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唯物史观说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及其哲学依据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试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依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依据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依据。唯物辩证法揭示,世界万物都是由矛盾构成。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矛盾就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的变化、发展过程与过程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和谐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协调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不同事物之间(包括构成事物的不同要素之间),彼此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而相互要求和相互依存达到了一致。因此,和谐本身也是一种矛盾关系,即不同事物、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和谐只不过是事物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统一”占据着矛盾的主导地位,是事物变化的主流趋势,从而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和协调状态。

和谐作为矛盾关系,它具有相对性。这不仅在于和谐是相对于不和谐而言的事物发展状态,还在于判断事物和谐的标准、事物和谐的程度都是相对的。和谐的相对性来自于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时间和空间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方式,而任何具体事物的时空都是有限的、相对的。这必然使得作为具体事物变化、发展的一种状态的和谐是相对的,具有相对性。

和谐作为矛盾关系,它具有层次性。自然界、物质结构、社会生活、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都有着不同的层次之分。和谐作为事物间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的一种状态,它必然有层次性。和谐的层次性不仅表现在不同层次的事物之间和同一层次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在内容上的不同,也表现在同一事物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上和谐的内容、标准、程度也不相同。

和谐作为矛盾关系,它具有动态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在其内外部矛盾的作用下,都处在变化之中,世界是一个变化着的过程。和谐作为事物变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矛盾运动状态,它必然具有动态性。和谐的动态性首先突出地表现在它是一个从不和谐到和谐的动态过程。其次,事物的和谐本身也是一个从低程度向高程度推进的动态过程。唯物辩证法揭示,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和谐作为事物变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也必然遵循从量变到质变这一普遍规律,从低程度的和谐到高程度和谐逐渐地推进而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事物的和谐在范围和内容上,也是从小到大、从少到多地发展着的动态过程。

和谐作为矛盾关系,它具有必然性。唯物辩证法揭示,事物都是由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即矛盾构成;事物都处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之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联系是矛盾联系;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就是事物的内部矛盾。矛盾构成事物,矛盾构成现象,矛盾构成世界。矛盾的运动形成事物的过程,矛盾的发展状态就是事物的状态,矛盾是产生“一切”的最终根源。因此,和谐作为矛盾关系,作为矛盾运动的产物和状态,它是无条件的,具有必然性。

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协调状态。在范围上,它包括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中的协调(人际关系的和谐),官方与老百姓之间的协调(社会治理的和谐,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之间的和谐),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与中央要求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人和环境的和谐),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的协调以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和协。在内容上,它包括经济、文化、政治各自内部不同方面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文化、政治三方面之间的协调发展,还包括这三个方面与个人全面发展之间的协调,以及个人全面发展自身各个方面之间的协调发展等等。和谐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协调状态,它也具有相对性、层次性、动态性和必然性。

和谐社会的相对性,首先在于它是相对于没有利益根本对立的对抗性矛盾的社会而言,或者说是就利益根本对立的对抗性矛盾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状态而言。事物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一矛盾的本性决定了社会充满矛盾,矛盾构成社会,人们不能期盼没有矛盾、消除矛盾。人们创造历史的过程,在总体上也就只是一种促使矛盾转化的过程。而且,仅能如此。因此,和谐社会在其最高层次上,至多只能是相对于没有利益根本对立的对抗性矛盾而言,它具有相对性。其次,和谐社会仅仅是指社会矛盾没有尖锐化的社会状态。社会矛盾分为利益根本对立的对抗性矛盾和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在由各阶级、各阶层构成的国家内部,即使没有利益根本对立的对抗性矛盾,也会存在大量的非对抗性矛盾。我国今天普遍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政府和百姓之间、工农之间、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就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且,非对抗性矛盾本身也不是凝固不变的,其程度、甚至性质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前述的我国现阶段的非对抗性矛盾虽然它们都是在“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在性质上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从而不是利益根本对立的对抗性矛盾。但这些矛盾在一些地方不时表现出向尖锐化方向转化的苗头,有的甚至正处在激化的过程中,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呈现出严重的不和谐状态。这也正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主要的现实针对性。而这种针对性也就是和谐社会的相对性。和谐社会的相对性也表现在它是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发展之间的不相互适应而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在物质文明的基础上,“三大文明”是相互要求、相互促进,从而(应该)协调一致地发展的。但事实上,由于政治文明的上层建筑性质,由于精神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常常使得“三大文明”的发展之间不是相互适应而一致的,从而社会呈现出“三大文明”发展之间的不和谐。和谐社会正是相对于这种不和谐而言从而具有相对性。和谐社会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它是相对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而言。一个国家(尤其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战略的原因、由于生产力布局不合理的原因、由于历史以及自然条件的原因,常常不同区域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从而是不协调的。而区域发展长期严重不平衡、不协调必然导致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不和谐。相对于这样的联系,和谐社会具有相对性。

和谐社会的层次性首先表现在不同等级的社会形态有着不同(性质、内容、程度)的和谐;也可以表现在同一社会形态内部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生产力这三大层次之间的协调发展;表现在政府、社会组织、家庭、个人之间的协调发展,表现在个人与群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不同层面上的协调发展;表现在个人的体质、文化知识、能力、思想品质、精神追求等不同层次之间的协调发展;还可以表现在人和自然层次上的和谐发展。

