法理”上的依据。第二点是很重要的,它决定了女性拥有“私财”之实,却无拥有之“权”。这样的财产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
  既然没有财产权,继承权也无从谈起。家族的财产权一般在父兄手上,女性是无权参与管理的,继承的时候也沾不到光。更可恶的是,就算有官品的女性死亡,按照《隋书·礼仪志》的说法,她的“棺内不得置金银珠宝”。可见女人连死了都没财产!
  (五)传统文化中女性是男人的私产
  女性不但没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她还要沦为男人的私产,并且自订婚时便如此了。
  《礼记·曲礼上》:“女子许嫁,缨。”意思是说女子订婚后要挂上项链,表示已经有所归属了。这好比今天戴订婚戒指,十分正常。但它接着说:“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规定闲杂人等(主要指男性)如果没有大事,就别前去叨扰,不能找她出去玩。看来女子一旦订婚,其地位、人格便是男方的了,为男性利益计就该把她“保护”起来,免受“玷污”。
  古人结婚十分注重对方的财产。清代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 这种靠经济关系维系的婚姻,也可用来从侧面证明女性是男人的私产。
  关于女子沦为男人的附属品我们还可以用前面说过的“蓄妻”来证明。蓄,养也,孔子云:“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中国女人是靠“养”的,则其为男性私产,史书上,“鬻妻卖儿”的记载比比皆是。不但如此,堂堂大明律还规定“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被戴了绿帽子的男人为维护自己的“尊严”,竟可升为人贩子,把老婆当贱货卖掉,拿钱去借酒浇愁!
  (六)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再嫁的权利
  女性再嫁的权利是逐步丧失的。
  宋以前虽然屡有儒家提倡妇女守寡,却并未引起多大的反响,收效甚微。《管子》里就有“取鳏寡而合之,予田宅而家之。”可见政府非但不禁止妇女再嫁,倒还有奖励措施。《史记·外戚世家》也分明记载了平阳公主再嫁卫青的史实,而且还是光明正大的奉旨成婚。汉代名臣陈平的妻子“尝五嫁夫辄死”,而时人并未因此对她有所鄙夷,也不认为她“克夫”。唐代再嫁的公主有二十七位,其中二十四位嫁了两次,三位嫁了三次。五代的周祖更是先后娶了四个寡妇。到了宋初再嫁也非常普遍,许多大臣的母亲都有再嫁的经历,比如范仲淹的母亲,范仲淹还曾作主把自己的寡媳嫁给门生王陶作续弦。
  上述史料证明了女性再嫁由来已久,一向是社会普遍认同的风俗。把夫死不得再嫁的主张推向极致的,是南宋腐儒程颢。他的“格言”是:“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这位腐儒的脑袋里,女性的生命竟不如一个空泛的所谓“名节”来的重要!但这种高调反再嫁的家伙,清朝宋恕揭了他的老底:“其胞侄女仍由正叔主持再适。”
  尽管程颢有“徒一时口舌”的嫌疑,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却逐渐成为正统。南宋小朝廷收复中原无力,抵御外侮无能,压迫起女性来倒一个比一个厉害,“功德”无量!这是“礼制”具体化、普遍化、专制化的表现。
 (七)传统文化中女性没有受教育的权利
  当然,女性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贵族阶层的妇女就有一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历代不乏“才女”。另外,接受女红啊、持家啊等教育不但是权利,而且根本是义务。但传统观念所反复强调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绝非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女红、持家虽然从广义上讲也算教育,却只是妇道,远远算不上“才”。只有接受了正统的儒家思想的熏陶,方能称得上。否则任你女红一流也不过是妇人的分内之事,不足挂齿。一般而言,女性是没资格享受正规的、有序的儒家教育的,充其量,她只要粗通文墨就足矣。
  在剥夺女人受教育权利这方面,充分暴露了古人自相矛盾的观念,也充分暴露了他们歧视女性的思想和对伦理道德的伪善。按照儒家思想,人性本善,孟子当年并没有在这四个字前面加上性别之类的限定词。可传统观念里女人却是天生的祸水,既如此,还算什么人性本善呢?起码,人中间有一半就不善嘛!正因为女性天生是祸水,而读书正是做官发财的垄断社会资源的途径,自然要剥夺女性的受教育权利。但儒家不是宣扬自己的那套能感化一切人么?那为什么还不让女性在教育界占有一席之地呢?这不是很矛盾吗?其实说穿了,就是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一定要由男性垄断,资源决不能“共享”。这样,他们就能更好的利用、玩弄女性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愚昧与无知埋没了许多优秀的女性,她们之中本会产生比现在多得多的文学家、政治家、军事家……然而,她们统统被扼杀了,被官僚政治,被男权中心扼杀了。即便偶有出头如李清照者,生前身后也承受了巨大而繁琐的压力。
  中国传统文化中女性的义务和命运
  由于没有地位、没有权利,全是义务,中国传统女性就是这样。我们先通过对所谓“七出”来窥视一番。
   (一)所谓“七出”
  “七出”是宗法制度的产物,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平和、家庭的常态、子嗣的承继等功利目的设计的。
  “七出”出自《大戴礼记·本命解》,内容如下,并作简要评析:
  1,不顺父母去。儿媳不孝顺、不侍奉公婆构成离婚的要件。这条看似有理,其实因为只有宽泛的五个字,所谓顺与不顺毫无标准,可任由夫家做漫无边际的解释。因此儿媳尽管孝顺,若为公婆所不喜,依然难逃被逐的厄运。《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夫妻便如此,南宋大诗人陆游的发妻唐婉亦见恶于婆婆,演出了千古神伤的悲剧。另一方面,薄情男子也常利用打着这个招牌来掩饰自己的私欲。什么在公婆面前“叱狗”、没有及时为公婆倒水解渴……统统可以成为男子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
  2,无子去。古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征之具体情况、顾及历史背景,也不必苛责。但要命的是传统文化中奉行的完全是“单向主义”。换言之,生不出儿子,罪责全在女性,男人的责任不过是另觅新的生育工具。
  3,淫佚去。妻子犯奸构成离婚的要件。不但离婚,犯奸的女性还要拘役、或杖刑、或徒刑、或流刑的惩罚。甚至若被丈夫在捉奸现场杀了,也是罪有应得。按照大明律:“妇人犯奸者,律从嫁卖。”淫佚不仅指女子主动与人通奸、和奸。清律规定,女人倘若让施暴者得逞,虽遭受凌辱也须以和奸罪论处,不但得“去衣受刑”,且“并从本夫嫁卖”。所以史料上说某某女人以“淫佚”出之,是要具体分析的。
  
