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挂广告牌归哪里管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1
户外广告牌归什么部门管理?我想租广告牌!

哥们不要妄想了,那是广告公司的,一般户外广告是城管局管理,也有地方是园林局,高炮的还要找高速公司,现在申请户外广告非常严你又不是广告公司没资质,这里面水很深,关系不过硬不要搞,自己去挂广告牌你就不要想了,在自己经营场所做做广告没人管你,你知道那些高炮楼牌的价值吗,动辄20-30W一年当然要看地方,广告费的税也是非常高的13%向上,你真要做联系那些广告公司呗,当然一些市场(比如建材市场啊什么的)找市场的管理办公室给钱就行了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609

  【实施日期】 19980801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
  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
  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
  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
  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
  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
  、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
  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
  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
  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
  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章名】 第二章 发布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
  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
  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
  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
  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
  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
  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
  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
  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
  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
  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
  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
  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
  》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
  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
  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
  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章名】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
  划部门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
  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
  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
  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
  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
  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
  ;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
  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
  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
  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
  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
  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
  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
  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
  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
  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
  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
  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
  ,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
  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
  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
  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
  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
  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
  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
  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
  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
  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
  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
  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
  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
  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
  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609

【实施日期】 19980801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
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
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
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
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
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
、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
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
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
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
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章名】 第二章 发布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
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
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
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
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
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
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
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
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
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
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
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
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
》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企业招牌
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
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
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章名】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
划部门的同意。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
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
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
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
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
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
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
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
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
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
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
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
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
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
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
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
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
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
,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
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
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
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
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
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
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
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
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
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
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
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
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
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
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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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广告与交通指示牌的结合:<!--在淮安市,街头的交通指示牌上可见各类广告,如福兴建材城<!--、中央华府<!--和如家快捷酒店<!--等,枚皋路附近就密集地分布着十几块广告牌。广州四海的贡献:<!--总的来说,广州四海的专业生产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与保障。
  • 广州创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答:广州创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城市规划设计;工业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8469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
  • 广州户外广告1个月能租多少钱?
    答:你说的地址应该在马场对面吧。这个地方的广告位的价格一般是3000--3500/年/平方,,因为我公司就想做户外广告。所以了解的就多点。广告招租当然有法律规定了。首先不能有反政府的言语。标志等。还有就是不能做淫秽内容的。这具体的要去城管哪里审批。最后,如果你的那个地方可以两家合租的话。记得给我...
  • 广州哪里有卖印刷广告牌的机械市场?
    答: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金典印刷机械市场,或者天成路金天成印刷市场,应该都会有!
  • 广州市社区消防安全的简介
    答:物业服务企业除了要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装配;保证逃生通道通畅;还可以在所有高层建筑宣传栏、电梯广告牌等明显位置粘贴逃生指南,公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常识;此外,还可以定期组织业主、物业管理人员开展演练活动,从而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应急逃生能力。唯有警钟长鸣,才能防患于未然。【中海物业的消防防治布局】中...
  • 广州南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答:广州南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155679290999,企业法人黄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广州南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停车场经营;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