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需要到什么部门 履行什么程序?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3
行政复议需要到什么部门 履行什么程序?

三分钟带你了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问题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包括: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审理。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部门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除了按照以前的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外,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

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

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