  4,嫉妒去。嫉妒是人的通性,男人就一天到晚嫉妒。但奇怪的是男人自己可以看钱财眼红、看美女垂涎、争风月吃醋,却绝不允许女性拥有同等的权利。唐太宗尝赏二女子与房玄龄,房妻以死相逼,房乃妥协。到了宋代就没这么客气了,《宋史·后妃列传》:“湖熟令袁慆妻以妒忌赐死,使近臣虞通之撰《妒妇记》。”
   5,恶疾去。妻子患恶疾,丈夫可以将她逐出家门,且不说人道与否,所谓“恶疾”也是没标准的,由男人操纵。试问何谓“恶疾”?背上长一个疮算不算?本来针对“七出”还有“三不去”稍作牵制,然而一遇女性有“恶疾”,“三不去”则毫无意义。
   6,多言去。此条是名副其实的“祸从口出”,身为妻子须时时谨小慎微,否则被丈夫抓住话柄,便有被休掉的危险。《汉书·陈平传》里记载陈平的嫂子因对他颇有微词,兄长陈伯“遂其妇弃之”。这可真是对“妻子如衣服,兄弟如手足”的最好注解!
   7,盗窃去。因为传统女性没有财产权、继承权,不得蓄私财,所以“妻在夫家里简直处于奴隶的地位,她要替主人保管财货,如果看管不周而致遗失,或私自擅主损害夫家及他人的所有权,都可加以‘反义’的罪名。”
   对“七出”略加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第一,“七出”都是“单向主义”的。例如不顺父母针对的是女方,至于男方是否孝顺岳父母,根本无甚要求。嫉妒、多言暂且不论,所谓“淫佚”就是彻底的单向道德。既然要求女性守节、守贞操,那么男人也应该做到。然而事实上丈夫可以纳妾、嫖娼、偷情、给人戴绿帽子,妻子却不能因之提出离婚。
  第二,除“无子”外其余几条都是内容宽泛,没有大致范围,而解释、操作权又均归男子所有,便逐渐演变成男人玩弄女性的工具。尤其是“多言”,纯系捕风捉影,却能有效的作为丈夫休妻的依据。有相当多的男子即利用琐碎小事,驱逐妻子。
  第三,“七出”直接导致了女性的悲惨命运。例如你要是以“淫佚”遭抛弃,那么必然无法在社会上立足。也不止“淫佚”,女性只要被休——不管何种理由,就难以存活,等待她的,往往就是死。
  
