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是一名在编制的小学民办教师,不幸于08年08月01日病逝,按照有关文件,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5-20
你们好:我想请教一下,也就是我的爸爸在生产队上是民办教师,一直没有转到正,但不幸的是我的爸爸在十年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
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
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
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
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
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
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
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
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
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
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
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
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
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
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
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
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
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
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
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
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
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
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
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你父亲的单位,你可以向律师咨询,这种事情自己找个律师哦
教育局
问律师
教师档案应该由所在单位保管,既然丢失了,那它就应该负责任。
在编的民办教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民办教师并不在教员编制,而是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的农民身份的人。
民办教师早已从1987年开始整顿,并于20世纪末全部通过“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解决。2008年病逝还是在编,这不太可能。需要确定,你父亲的民办教师身份什么时候终止的?如果说现在,肯定不可能。
是否通过转正成为公办教师?
还是自动离职或者被当地辞退?整个的教学简历是怎样的?中间是否有其他不连续的情况?
档案是否丢失和民办教师问题关系不大。
我父亲是1968年到1986年的民办教师请问现在可以享受国家教育局关于对早...
关于1968年至1986年间担任民办教师的人员,若当前政策对这一时期的民办教师有所补偿,那么依据最新的政策,这类人员或许能够获得相应的支持。然而,对于在此之前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尚未出台明确的补偿文件,因此可能难以享受到此类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尤其是在涉及到...
我大伯是86年8月以前的民办教师,教了11年左右的书,后来辞退下岗,我想...
我大伯在1986年8月之前是一名民办教师,教书时间大约有11年。后来由于学校改制,他被辞退下岗。关于他的待遇问题,现在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支持,我并不清楚。目前,我只知道可能不会提供任何待遇补偿,但建议可以查询一下当时是否给予了他一次性补贴。此外,最好直接咨询当地的教育局,因为他们会更清楚地...
我父亲是民办教师,81年因生二胎被下岗,请问可以享受国家补偿吗?我
国家没有这样的补偿政策。虽说目前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了,生育政策作了调整,但并不认可以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成了合法。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
我父亲是代课老师转民办教师转正式教师的,户口也一直都是农业户口,土地...
但根据国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就不能再拥有承包地。但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如果你父母原来有承包地,你父亲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以前)后,其承包地由你母亲继续承包,村里不能收回;如果二轮土地承包,你父母没有承包土地,在二轮承包期间,不能承包土地。待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三轮承...
父亲不写信读后感
1同学拿出家信给我看,一行亲切的字映入眼帘:“亲爱的孩子……”感动之余不禁想起了自己千里之外的父亲。父亲从来没给我写过信。2父亲是个民办教师,在记忆中,我从来没有享受过在他臂弯里、脊背上撒娇的幸福。父爱,在我童年的回忆中一片空白。每当看到别的孩子在他们自己父亲怀里尽情玩闹时,我幼小...
单职工教师家庭生活一般过得怎么样?
老师单职工家庭日子不好过 我的父亲在18岁的时候就开始教书,那时候他刚刚毕业,作为村里小学指派的民办教师,最早给他们发放的不是工资而是计工分,到后来发工资都是几十块百十块钱来发。家里面的主要收入还需要靠母亲种地勉强来维持。民办教师的工资本身就很低,加上2000年之前我们那个县里的财政比较...
坤叔人物生平
父亲为了在五一节将农场加菜的二两猪肉带给子女,半夜偷偷回家,被抓回批斗三天三夜。初中毕业后,张坤辍学做了一年药店学徒,随后进入一所农业高中半工半读,仅一年后因无法支付学费而退学。1963年,17岁的张坤通过招工成为一名小学民办教师。1978年,东莞水泥厂面向知青招工,张坤成为了一名普通工人。在...
原民办教师转正政策
我镇每年均有1至2名教师受益,对提高民师业务水平起到了最大促进作用,许多教师为圆梦而通宵达旦学习,自费参加辅导。政策之四是针对达到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民师,可以直接转为正式编制。上级政策对民师小高指标进行了倾斜,此途径转编的民师数量最多。这一政策直至民办教师问题全部解决才停止。最后,县财政...
