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实施《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3
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镇、村庄、河道和城乡结合部有关垃圾、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和村容村貌等方面事项的管理。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逐步实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长效化。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和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对涉及农村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督促村庄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黑板报和村务公开栏等宣传农村环境卫生知识。

  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实践活动。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集镇所在地主次干道、街道两侧和集贸市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搭乱建建筑物、乱倒乱放垃圾杂物、乱排污水废水、乱停乱放车辆和乱拉乱扯线缆等行为。各类门店和经营场所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布局农村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县域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合理设置。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功能,设置位置应当便于投放、收集和运输。

  乡镇垃圾中转站应当满足农村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并配置垃圾收运车辆。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标明易识标记。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实行责任人制度。清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并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区域及其责任人按照以下情形划分:

  (一)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的垃圾清理,村民或者住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村民住宅小区的垃圾清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为责任人;

  (三)村庄辖区内的道路、河道、池塘、水渠、沟渠和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垃圾清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为责任人;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的垃圾清理,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和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的垃圾清理,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责任人。

  不能按照以上情形划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不得丢弃、扬撒、倾倒和堆放在以下区域:

  (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沟渠、池塘、河流、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四)林带、绿地和绿篱等公共区域;

  (五)其他非指定的地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第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铁路、公路、河流、湖泊等沿线沿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风格、形式、材质等。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市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第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城乡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确定:
  (一)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二)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但尚未进行土地拍卖的地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六)车站、铁路、机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城市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指路标志、报刊亭、候车亭、值勤岗亭、电信设施箱、厢式变电间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责任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以上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城乡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第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这些城市落实重大政策成效明显受国家激励
    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二、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 三、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上海...
  • 「经济纵横」释放数字经济潜能 助力山西高质量发展
    答:2020年1—6月,临汾市采用县长、县委书记直播带货的方式推介本地特色产品,网销商品成交额为3000余万元;运城市与拼多多达成合作意向,开展农产品线上联播活动,这种“品牌 农特产品 直播”商务流通的新模式,有效助推全省网络零售额快速增长。 五是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近年来,山西省委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明确...
  • 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答: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施行满两年需要继续施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
  •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
    答: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汾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超载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综合采取节水、水源置换、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在汾河源头宁武雷鸣寺至太原市尖草坪区...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答: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有哪些科室或部门构成?大家比较看好哪个部门?
    答:规 划 科 主要职责:组织研究拟定全市和重点县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上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
  • 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圣文化建筑群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圣文化建筑群包括解州关帝庙和常平关帝庙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 黄河金三角运城是华夏文明发源地!好好重点开发下旅游资源!
    答:五、大力实施“绿色运城”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步伐。大力实施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力争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8%,城市建成区绿地覆盖率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2006年中心城市二级以上天数要达到240天。六、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努力...
  • 运城市盐湖区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答: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运城市盐湖区城乡供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03-30,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 运城拆迁补偿标准
    答:(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