  (二)传统文化中女性沦为战利品
  战争是男人的“运动”,女性常常是战争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纵观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历史,也不能脱俗。
  《汉书·陈涉项籍传》:“后数日,羽乃屠咸阳……收其宝货,略妇女而东。”不但官军;“农民起义军”也屡有类似行为。如《宋史·前废帝本纪》“(贼)肆宴园陵,规图发掘。诛剪无辜,籍略妇女。”《清史·太祖本纪》:“丁未,进击多罗特部,败之,多尔济哈谈巴图鲁被创遁,获其妻子,杀台吉古鲁,俘万一千二百人还。”
  有抢的便有抢回的。《明史·太祖本纪》:“乃搜军中所掠妇女纵还家,民大悦。”他们抢来抢去好不热闹,却从来只把妇女当成私产、玩物看待。纵以抢回的一方论,心里想的也无非是这是我的财产,我的女人,怎么能被你抢走?
   (三)传统文化中女性被当作“武器”
  “美人计”大家耳熟能详。此外还有一种“厌胜”之法,亦即“中国人迷信靠诅咒可以压伏别人,从而制胜”。“厌胜”运用于战场不止鸡血、狗头、狗屎尿等物,还有女人。
  《明史·李锡传》:“妇人裸体扬箕,掷牛羊犬首为厌胜。”同样《明史·李枟传》:“为三丈楼临城,用妇人、鸡犬厌胜术。”
  看上去这些妇女算是立功,实则“厌胜”为迷信产物,等于用不吉利的东西加诸敌方,使其倒霉。可见女性之被视为“凶器”,并无变化。
  (四)传统文化中女性被指为“祸水”
  中国古代一向是中央集权制,也就是说一切权力由男性掌握,一切资源由男性把持,一切众生由男性率领,一切天理由男性“发明”,根本没女人插手的份。既如此,那么国破家亡的责任理应统统归男性承担。但诚如所有的集权者都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一样,垄断世界的男性也从来不承认自己的愚蠢,他们必找出替罪羊来维护自己集权的合法性。这个替罪羊,就是女性。
  这种女人是祸水的观念可谓“源远流长”。《易传》:“妇人颛政,国不静;牝鸡雄鸣,主不荣。故房以为己亦在占中矣。”《汉书·地理志第八上》:“君弱而妇强,为阴所乘,则月并出。”《汉书·五行志》:“妻不顺正,兹谓擅阳……妇人擅国兹谓顷。”《明史·后妃列传》:“明太祖鉴前代女祸,立纲陈纪,首严内教。”这是说家政、国政不得为女人所擅,否则家国有难,故要严加防范。
  《周书·列传第六》:“今女主临朝,政归近习。盗贼蜂起,海内沸腾。”《宋史·孝武帝本纪》:“昔匹妇含怨,山焦北鄙;孀妻哀恸,台倾东国。”《宋史·服妖志》:“何晏服妇人之服,亦亡其家。”《明史·熹宗本纪》:“妇寺窃柄,滥赏淫刑,忠良惨祸,亿兆离心,虽欲不亡,何可得哉。”这是妇人干政的可怕结果。连男人穿妇女的衣服都要亡家,可见女人真是祸水啊!
   (五)传统文化中女性终生守节、守寡或做烈女
  自南宋程朱理学兴盛以来,社会思潮愈加禁锢。其突出的表现是节妇数量的猛增。数据不赘述。我要指出的是,封建社会女子没有地位,缺乏生存的渠道,死了丈夫已属万分可怜,腐儒们还要她守一辈子活寡,真是惨无人道!需要指出的是,不准再嫁不限于已婚女子,只要你订了婚,即便没过门未婚夫就死了,你还是不准再嫁,否则唾沫就能把你淹死!这种思想又正好侧面证明了前面“传统女性是男人的私产”的论断。