和谐社会的动态性是指和谐社会是一种运动着的社会状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在这两对基本矛盾的推动下,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地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永无止境的运动过程。和谐社会作为这个过程中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的一种状态从而必然具有动态性。

和谐社会的必然性来自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以及由此形成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从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新的层次上的基本适合的过程。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形成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于生产力、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于经济基础的规律。“一定要”是必然,“适合”是基本方面的基本适合。而这种“基本适合”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来自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具有必然性。正是和谐社会具有必然性从根本上构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根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础上的和谐社会。胡锦涛认为,它在基本特征上“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在哲学史上,马克思第一次使社会结构理论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奠基。对社会结构的研究,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结构理论的分析,并进一步在社会结构的背景下揭示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及社会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从而在现实意义上正确把握建设和谐社会的方向。



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它创造性地运用了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社会结构理论和群众史观,是对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它准确地把握了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国情,体现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导向。

  你是说联系还是什么?问题有点模糊。

  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它科学应用了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社会发展理论和矛盾分析方法,弘扬了马克思主义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理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它准确把握了我们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国情,体现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导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导向。
  拓展了把握社会形态的理论视野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界为环境,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种要素交互作用所构成的复杂有机体。对于社会,可以从多种角度加以分析。比如,从经济社会形态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统一(亦即社会制度)的角度,可以把社会区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从技术社会形态即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可以把社会区分为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代(信息)社会;从人的发展的角度,可以把社会区分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其中,技术社会形态即生产力发展是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社会形态即社会制度以前者为基础并为其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则是社会发展的实质和根本。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自身的身心等各个方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社会。历史事实表明,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和谐社会的状态,即社会的各种要素、各个层面相对比较协调稳定。不过,它们是建立在不同生产力基础上的和谐、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和谐,因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并且存在水平高低的差异。
  我们现在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分析,以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历史的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理论为基础,又增添了“社会和谐”这个基本要求。如果说,经济社会形态和技术社会形态分析侧重于从历史过程或纵向的角度把握社会,那么,和谐社会理论不但准确把握了我们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国情,而且从横向或社会总体布局的角度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全面进步的根本要求。因此,和谐社会理论拓展了把握社会形态的理论视野,是对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它为13亿中国人民指明了一个美好而又可及的共同愿景,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反映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以及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和把握社会性质与社会状态的一把钥匙。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在人际关系上表现为阶级对抗特别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那么,是不可能建设和谐社会的。
  在我国现阶段,从总体上看,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是基本适应的,不同阶层、社会群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虽然还存在着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同人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具有对抗性,但这类矛盾已经不占主要地位。非对抗性矛盾占据主要地位,是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客观基础。
  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具有必要性。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收入差距、地区差别、利益矛盾、腐败问题、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乃至国际贸易摩擦等矛盾和问题都客观存在。倘若任由这些矛盾和问题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和冲突,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早期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过程,是社会矛盾尖锐激化、阶级冲突异常激烈、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过程,我们应避免重蹈这种覆辙。因此,我们必须有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未雨绸缪,高度重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也正是我们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针对性所在。
  还应该看到,和谐社会具有历史性。和谐是历史的,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水平的和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差别和矛盾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还不可能实现高标准的和谐。所以,和谐社会理论强调,对现阶段社会和谐的认识不能过于理想化。这也体现了对历史的理性把握,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建设美好社会,实现人类的崇高理想,需要长期艰苦奋斗。
  综上所述,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在科学分析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结果。
  弘扬了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为了实现“发展中的协调”。无论发展还是协调,归结起来,都是为了人,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高度一致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它们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条件和环境。它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是当代中国的人心所向。
  美好生活有待于人们的创造。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每个人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主体,也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使人人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才能大幅度、大面积地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判断社会和谐与否的最高“裁判”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依据。
  体现了处理社会矛盾的科学方法
  矛盾分析是唯物史观在处理社会问题时的一种基本方法。社会矛盾是多种多样的,有对抗性矛盾,也有非对抗性矛盾。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应当采取不同的方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绝大部分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应多做协调、化解的工作,沟通、协商、疏导,兼顾各方利益,而不能采取对抗性矛盾的处理方式。同时,还要反对那些不顾实际后果而一味揭露矛盾、渲染差别、夸大问题的错误做法,因为那样不仅无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剧人们的心理失衡。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主张消灭一切社会差别,也不等于不讲是非,求得一团和气。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和而不同”。“不同”即多样性、差异性,它是“和”即统一、一致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我们要实现的和谐是有原则、有是非的和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基本原则,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谐不是同斗争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排斥斗争。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同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国外敌对势力讲和谐,相反,只有同他们坚决斗争,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即便在人民内部,是非曲直、善恶美丑、好坏优劣依然客观存在,也要加以区分,仍然需要一定的斗争。当然,这里所说的斗争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和疏导、制止和处罚等等。在人民内部,特别需要注意讲究斗争的方法和效果,并把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以避免引起对抗和冲突。
  在坚持唯物史观处理社会矛盾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我们党进一步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应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处理社会矛盾。必须把全体人民的主要力量凝聚到发展上来,努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奠定坚实基础,这样才能达到水涨船高、共存多赢的目标。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各种体制和制度,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特别注意维护困难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各个阶层的群众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