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拒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9
从法律角度看待医生因伤医事件拒诊

医生责任当恪守,诉求也该被珍视。正如有专家说的:“超道德要求医生并不现实,那是神。”不少医生呼应“拒诊”主张,未必是要弃守道义责任,而是种姿态性表达:医生履行治病救人的义务没问题,但社会也该为医生搭建一个能顺利履责的平台。如果连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单方面要求其履行职责,合理吗?更何况,若置于法律视野中审视,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

不用怕霸王条款,出现纠纷后,如果此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则此条款无效,对另一方无约束力。

1、法定不可拒绝治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两种情形。

2、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有拒绝治疗权?
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观点。
医患关系属民法调整,医疗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可为”这一基本原则看,医务人员就有权拒绝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任何医疗服务。但若作这种理解,显然是有违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不现实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几种情形内:①病人不配合治疗;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⑤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⑥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

简单分析一下这六种情况。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人身权、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当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治疗;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基于医患之间的最基本信任关系产生破裂,在此情况下不治疗对医生和患者均有利,因为患者不信任医生,他也不会再要求医生治疗,而医生强行治疗只会违背患者知情同意权。

拒诊不违法

  • 医院欠费会上黑名单吗
    答:法律分析:医院没有拉黑这个权利,但是医院有选择拒诊的自由权,而且可以诉讼追讨让赖帐者付出法律成本,医疗服务是公共服务,其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强制缔约,医院除超出诊疗范围外,不能拒绝提供诊疗服务,这一点和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暖一样。对失信者的限制和惩戒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依据黑名单进行超越...
  • 医院欠费会上黑名单?
    答:法律分析:一般不会进入黑名单,医院没有将所有证件拉黑这个权利,但是医院有选择拒诊的自由权,而且可以诉讼追讨让赖帐者付出法律成本,医疗服务是公共服务,其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强制缔约,医院除超出诊疗范围外,不能拒绝提供诊疗服务,这一点和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暖一样。对失信者的限制和惩戒要有...
  • 20条防疫政策算法规吗
    答: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 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
  • 医生是否有拒诊的权利?
    答:另一方面,医生不能随意拒绝患者的就诊请求,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疾病需要尽快治疗:对于患病的人来说,生命和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时间就等于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不应拖延时间,而应立即为病人进行就诊,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2. 医生的行为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