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体系?

  电子政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成果,技术到一定程度需要靠法制的建设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当前的发展情况从技术层面看,与发达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真正的差距在于软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从观念上树立起技术是手段,法制是保障的理念,使我国的电子政务走上法制化道路。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现状及其评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且更多关注计算机网络本身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很活跃。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

  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1.没有明确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作为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应具有与传统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发挥电子政务真正的高效、快捷的优势。《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况且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其他一些单行法虽涉及到了与电子政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由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从政府方面讲,就很难通过网络开展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门间容易相互推卸责任,使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申请、确认等行为效力如何,出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等实际问题缺少依据,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2.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我国目前缺少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基本品质。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在中央部委也进行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尝试,比如2003年底,商务部讨论《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从全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这些法规、条例都是以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名义颁布的,一方面适用的范围有限,常限于某一行政区划或某一部门。另一方面,各部门各自制定制度,又没有统一的更高级别的法律存在,各法规之间的统一性较差,相互间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

  3.电子政务仍要贯彻依法行政理念,须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电子政务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化所进行的政府行为同样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现行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使电子政务的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

  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孤岛”的出现。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是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跨系统的信息沟通必然出现问题。因此应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使我国的信息化资源能最充分地利用起来。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议

  电子政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组织形式,使行政程序简单化、统一化、政府业务电脑化、网络化,从而提高政府的效率。建设这样的一个政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笔者认为应以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为核心,配合若干相关的单行法规来构建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框架。

  第一, 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作为规范电子政务的基本法。

  世界各国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网络安全、信息公开、隐私权、电子支付等各个单行法中。二是统一单行法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无法将电子政务的所有法律问题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但有一个专门规定电子政务的单行法,对电子政务的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不管何种立法模式,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的,而我国对此根本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宜采用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分散式立法的普遍缺陷是法律适用复杂;(2)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式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分散立法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不但法律阶位低,法律法规之间也极易出现冲突。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普及及公众认知程度都较低,用法律阶位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其次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对电子虚拟政府是否与传统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以及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的程序等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环境。

  电子化政府要成为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政府服务体,除基本法外,还需要有良好的相关法律环境作保障。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目前应特别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为核心的《信息法》。一个电子化政府,是一个管理透明,政务公开的政府。政府有责任与义务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语言,让民众能够容易地获得政府的信息。在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中,其他国家也着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或《政务公开法》。在倡导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网络中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行政行为中公民个人信息尚且被丢失、泄露,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更值得关注。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目前在这两方面的立法都是欠缺的。加快制定信息公开及隐私保护立法仍是当务之急。二是形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同层次和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地区、部门分割现象严重,各级政府及部门普遍成为“信息孤岛”。如果这个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将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政府效能的成倍降低的严重后果。各地政府各自为政,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背离了电子政务追求高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价值目标。这一切都与电子政务未实现标准化建设有关。因此现阶段应尽快制定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验收、维护等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使电子政务建设标准化,并加强与国际信息网络化的建设接轨。三是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电子政务中的技术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立法的重点,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化网络安全规则体系,但偏重于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安全保护而忽视了制度上的安全保护。信息安全既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认证问题,对电子政务的发展影响重大。当前应完善制度层面上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发布、数据保护、信息监管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等。四是建立电子政务的监督法律机制。电子政务的大量内容都涉及政府行政行为,为避免行政权的滥用,监督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回应机制。当民众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参政议事、申请办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通过网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才有更通畅的途径。另一方面要制定网络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对于传统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对于在网上从事行政行为出现错误或有侵权现象,以及各部门间网上办公如出现纰漏如何确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立法。

在我国政府的职能主要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首选目标确定为加强政府业务监管。实施电子政务,能够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加强政府的有效管理,使政府的各项监管工作更加严密、有效。


上述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决策,对于监督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税秩序、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增加国家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电子政务可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政府的执法能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进市场效率和规模;可以促进对财产权的尊重,从而有利于增强合同关系、增进储蓄与投资,以及确保技术和知识产权的顺利转让;可以提高政府政策的可信度,从而有利于减少不确定性,鼓励国内外投资。电子政务使政府的政策法律更加公开化,更容易为公众所知,也使政府的执法行为处于更加广泛、更强有力的公众监督之下,从而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第二,电子政务可以提高政府的市场规制能力。政府的市场规制能力表现为确保市场是竞争性的和有效规制的。如果政府规制过滥,就会使市场失去竞争性;如果政府规制不够或不到位,市场就会失去规则和秩序,就会丧失公正性。如果政府对市场规制适当,市场就可以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鼓励发明创造、提高生产率。要建立有效的具有良好规制的市场,政府必须改进规制,增强制度性能力。特别是在像电信、航空、铁路、金融、电力等国家垄断存在的领域,必须加强规制能力,进一步开放,搞活市场。实施电子政务之后,政府可以通过网络系统、电话等各种信息通信手段随时了解市场状况,发现问题,形成有效对策。这样,政府的市场规制能力就得以提高。
第三,电子政务可以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对持续性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加强中央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战略的能力,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政府能力。各国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中,都非常重视宏观经济数据库建设和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宏观经济数据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边界清晰、共享兼容的宏观经济数据库指标体系,以满足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时对信息的需要,满足各个层面管理决策的需要,使社会各界可以方便地获取、查询政府宏观经济数据信息。国家统计局已经着手开发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已进入应用集成期,2006年已经在开始进行总体试运行和验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已经开始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电子政务在政府管理变革方面的作用非常明显,尤其在宏观调控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有利于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和决策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是建立良好政府形象的主要途径。电子政务给政府行政管理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促使政府运作的透明化,为群众提供了更加快捷、方便的公共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行政透明度。电子政务还能促进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机构重组、政务透明、改善政府形象等。此外,电子政务的作用还体现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管是国外政府,还是国内政府,都应该促进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这样有助于促进世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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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门户网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子网站构成,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网络平台。第九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第十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重点基础性数据库。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救济、教育卫生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标准和条件等;
  (七)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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