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延边州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2
2009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土地征收补偿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回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参考价,具体要和开发商沟通后才能确定,如果被征用的土地用于建设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等国家规定的建设内容的话,地方政府能够给予开发商适当补偿,这样回迁户和补偿标准会高一点。目前,普遍适用的惯例是,给予回迁户相同面积的住房,面积差(即新旧房之间出现的面积差额)按照市场价格补齐。

延 边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关于延边州修路占用农村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答复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3、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2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二、延边州修路占用农村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是延吉—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偿费8倍;旱田每平方米9.24元、水田9.90元,按州政府会议纪要给予补偿。
二是国家征收土地通知,基础设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耕地)的每亩不得低于10,000元,即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沥青路 77元/平方米 三面光沟渠 230/立方米
水泥路 46元/平方米 坟墓 3000元/穴
篱笆 10元/平方米 方涵 200元/立方米
石坎 183元/立方米 塘渣道路 20元/平方米
彩钢板 30元/平方米 化粪池 150元/立方米
河埠 1500-3000元/个 成片苗木及树木 6000-10000元/亩
钢架大棚(含膜) 5000元/亩 竹木大棚(含膜) 2000元/亩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还可以参考延边州修路占用农村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是延吉—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6倍,安置补偿费8倍;旱田每平方米9.24元、水田9.90元,按州政府会议纪要给予补偿。
二是国家征收土地通知,基础设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耕地)的每亩不得低于10,000元,即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5元。

基本和国家征地补偿政策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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