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丈夫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配

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
大额的赔偿费用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分配大致如下:
1.按照法定的安葬费额列出安葬费,支付给实际负责安葬的人
2.按照法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抚养费的数额,由被扶养人享有。
3.其它其他合理费用是抢救直接受害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等)和间接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这笔费用应当由实际垫付人享有。
4.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分割。
大额的赔偿费用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分配大致如下:
1.按照法定的安葬费额列出安葬费,支付给实际负责安葬的人
2.按照法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抚养费的数额,由被扶养人享有。
3.其它其他合理费用是抢救直接受害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等)和间接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这笔费用应当由实际垫付人享有。
4.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近亲亲属都有权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孩子抚养的情况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抚养权的。

主体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远县的李华与张红原系夫妻关系,张红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

1994年张红生下女儿小兰,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儿还未满周岁二人便已分居,小兰一直由父亲李华抚养。

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归李华抚养,张红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华另娶,张红也再嫁,小兰在生父李华、继母王丽的共同抚养下健康成长。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兰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经过大柘镇兔子岗下坡路段时,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小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离异多年 因赔偿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华、王丽和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保险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但三人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红遂将李华、王丽夫妇诉至平远法院。

张红起诉认为,其作为小兰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小兰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张红所得,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应当与小兰生父李华平均分割。

李华、王丽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红虽是小兰的生母,既没有负担过小兰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小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小兰一直在李华、王丽的抚养下成长,关系紧密,小兰的死亡对其一家人的打击是沉重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其所有,张红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梅州平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小兰死亡造成的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小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李华、王丽两被告。而原告张红与李华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其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张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负担小兰抚养费用。且张红自身患有疾病,并无暇顾及小兰的生活。

综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尤其是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等情况后,法院判决张红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归李华、王丽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离婚父母争夺女儿死亡赔偿金 法院: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即你和孩子得到一半,公公婆婆一半。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适当多分。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有抚养权。

公公婆婆、你、孩子都有权分,原则上可以各四分之一,但是考虑你生活困难和抚养孩子,可以适当多分。

公公婆婆想要孩子抚养权的话,如果母亲健在,并且有抚养能力的,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将孩子判给公公婆婆的。

很简单,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直系亲属平分
即:母亲 儿子 父亲 妻子全部均分

这是法律程序上的

人情上么。。。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喽

你即使得到了那11万,没有生活来源怎么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