  如果女性遇到强暴,她唯一的道路便是死。如明史载:“光祖,进士献策父也,被执,贼捽使跪。叱曰:‘吾生平读书,止知忠义。’遂大骂。贼杀之,碎其尸。妻武偕一妹、一女并献策妻李赴井死。妾李方有娠,贼剖腹剔胎死。次子定策、孙日曦骂贼死,独献策获存。时被难者共一百三人,城中妇人死节者三十七人,烈女八人。颍州忠烈,称独盛云。”
  (六)传统文化中女性遭受侮辱而无门投诉
  《汉书·萧望志传》:“阳翟轻侠赵季、李款多畜宾客,以气力渔食闾里,至奸人妇女”。《明史·食货志一》:“管庄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而按照大明律、大清律,女性要是被强奸者得逞,一概算作和奸、通奸论处!有法若是,还说什么呢?!
  以上这些事实都说明,中国女人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是卑贱的,权利是缺失的,义务是无穷的,命运是凄惨的。
所以,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女人便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处事之道,尤其是对待男女婚姻这个问题,更是让很多外国人不理解;我曾经问过一个在中国生活了8年之久的外国小伙子,为什么不找一个中国姑娘做老婆,他的回答跟我们说法基本是一致的,他说:跟中国姑娘相处太累,她们有太多附加条件,一听这些条件他就搞不清楚她们是否真的是爱自己吗?再看看中外的一些征婚启示,那完全是不一样的,中国女人不管到了什么年龄去征婚,首先第一条要求就是“事业有成,良好的经济基础,有车,有房,稳定的高收入”等,而国外的女人征婚启示,主要强调的就是两方面“爱,情趣和生命价值”,这就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对中国女人造成的严重危机感,在她们的骨子里形成了一种男人靠不住,自己是附属品,因此,在她们的意识里,首先是生存问题,再才是爱,所以物质始终是放在第一,哪怕自己不缺少物质基础甚至有良好的物质基础;爱,永远摆在第二位,甚至把爱人为的拿起来"经营",把爱当成了纯商业行为。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反驳我的朋友,说老外还是喜欢中国女人的,是的,很喜欢,种族差异代来的好奇嘛!但最终中国女人嫁的大多数是年迈的老外,为什么外国老人愿意娶中国女人呢!一是满足年轻时的好奇,二是他们年纪大了人生经历给自己磨出了足够的耐心,三是积累了一些物质基础,因为有物质基础,中国女人也愿意嫁一个老迈的老外,不过,最后的结局,80%是离婚收场……
这就是可恶的传统文化,留给中国女人的思想“财富”。

古代女性也是和男性一样有字的,只不过女性的地位没男性那么高,在家里的称呼大都是姓氏加上排老几。

团统文化中男性有明也有治,女性有名也有字。比如李清照就是有名有姓的女性。

您好,现在男女平等的,因此女性也有这个字的,因为男女没有什么区别的,都是很平等的。

女性在封建社会的地位是很低的连名字都没有一般,都是随夫之名的。比如,姓张的女子嫁到姓李的,人家就叫李张氏了。

古时候男性有名有字(号)。女性基本没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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