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儿子抚养权[专业人士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专业人士进来,复制的不要来!!!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都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具体实施情况的规定,但都围绕着一个总的原则,那就是一切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法律并没有规定小于2周岁的孩子一定会判给妈妈的。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法院完全可以讲孩子判给你的,因为一切以孩子的利益为重,他的妈妈这么不负责,将孩子判给她,可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官在判的时候会考虑哪一方与孩子经常生活,以及双方的经济情况,还有双方的人格品行等。你说孩子的妈妈一直没有呆在孩子身边,又无固定工作,同时又赌的恶习。再加之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这些情况一起考虑,法官当然是将小孩判给爸爸有利其成长了。

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话,只能诉讼离婚,一方可以感情不和,起诉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实质破裂,比如连续分居两年、重婚、家暴或则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生活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原则上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后半年再次起诉,如果坚决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
第二,建议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离婚是一件涉及到
第三,如果同时起诉要求财产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第五,离婚赔偿。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诉讼中,主张该项赔偿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离婚起诉涉及到诉讼策略的制定、证据收集、具体的立案、庭审、质证、辩论程序,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建议还是寻求律师协助,尤其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适合扶养孩子的理由以及分割财产主张、损害赔偿主张,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程序和环节。

  一、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1、“谁最终能拿到儿子抚养权[孩子至今不过满月”:抚养权会归女方、由男方支付抚养费。原因就是: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孩子还在哺乳期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男方能拿出证据证明女方有以下情形时,才有可能归男方抚养而由女方支付抚养费,即: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女方有其他对孩子成长严重不利的情形。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你朋友的情形:
  (1)可以先收集查关证据,即女方稍不如意、即暴力殴打不满十天的孩子、自己离家出走置尚未满月的孩子于不顾的证据:可以是当时在场证人的证言或书面证词、其他知情的人证言,也可以是和女方谈论此时女方承认的录音。
  (2)在应诉时可以同意离婚,但以以上证据证明女方抚养孩子对孩子不利、请求将抚养权确定给男方而由女方支付抚养费。

  3、关于家庭暴力:
  (1)如果你朋友以前没有打过女方、只是这一次因吵架和生气、着急而动手打了她,在女方拿不出证据证明你朋友之前也经常动手打她时:一般不会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
  (2)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你朋友以前也经常打她,或者是这次将她打得较重的:有可能被认定为你朋友实施家庭暴力。
  (3)如果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有可能判,而且孩子也很可能归女方抚养,女方还可以在离婚时向你朋友索要赔偿(共同财产该怎么分还怎么分,分共同财产之外还得赔偿)。

  4、如果没有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桷已破裂的证据、你朋友又坚持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判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你朋友也想离婚了:可以同意离婚,但没有证据证明女方有1中的情形时,想取得抚养权是太难了。
  孩子们2周以后离婚:你朋友取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你好!判决是否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而根据本案所述情况,显然还无法达到这种所谓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本案中,法院第一次不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如果女方坚持要离婚,则如果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到法院,则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关于小孩抚养问题,法律会综合考虑到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本案中,因为小孩尚处于哺乳期,因此判决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协商解决。此复!

离婚案中的子女判归谁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在法院判定中起主导原则作用,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人事的情况,以及小孩自己的意见做判定。但是哺乳期内的孩子基本有母亲抚养,所以你朋友的孩子百分之90归母亲抚养。但是离婚案一般一审不判,先做司法协调,半年后可能二审,可以让你朋友尽量拖延离婚案判定时间以及收集母亲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比较有利。

因为男方打了女方,一般要是有证据的话,可以离婚的,还有肯定是女方抚养了,男方出抚养费,如果女方放弃抚养的话,就是男方抚养。

  • 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答:离婚诉讼中判定孩子抚养权的方式:不满两周岁的,抚养权一般由母亲享有。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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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离婚确定儿女抚养权如下: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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