去私立学校当老师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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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的概念及参工、工龄的确认
根据《教育大辞典》的定义,民办教师是指在中国中小学中未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他们主要集中在农村小学教育领域。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关于民办教师参工和工龄的确认,依据是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
这是两个人,不相关,老保是自己享受的
这位知友,你"的父亲是绥远起义的山西人,1978年不幸牺牲",请到当地民政局咨询父亲的档案事宜。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
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
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
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
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
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
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
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
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
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
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
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
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
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
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
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
、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
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
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
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
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
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
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
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
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
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
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
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
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你父亲的单位,你可以向律师咨询,这种事情自己找个律师哦
教育局
问律师
教师档案应该由所在单位保管,既然丢失了,那它就应该负责任。
在编的民办教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民办教师并不在教员编制,而是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的农民身份的人。
民办教师早已从1987年开始整顿,并于20世纪末全部通过“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解决。2008年病逝还是在编,这不太可能。需要确定,你父亲的民办教师身份什么时候终止的?如果说现在,肯定不可能。
是否通过转正成为公办教师?
还是自动离职或者被当地辞退?整个的教学简历是怎样的?中间是否有其他不连续的情况?
档案是否丢失和民办教师问题关系不大。
关于1968年至1986年间担任民办教师的人员,若当前政策对这一时期的民办教师有所补偿,那么依据最新的政策,这类人员或许能够获得相应的支持。然而,对于在此之前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尚未出台明确的补偿文件,因此可能难以享受到此类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尤其是在涉及到...
我大伯在1986年8月之前是一名民办教师,教书时间大约有11年。后来由于学校改制,他被辞退下岗。关于他的待遇问题,现在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支持,我并不清楚。目前,我只知道可能不会提供任何待遇补偿,但建议可以查询一下当时是否给予了他一次性补贴。此外,最好直接咨询当地的教育局,因为他们会更清楚地...
国家没有这样的补偿政策。虽说目前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了,生育政策作了调整,但并不认可以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成了合法。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
但根据国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就不能再拥有承包地。但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如果你父母原来有承包地,你父亲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以前)后,其承包地由你母亲继续承包,村里不能收回;如果二轮土地承包,你父母没有承包土地,在二轮承包期间,不能承包土地。待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三轮承...
1同学拿出家信给我看,一行亲切的字映入眼帘:“亲爱的孩子……”感动之余不禁想起了自己千里之外的父亲。父亲从来没给我写过信。2父亲是个民办教师,在记忆中,我从来没有享受过在他臂弯里、脊背上撒娇的幸福。父爱,在我童年的回忆中一片空白。每当看到别的孩子在他们自己父亲怀里尽情玩闹时,我幼小...
老师单职工家庭日子不好过 我的父亲在18岁的时候就开始教书,那时候他刚刚毕业,作为村里小学指派的民办教师,最早给他们发放的不是工资而是计工分,到后来发工资都是几十块百十块钱来发。家里面的主要收入还需要靠母亲种地勉强来维持。民办教师的工资本身就很低,加上2000年之前我们那个县里的财政比较...
父亲为了在五一节将农场加菜的二两猪肉带给子女,半夜偷偷回家,被抓回批斗三天三夜。初中毕业后,张坤辍学做了一年药店学徒,随后进入一所农业高中半工半读,仅一年后因无法支付学费而退学。1963年,17岁的张坤通过招工成为一名小学民办教师。1978年,东莞水泥厂面向知青招工,张坤成为了一名普通工人。在...
我镇每年均有1至2名教师受益,对提高民师业务水平起到了最大促进作用,许多教师为圆梦而通宵达旦学习,自费参加辅导。政策之四是针对达到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民师,可以直接转为正式编制。上级政策对民师小高指标进行了倾斜,此途径转编的民师数量最多。这一政策直至民办教师问题全部解决才停止。最后,县财政...
和公立考了编制的“铁饭碗”教师不同,私立学校的老师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①招生压力。刚入职的私立学校老师,需要参加学校的学期招生,会和一群招生老师一起,起早贪黑的去到处宣传,这是绝大部分私立老师都有过的经历。(我最怕的也是这个)②同行竞争。私立的高薪是建立在能力...
根据《教育大辞典》的定义,民办教师是指在中国中小学中未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他们主要集中在农村小学教育领域。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关于民办教师参工和工龄的确认,依据是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